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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原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跨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两个司法解释,且两司法解释对于立案追诉标准并不一致,涉及司法解释溯及力的理解与把握。本文主要讨论连续状态的犯罪跨越数个司法解释如何处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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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在所涉86种经济犯罪中,有62种可以由个人和单位两种犯罪主体构成。《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合同诈骗罪等56种犯罪原则上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仅对剩余的集资诈骗、票据诈骗等6种犯罪作出单位与个人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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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所作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0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诉。但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公布以来,在司法界和学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资格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这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对这一类案件的追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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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为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补充规定》的相关内容,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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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故意毁坏财物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做出具体的规定。其中对"纠集"的理解应从案件的整体过程把握,纠集的处罚范围既包括纠集者也包括积极参加者,同时"公然"不能仅以社会公众是否知道为判断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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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立案标准)是在1999年9月16日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和侵权共42种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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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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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8年1月19日起正式施行。《决定》对各执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若干“边缘”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成为最新、最权威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决定》过于强调“统一”,对个别“特殊”问题的规定未尽合理,实践中仍然会出现不便操作的问题。例如《决定》关于案件管辖中的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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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济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自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和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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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案管辖中的立法完善陈卫东,张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国家机构体制中所具有的不同职能,对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进行适当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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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颁布施行。立案标准是启动立案追诉犯罪的基本标准,《立案标准》的出台,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于深入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意义重大。日前,本刊记者就《立案标准》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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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5条增设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时,并未对危险物质的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出台不仅没有加以明确和规范,反而进一步引发了对非禁用剧毒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物质的争论.在刑事追诉和定罪量刑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对立也变得十分明确和尖锐.笔者虽赞同《司法解释》属于一个列举式的解释,但并不意味着承认对危险物质的范围仅作文理理解,刑法的特质决定了毒害性物质中的化学品应当局限在“禁用剧毒化学品”为宜.该罪不属于抽象危险犯.应该忠实遵循协调性、科学性的原则来理解《刑法》、《解释》以及《追诉标准》的关系和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