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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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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面部损伤是否构成容貌毁损,主要是对面部疤痕的认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关于面部损伤属于重伤的评定主要依据疤痕大小、导致器官功能障碍程度、通过的器官、特殊疤痕4个方面综合评定[1,2]。用多元回归分析和数量代理理论来鉴定,也是参照上...  相似文献   

2.
目前,在面部重伤的评定中,根据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损伤致使面容受到严重影响的方可定为重伤,但是,有些明显长于5cm的疤痕,多数情况下对面容有一定影响,但未达到严重影响程度。那么,什么情况属于面部受到严重影响,还需要法医鉴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这种判定往往受鉴定人的主观意识、鉴定水平的影响,在鉴定中常引起很大争议。这里,仅对面部软组织损伤导致容貌毁损的科学评定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1毁人容貌的法医学标准面部受伤后所产生的疤痕组织对容貌有不同的影响,如疤痕的长度,色素沉着的情况,疤痕所在的…  相似文献   

3.
创是人体损伤鉴定中最常见的损伤类型之一。在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医临床学实践中,涉及创的案例也非常多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将人体划分为头皮、面部、颈部、肢体和躯干等五个部分,分别对创做出了具体规定,作为轻伤起评的依据。但这些条文都只是以创口长度这一参数作为唯一的评定依据,忽略了创道等情形,因此在实践中难免会碰到一些创伤严重,但又难以恰当引用条文而有失公正的情况。因此将创道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参数之一引入鉴定标准实属必要。如浙江省的《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适用意见》和司法部提出的《人体损伤…  相似文献   

4.
面部损伤是否构成容貌毁损,主要是对面部疤痕的认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关于面部损伤属于重伤的评定主要依据疤痕大小、导致器官功能障碍程度、通过的器官、特殊疤痕4个方面综合评定[1,2].用多元回归分析和数量代理理论来鉴定,也是参照上述因素对疤痕进行评定[3].由此可见,对面部疤痕的评定就是对上述4项基本指标进行定量,将主观因素转化为相对客观的数量化指标,从而评定伤情.我们通过实践制定面部疤痕计分评定标准,并对面部损伤案例进行比较观察.  相似文献   

5.
<正> 面部软组织损伤后遗留疤痕是容貌毁损的主要依据,这类损伤鉴定已成为法医临床学的重要课题。本文选择50案例,就损伤鉴定时间、程度评定等问题作一分析,供同道参考。  相似文献   

6.
夏文涛  朱广友  范利华  程亦斌 《法医学杂志》2006,22(3):239-240,F0003
1面部软组织损伤1.1面部软组织创《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第3.4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都是关于面部软组织创的规定。面部软组织创的性质、长度对于损伤程度的鉴定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于软组织创的检验进行规范。1.1.1面部软组织创的检验在观察创口时,应当着重  相似文献   

7.
面部损伤后残留瘢痕的情况在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中比较常见,虽然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对其损伤程度分别进行了规定,但在损伤程度的鉴定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8.
容貌毁损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依据伤情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的伤情等级;法医多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结合临床诊断等证明文件作出伤情鉴定结论。由于容貌毁损存在可复原性的特殊因素,故对容貌毁损鉴定的期限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依据人  相似文献   

9.
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总则中对损伤的鉴定时机作了规定,如何正确理解标准中鉴定时机的条款,及时有效地出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服务案件的侦查诉讼和纠纷的调解处理,本文就此进行浅析。1对"标准"相关条款的理解"标准"对鉴定时机以明确条文(4.2.1、4.2.2、4.2.3)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鉴定4.2.1款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  相似文献   

10.
正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涉及"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多条关于"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但在学习和宣贯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这些条款的理解还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争议。除了轻微伤之外,《标准》中有关"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共有12处(表1),分列于头面部(包括头皮、面部和耳郭)、颈前部、肢体和体表等不同条款中。  相似文献   

11.
陈宝军  伍绍军 《证据科学》2007,14(1):I0008-I0009
在两院两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对面部损伤的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已有相应条款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法医临床检案中基本上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条可依.  相似文献   

12.
2004年5月26日,由司法部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论证协调会在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论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标准》),在达成共识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尽早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标准颁行,发挥其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领域中统一规范的作用,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参加会议的人员来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其中既有人体损伤鉴定方面的技术专家和学者,也有来自司法实务部…  相似文献   

13.
头面部损伤在法医学损伤鉴定中较为常见,但笔者在实践中遇到一例头面颈部交界处损伤,由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未作明确规定,故较难定性,报道如下以供同仁探讨。1案例资料戴某某,男,29岁,于某日因生意纠纷被他人用碗砸伤头部右侧及右耳部等处,当时伤口流血,无昏迷及呕吐。经法医鉴定,戴某某“头部损伤累计9.2cm,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轻伤”。办案人员在起诉过程中对该《鉴定书》产生疑义要求进行复核。经审查原鉴定书,该鉴定书记录为:右颞部1.2cm长裂伤,右耳后乳突部至右耳…  相似文献   

14.
眼部损伤主要分为眼附属器损伤、眼球结构损伤和视功能损害3个方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有关眼损伤的条款分列于两个部分,即面部损伤章节中主要包括眼附属器损伤,而眼球结构损伤及视功能损害相关条款主要体现在视力视器损伤章节.本文就眼附属器损伤的条款进行探讨.眼附属器包括眼睑、泪器、眼眶、结膜、眼外肌.  相似文献   

15.
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面部创口、口唇全层裂创及口腔黏膜破损的损伤评定均做出明确规定(见《标准》5.2.3a、5.2.4a、5.2.4c、5.2.5a及5.2.5i),但对唇部非贯通创未做规定。显而易见,口唇皮肤部的创口属于面部创口。那么,唇红创口是否属于面部创口呢?能否按照面部创口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呢?作者认为需要考虑以下2个问题:(1)唇红是否位于面部范围之内?(2)唇红表面裂伤是否可以称之为创?本文结合1例具体鉴定案件就该2个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6.
在法医学鉴定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个伤者身上同时有多处损伤或者多种损伤,这时的鉴定就不能仅采取简单相加的办法,而应根据各有关标准规定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累积法进行鉴定。1在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应用由于各处损伤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我国的有关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各部位创伤制定了不同的标准。例如头部、面部、颈部、躯干和肢体的软组织创伤就制定了不同的标准,同样长度的创伤,在不同的部位就可能构成不同等级的损伤。而在实践中又常常见到有的受伤者身上不同部位有多处损伤,有的甚至是不同性质的损伤(指钝器…  相似文献   

17.
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对于头部、面部及躯干等处的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都有具体的量的规定,但对于以下几种特殊的损伤在具体损伤程度评定时却缺乏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新标准》)经发布后,于2014年1月1月开始实施。《新标准》条款中,特针对原有鉴定标准中存在的分散、疏漏之处做出了相应的整合与完善,在分级标准上更为详尽,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原则、方法及内容均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本文在针对《新标准》的研究中,主要着重于对有关创口的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并将个人些许见解做出阐述,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19.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通过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与新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新《标准》”的比较,刍议新《标准》的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相似文献   

20.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3年8月1日颁布,并于2014年1月1日实施。《新标准》作为今后若干年人身损伤程度鉴定的唯一依据,其出台备受瞩目。人手的结构与功能较四肢更加复杂精细,损伤后出现的感觉及运动障碍对完成精细运动影响较大,故在《新标准》中单列一章。笔者就《新标准》"手损伤"条款及鉴定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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