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37 毫秒
1.
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2.
李康宁 《法学论坛》2012,(1):102-109
比较法考察表明,在土地吸附建筑物的不动产理念下,用益物权以土地为核心而设定,以在建筑物、动产和权利上设立役权、用益权、使用权等立法技术处理为辅助,形成客体范围宽泛的财产用益权利体系。在土地和建筑物各为独立的不动产的理念下,用益物权只在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取决于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选择与立法技术安排。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定和具体权利之间、具体权利和物权法定原则之间均存在逻辑矛盾和法理冲突。功利性的文义解释掩饰逻辑矛盾,对把握法律真义造成误导。立法机关应当维护不动产概念内涵在物权法体系上的一致性,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重新做出选择,在立法技术上对现行法规定之谬误进行补救。  相似文献   

3.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建立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是中国农地权利制度的既定政策选择。这种新型农地权利体系既能承载“平均地权”的功能负载,又能实现农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兼顾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为建立财产型的农地权利制度、发挥农地的融资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现行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和僵硬,阻碍了对物的多维利用。依循多层权利客体的法理,经营权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的权利用益物权,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同层次客体上存在的用益物权,可以同时成立而并不冲突。通过认可权利用益物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为用益物权体系所容纳。以设定经营权这一方式行使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导致现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类型的结构性整合以及农地融资方式、农地使用权继承的结构性变动。  相似文献   

4.
尹飞 《法学家》2006,3(4):103-111
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本土化,体现在对我国发展中将长期面临的三大因素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上.首先是财产类型的变化,据此,动产不应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应当规定各种特许物权并引入地役权和人役权.其次是土地的公有制,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应当强化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独立性用益物权的效力,使之成为"类似所有权"的权利,从而能够进入市场流转.第三是长期、大规模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这要求允许农村土地权利自由流转.  相似文献   

5.
王燕霞 《河北法学》2012,30(7):101-107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由此创造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制度.如何保证该制度顺利实施,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通过对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范围的界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公示制度构建以及土地立体空间的不同用益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如何协调等问题的全面研究,试图构筑科学的土地分层利用制度,使得我国土地的空间利用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6.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相似文献   

7.
徐朝贤 《河北法学》2004,22(6):36-40
三个物权法草案关于用益物权体系设计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研究路径基本一致,代表了目前我国用益物权研究的水平。但三个物权法草案对传统与现实、外国经验与中国国情、整理与创新、结构与内容把握的程度不同,其设计的用益物权体系的结构亦同中有异。笔者认为,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用益物权体系,应体现以下基本要求:充分反映我国现实生活的需要,具有现实基础和国情特色;用益物权的概念应当体现其质的规定性,界定科学;用益物权的种类应当具有概括性和特定性;用益物权的体系应具有系统性和开放性。在现阶段,我国的应以现实的土地物权利用关系为基础,以房屋和资源的物权利用关系为补充,以使用权为基础概念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按土地的用途不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空间使用权;以房屋的物权利用不同设立典权和居住权;另设资源特许使用权。  相似文献   

8.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性质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以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但《物权法草案》第四审稿继受了原有的法律概念,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农村居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无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具体形式之一。但从草案规定的权利主体和禁止性规定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也与草案其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流通相呼应。  相似文献   

9.
海域使用权制度及其反思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海域使用权系一新颖的物权,且属于典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非准物权。它同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着效力冲突,需要协调。在不否认后几种权利存在的正当性的情况下,站在立法论的立场上,应当废除海域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是一种二元结构 ,土地用益物权被分为国有土地用益物权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这种二元结构具有很大的弊端 ,应当以私法语境中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取代土地所有制概念作为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逻辑支点 ,将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整合为建筑用地使用权与农业用地使用权 ,同时增设派生性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租用权 )与辅助性土地用益物权 (地役权 )。  相似文献   

11.
全民(或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体制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事实:一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分散到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得到利用;二是民事主体所享有土地权利只能是他物权。在大陆法称以用益为目的的他物权为用益物权。这样,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一开始便被定位在用益物权。但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区别于大陆法系中任何一种的用益物权。因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从个人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而是国家土地分散利用的必然途径;而国家所有权或全民所有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利,不可交易或转让,只有创设了土地使用权之后,才能完成土地产权设计的物权化。因此,大陆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理论不宜直接用来构筑不动产物权体系。基于此,作者提出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概念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将使用权塑造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性概念,以此来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12.
我国目前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在房地产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且已经获得现行立法的确认。然而,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仍有待于立法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内容的确定不仅关系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在物权法中应否确认与土地使用有关的地上权等权利。显然,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与地上权的内容极为相似。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我国物权法中应使用“土地使用权”概念还是使用…  相似文献   

13.
大陆土地使用权与台湾地上权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大陆土地使用权与台湾地上权之比较关涛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对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及房地产市场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其性质和内容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一步完善。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①...  相似文献   

14.
高海 《法商研究》2015,(2):66-74
国有农用地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是国有农用地所有权与农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中介,是完善农垦国有农用地双层使用制度的基本层面。对于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虽然理论界尚存争议且面临一定程度的适法困境,但是基于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权能状况、收回补偿、抵押实践、类似取得时效制度的运用、登记的体系化解读、俄罗斯国有农用地用益物权的特殊类型及其启示,农场国有农地使用权应当被定性为用益物权。而且,还应当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对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进行物权化构造,充实处分权权能,合理确定期限,并分类推进其有偿化改革。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的审议现在已经成为全民关心的一项大事,目前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最有争议的就是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有关土地的问题了。我国目前正在起草物权法草案,对土地上的使用权利通过物权法草案用益物权篇来设计土地使用制度。现就一些主要问题作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16.
自罗马法确立用益物权制度以来,法国等人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用益物权体系。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及其启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地位有所不同,我国法应将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并列加以规定;用益物权体系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法应当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构建用益物权体系;东西方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在构造上有所不同,我国法不愿规定西方国家法上的居住权;地上权、地役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用益物权,我国法应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相同种类的用益物权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我国法应以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为依据构建用益物权体系;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我国法应规定不动产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相似文献   

17.
论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刘文琦 《法学家》2000,(2):59-66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法学界长久争议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两权分离理论可行性、土地使用权意义与特性、土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用益物权性质的联系、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多方面加以研究.笔者比较了大陆与台湾相关理论学说,认为土地使用权应独自成为一种新创设的物权种类,应建立效力等同于所有权的使用权制度,以利健全地产市场的法律秩序与保护使用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论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开拓土地承包经营的新模式,对土地集中转包、允许土地使用权入股或合伙是时下解决农地使用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确立农地永久性用益物权制度是解决前述问题的根本途径。农地永久性用益物权制度的实施时有三个法律问题,即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使用权不设期限,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相似文献   

19.
本文主要结合有关土地法律理论,探讨了自留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及其法律特征;使用权能的残缺性、身份性、无偿性、无固定期限性,并分析了自留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权利规则及自留地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20.
海域使用权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有着辽阔的海域及其资源与环境。为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海域,必须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海域使用权由海域所有权派生而出,包括海域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海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效力和自己的特殊效力;海域使用权的设定,主要包括海域使用审批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