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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追诉时效仅以违法行为过程为标准难以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为此,应辅之以危害后果为时效起算、认定违法行为的标志才能解决实践中的一些执法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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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与犯罪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其法律后果分别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者属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与犯罪的衔接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以罚代刑现象严重,多次行政违法与犯罪的衔接缺乏理论依据,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缺少相应的程序规定等。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与刑法的折抵、多次行政违法向犯罪转化、增加刑法罪名等方面完善现有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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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我国垄断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它的存在和蔓延,是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行政垄断本质上是一种兼具经济违法与行政违法双重违法属性的竞合违法行为,是一种由行政主体实施的集体违法行为。法律是治理行政垄断的最重要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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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投入或者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预期违法成本和预期违法收益量化后的数值差决定相对人是否从事违法活动.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学分析的价值在于,揭示了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面临的利益冲突及平衡方法,优化行政立法资源的配置,利于行政基本原则的具体落实.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和完善事后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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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5)
"危险驾驶行为"的基本特征是驾驶者基于某种影响因素而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域外立法对交通犯罪的惩治也大都限定于驾驶者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下3类行为应当增列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吸毒后驾驶的"、"疲劳驾驶的"、"驾驶报废机动车辆的"。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没有必要进行"犯罪化",只应以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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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事不再罚”的理解和适用。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显然不完全等同于“一事不再罚”;它对“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所限定,即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但可依法以其他形式进行处罚,比如可以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是属于并处和多个处罚的问题,而不再是“一事不再罚”的问题。所谓并处是指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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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骑龙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3):12-13
持伪造证件购买半价票或免费乘车的违法行为在全国铁路范围内非常突出。针对打击治理此类违法问题的难点,可采取以下对策:即建立查堵机制,提高识别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加强票证管理,强化源头治理等。唯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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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指在特定场合下,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或即时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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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仍处于腐败的易发、高发期,反腐倡廉的形势依然严峻,少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违规决策等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出现,其发案率主要取决于我国法制建设以及公共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和健全程度,并与党和政府对违纪违法的打击力度和治理效能等因素密切相关。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公共权力监督机制,加大党和政府打击违纪违法的力度,能有效遏制和防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因此,认真剖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成因,预测其趋势,探讨遏制对策,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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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龙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4):76-80
程序性违法是刑事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刑事审讯作为公安机关侦查办案中获取犯罪嫌疑人言词证据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受到公安机关和办案人员的高度重视。在“口供至上”的刑事办案理念的影响下,为了获取侦查破案的所谓“关键”证据,办案人员在刑事审讯时不惜违反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刑事错案成因的考察可知,在刑事审讯过程中,较为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有:讯问地点违法、超期羁押、自创程序、假借合法程序名义非法讯问等等。强化办案人员的程序法定理念、确保刑事审讯的程序合法是预防刑事错案的良策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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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他人发生争执,造成对方轻微伤,公安部门以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王某不服,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时,公安机关负责人没有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违法,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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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卞强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4):122-123
操纵市场行为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 ;是一种商事违法行为或不法行为 ;是一种商事侵权行为 ;还是一种欺诈行为。总之 ,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中一种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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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北京、山东、辽宁等十余个省份相继出台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可进行“宽容”执法,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对经营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包容审慎监管。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首违不罚”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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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检察机关职能的发展变化,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程序的制度构建也经历了多次变革。新时代,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直接检察监督已经成为行政检察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未来行政检察制度的重点改革方向是构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程序制度,这既是行政检察通过这一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益探索,也是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体系的有效路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程序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程序。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程序制度作出理论阐释和对制度构建的功能进行分析,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在做好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衔接的基础上,使其尽快上升为法律,以推进国家检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