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对法官是职业共同体的成员现在并没有争议,对于为什么要职业化也有许多人论述了很多社会背景,笔者想除了从社会历史发展与文明进步、法治化等恢弘的方面来看待这一问题外,其实也可以从一个非常微小的角度来看职业化的必要性。我们说法律是一种理性规则,这个大家都不应该有疑问。但如果我们把法律理性仔细地分类,则可以把其分为两类:即知识的理性和实践的理性。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首先是人类实践理性的要求,因而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法的这种实践理性血统决定了它是“行动而不是设计的产物”,由此也规定了法的第一重身份,即作为实践理性的身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现代法律制度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浸透人类的智慧,法律的成长史同时也是一 相似文献
2.
法官的法律解释权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重要桥梁,本文针对我国法官是否应该拥有法律解释权的争论,提出应该正确理解法官的法律解释权,理性地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法律解释权,这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司法进程,对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王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4)
司法伦理是一门探讨法官道德责任义务的学科。法官只有具备了美德才具有道德价值。司法伦理掌握司法本身的道德性及其理性价值、伦理关系和伦理评价,是对司法、文化与法官间的协作以及一系列共同、基本的伦理价值、规范及态度之基础的寻求和建构。司法公正既意味着维护公义也意味着“善”。对于法官的道德要求,就其形式而言,都试图将法官塑造成为比现状更加完美。司法的本体世界就是一个道德世界,是法官所从属的真正在职业精神上自觉的世界。法官生活的道德标准惟有借助于司法伦理才能形成,司法伦理的目的是为法官自身建构一个与其职业相关联的秩序。 相似文献
4.
法官智慧是现代知识司法的一种象征。智慧的法官必须用法律的智能和审判技术使得司法审判的程序设置和实体性规定更有实效。智慧的法官能够为社会提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物的和谐共处。智慧的法官本身就是现代司法的一种象征。法官是智慧的知识的天然结合。良好的司法制度应该是美德和智慧的结果。一个优秀的法官必须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经验。法官智慧以法律知识为基础,并且是对法律知识的升华。法官的智慧以司法审判的经验为补充。法官智慧的获得与其主体及其主观能动性有关。法官的智慧体现的是法官的敏锐观察力与良好的尺度感,能较快地判断出,在特定的场合下,什么样的裁判是最恰当的。法官智慧的综合性体现在法官的司法审判中。 相似文献
5.
法官的司法能力和素养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备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和性质的"基本功"。法官通过主体的智慧和良知能动地执行法律,具有超越特定模式的艺术品质,这是任何机械力量所无法企及的。从司法实践看,尽管一般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的公信力尚存期待,但对陈燕萍、宋鱼水、詹红荔等模范法官所做的司法裁判却具有高度一致的认同感。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能力和 相似文献
6.
司法裁判是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理性过程,但是,理性的发达并不必然意味着公正目标的实现。受外部条件的制约,法官的理性判断必然会掺杂进各种主观的成分,致使法官偏离了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先例,形成一种个性化的“偏见”。人生阅历和社会的、司法的各种经验隐蔽在法官的知识结构里面,成为实现或影响司法公正的潜在因素。在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和法律冲突面前,法官仅靠对法律的照搬照抄或死抠字眼是无济于事的。只有对社会、对人生深刻理解,法官才能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将客观事实转化为价值事实,从而达到法律精神与社会现实的契合。所以,法… 相似文献
7.
法官非理性因素对审判的影响及其引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适用》2007,(12)
司法过程是实践理性的过程。司法活动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不光是法官的理性活动,法官的非理性活动也包含在其中,并发挥着作用。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实践理性被理解为当逻辑和科学不足之际人们使用的多种推理方法(包括直觉、权威、比喻、深思、解释、默悟、时间检验以及其他许多方法)。这里的直觉、默悟等就是一种非理性因素。不管我们多么强调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但法官也是人,其本性中的性格偏好、行为习惯、心理态度等非理性因素,对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 相似文献
8.
法官的司法伦理基础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司法制度设计本身及司法运行实践表明中国法官地位不高 ,这与法官本应具备的极高社会威望相悖。而出现司法不公时 ,公众往往对法官进行道德先究 ,法官整体的司法伦理匮乏又使公众道德先究的结果更加不利于司法公信力。因此要想使中国法官也具有西方法官神坛的地位 ,司法伦理可谓之基础。司法伦理具有底位、中位和高位三个层面 ,它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司法伦理道德素养并使之制度化 ,从而构建一个规范、养育及运用它的理性环境。 相似文献
9.
10.
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角色定位法官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主导者。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精辟地指出: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法律要发挥作用,必须依靠法官的司法行为。法官正是通过其独特的判断性活动,对进入到司法领域的各种行为作出法律评价。进而言之,法官一方面将抽象的、普适的法律规范具体运用到个案当中,另一方面通过判决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依法进行调整、疏导和救济,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转换。人们常说,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动之中;或者说,法官决定法律的命运。 相似文献
11.
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司法的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司法的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司法的刚性与柔性、法官的主动与被动、司法认识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等悖论关系,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得不面临的难题。当前,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一个重点,就是要培养法官平衡上述悖论关系的能力,理性地把握社会转型时期司法的特点,回应社会转型时期当事人对司法的特殊需求,从而实现司法的功能。 相似文献
12.
法官面对具体的案件必须作出裁决,其裁决具体体现在法官给出的裁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司法文书之中(为了简便起见,往后我们将这类司法文书约定为"法官文书")。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中,每一份法官文书中都包含着一个法律论证(同样为了简便,我们往后将这种论证称为"法官论证")。其裁决结果就是法律论证的结论,其裁决的法律依据便是法律论证的规范前提, 相似文献
13.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既需要把握体现在法律规则和司法制度中的理念,又需要通过自己的理念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解释。法官之所以有智慧,并不是因为他有理性,可以掌握一些法律的原理并根据这些原理处置他们的纠纷案件,而是因为法官能依据情景的可能性并能根据这种案件的实际状况来采取措施。一名称职的职业法官不应再限于法律知识学习,他要的是用智慧去追求法律整体的逻辑一贯性和条文之间的关联性,注重对规范合理性涵义的推敲与综合操作,留心于确认法条背后的共同原则和指导原理。 相似文献
14.
法律解释是重要的法律方法之一,是对法律规范的涵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必要手段和步骤,是司法过程的题中应有之意。不同于英美法系的法官一般拥有完整的法律解释权,我国目前法律解释体制是混乱的,其法律解释主体多元的特点与实际的司法实践具有严重的不适应性。本文试图从制度上统一规范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具备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这一角度谈谈个人浅见。 相似文献
15.
法官认知是一切纷争能够得到解决的前提条件,是法律世界存在的支柱。法官的认识须由客观事实的可靠性来证明,可靠性首先意味着确定性。任何法律现象都被理解为确定的东西,被理解为稳固不变的东西,除非被立法者自己废止。"法官所思"是法官所有认识的真理性的第一保证,法官认识的目的就在于寻求把握审判过程中的司法真相。如果我们把司法看成是一种在司法实践基础上所发生的历史性的活动,那么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法官首先有了一种对于法治的在先理解,这就是法官的"前见"。法官前见的获得是其理性选择的结果,体现了事物认识发展的本质,由此构成了法官的视域。 相似文献
16.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2):23-32
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18.
19.
法官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角色,具有内在的特有属性。而理性与非理性的对立统一,构成了法官本质属性的重要内容。理性一般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或能力,也可称为人类用智识理解和应对现实的能力。法官的理性意味着法官受制于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约束,以其智识和法律思维,认识案件事实,解释和适用法律。即能够摒弃自然的冲 相似文献
20.
法律不确定性之克服——论法官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官具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现代国家常以基本法形式对此予以确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利于克服法律不确定性,实现法的社会控制的目的。要克服法官在自由裁量中的主观性,必须使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受一定的解释方法和社会的基本价值制约和支配。按解释的对象区分,有狭义的解释、价值补充和漏洞补充。按解释的手段区分,有社会解释、历史解释、语义解释、经济学解释、政治解释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