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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 Zhi-peng 《河北法学》2012,30(4)
法院应是人们讲理的场所,法官应该说理,通过说理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法官不说理导致判决的可接受性低,当前申诉、上访、执行难等现象就是明证.为此,研究法官说理方法成为加强法官说理必然途径.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学方法有助于完善法官说理的方法,有助于从法官说理能力、说理权责、说理激励等方面构建法官说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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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法官裁量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典中的一般性条款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间存在某种"共生"关系,一般条款的本质特征是"宽泛"、"抽象"和"一般性",这些是民法典的开放性的重要保证;其所具有补充功能、矫正功能、造法功能等只有通过法官的裁量权才能得以实现.一方面,民法典必然会包含遗忘、疏忽甚至是错误等漏洞,而最为有效的补救办法就是法官的法律解释;另一方面,任何将法典条文制定得过分详尽以限制法官裁量权的作法,都将会损害法典的适应性,加速其衰老,减损其生命力.如今的问题已不再是法官造法是否具有合法性;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官这种造法权力越来越遭受到威胁:法律的技术性色彩越来越强,规范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技术性细节,法律解释的空间越来越被压缩.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为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留下充分的制度性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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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是人们讲理的场所,法官应该说理,通过说理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法官不说理导致判决的可接受性低,当前申诉、上访、执行难等现象就是明证。为此,研究法官说理方法成为加强法官说理必然途径。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学方法有助于完善法官说理的方法,有助于从法官说理能力、说理权责、说理激励等方面构建法官说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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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存在如下弊端:对法律专业学习资历要求过低,弹性过大;法律工作经历认定范围过宽;职业培训资历要求或缺;法官遴选程序不规范;缺乏专门的法官遴选机构等弊端。创新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思路是:明确规定法官任职资格中的法律专业学习资历为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将法官职业培训与法官遴选相结合,完善法官职业培训机制;成立专门的法官遴选机构;确立科学规范的法官遴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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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难题:服从还是创造--法律方法视角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严格服从法律还是可以创造性地解释法律,这是长久以来困扰我们的问题.对法官而言,服从法律是当然职责,同时也应融人创造精神,因为法官发挥其创造力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体现对法律的服从,在这种宗旨之下,法官的创造力就不会偏离法治的轨道.这些最终都需要通过法官对各种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才能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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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为的初步保障:法官的资格与遴选(一)法官的任职资格什么样的人才具有任职法官的资格呢?著名学者孙晓楼教授对此作了精辟的总结:(1)要有法律学问;(2)要有社会常识;(3)要有法律道德。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可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而这些素质实质上也就是法官形象的内在反映。1.专业造诣作为“法律的宣示者”,法官的首要素质是精通法律,不仅应该熟知法律规范,而且应深谙法律的精神与宗旨。在英国法制史上曾有一段为人津津乐道的司法权抗拒王权的故事,该故事引人瞩目之处不仅在于树立了司法权独立的里程碑,还在于柯克大法官用以劝阻国王詹姆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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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官纠纷化解能力的现状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纠纷化解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法官不断提高纠纷化解能力,积极回应民众对司法的特殊需求。笔者通过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状况的现实考察和深入反思,揭示了法官纠纷化解能力潺弱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提高纠纷化解能力合理路径,认为社会转型时期法官只有在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司法的主动性与被动性、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不断平衡,才能使纠纷的解决既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又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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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传统中,法官更多地是被界定为"法律的执行者".立法权和解释权被立法机关完全地垄断,而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现实要求给法官一定的法律解释权限,对法官职能的重新界定,不仅保证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也更好地促使了法官社会责任的实现,促进了对成文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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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体系知识而与其他知识区别开来是人类社会分工及知识分化的必然结果。法律知识具有其内在价值,对于法官来说,法律知识本身就是一个自为的目的。法官的知识就是对于正义等理念的沉思。法官必须具有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同特殊的个案事件联系起来的司法技巧与方法。法官必须要精通法学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论修养。法官的司法实践必须以法律知识为前提。法官既是法律知识系统,同时也是司法行动系统。确认法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法官应该理性地思考,在现代法律规范中,所有的规定都应该与人类理性的基本价值、人类行为的实践合理性等基本要求相一致。确认法律必须体现自治的原则。法官要力求达到掌握最完全的法律知识,力求达到最高层次的法的确定性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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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规则的强制性抑或选择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制定过程中,如何界定法律适用规则的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大陆法国家的一些学者受到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影响,主张法律适用规则是选择性适用规范,除当事人主动要求适用外,不得由法官依职权主动予以适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法官必须依照中国法律适用规则的指定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但在晚近的实践中,我国法官经常采用类似于选择性冲突法理论的做法.近年来的民事司法审判制度改革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适当减少法官对审判程序的干预,扩大当事人对案件的自主权.本文认为,应构建一种当事人主义和法官释明义务相结合的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模式,以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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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进程中,疑难案件越来越牵动着民众的正义感与法的认同感。要消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紧张对立,判断一个法律判决的正当性,就要求法官心中始终秉持正义,依靠严密的法律思维与科学的法律方法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间多次来回穿梭,正确认证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律适用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包括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如果内部证成逻辑缜密,外部证成严格遵守法律规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法官依此作出判决,那就是一个正当的法律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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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正当程序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一直以来,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目标。实现程序正义不仅是对实体正义实现的保障,也是各个国家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路径。而程序不仅给作为中立者的法官提供了依法审判所依赖的路径,也给法官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其一可以减轻其做判决时的责任负责,有利于责任豁免;其二,有利于保障法官审判时的独立性;其三,法律程序也是一种对法官职业生涯的保障;其四,坚持法律程序办案,有利于实现法官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更有利于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的立法执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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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严的法槌敲出的是法律的公正,质朴的法袍穿出的是法律的威严;肃穆的法庭体现着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严肃的法官履行着法律的惩恶扬善、匡扶正义。在当事人眼中,法官代表着法律,法官的秉公办事让当事人感受到的是法律的阳光,正是众多依法办案的法官使越来越多的百姓信任法律、信赖法律、信守法律。法官身上承载着的是沉重的社会责任,这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弱势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