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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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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4日联合制发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的出台对于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有效地遏止利用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实施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解释》制定的背景毒鼠强、氟乙酰氨、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五种剧毒急性鼠药系国家明令禁止生产…  相似文献   

2.
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第二条…  相似文献   

3.
2012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三)》),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为准确理解和适用《立案追诉标准(三)》,现就有关规定解读如下:一、《立案追诉标准(三)》的制定背景及过程1997年刑法确定了12个毒品犯罪罪名。由于刑法规定比较原则,有的毒品犯罪案件没有明确的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首次修改,寻衅滋事罪属于情节犯。《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做了定性标准。本文结合《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的认定及处理方法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2003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九月四日  相似文献   

6.
谢萍 《山东审判》2003,19(3):27-28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我们审理突发传染病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统一了司法尺度和标准,对解决当前防治“非典”期间遇到的刑法适用疑难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也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为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司法解释的理解,确保涉非典刑事案件的正确审理,现将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妨害公务罪等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大家作一下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8.
综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内容,一共包括9个条文,除了第九条规定的“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程序性内容以外,其余8条实体性内容不仅涵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与其密切相关的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虚假广告罪等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而且还涉及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和应用问题。  相似文献   

9.
《中国卫生法制》2013,(4):25-25
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5月4日起施行。非法添加可以"有毒有害"定罪。司法解释首次从3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0.
指导案例13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裁判要点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  相似文献   

11.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同时,还明确规定: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为"致  相似文献   

12.
戴慈 《法制与社会》2011,(21):81+85-81,85
河南农民偷逃天价过路费案引发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片热议,至今本案终审判决仍未落定。本案法律适用争论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地位及合法性问题;二是本案罪数形态问题。争议的司法解释属于立法机关授权司法机关进行的解释,地位相当于立法解释,且与《刑法修正案(七)》并不冲突,仍然有效。本案犯罪事实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和构成要件,在罪数形态上为牵连犯,处断上应采从一重处原则。  相似文献   

13.
2011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对1997年《刑法》进行了修改,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19日,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实施,对修八中的污染环境罪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具化.全国各地污染环境行为刑诉比例大幅度提高.本文现就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结的污染环境罪案件进行分析,以期用刑诉行为更好的为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14.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原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跨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两个司法解释,且两司法解释对于立案追诉标准并不一致,涉及司法解释溯及力的理解与把握。本文主要讨论连续状态的犯罪跨越数个司法解释如何处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并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进行刑罚处罚,对于此类行为一般都是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无论从行为方式还是侵犯的法益来说都与非法经营罪有明显的区别,为了打击这种行为而对刑法条文随意进行解释的做法并不妥当。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增设为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该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弥补了刑法领域的空白,为之前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刑法保障,增强了该类犯罪利益链条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6.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规范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中的持有应当采取合目的扩大解释的立场,没有合法正当根据是其核心要义。当《刑法》明确区分储存和持有时,持有的范围应当限缩解释。在《刑法》没有区分时,应当将本罪中的持有理解为包括储存。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和持有假币罪等犯罪中的持有在司法认定上应当适度区分,前者不要求具有特定的目的,而后者通常具有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等目的,后者应当采取限缩解释。非法持有后宣扬,应当根据宣扬的对象和持有的对象关系作出区别处理,同一宗的对象,以及仅将非法持有的部分物品宣扬的,按照宣扬行为论处。非法持有和宣扬的物品属于不同宗时,存在数罪并罚的空间。在认定本罪明知时不宜过度强调行为人的智力等因素,应当并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中的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法则,并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重要性,以做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我院于2001年9月17日发出《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对于符合《通知》的要求,但是已经依照我院于2001年5月1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能否根据《通知》精…  相似文献   

18.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对《刑法》原第375条第2款作了重要修改,增补规定了"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在该罪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把握该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该罪与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这一修改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中存在的立法缺憾也是不可否认的。  相似文献   

20.
修订刑法颁布以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 1998年 12月 2 9日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文中简称《决定》)中 ,补充增加了骗购外汇罪的新罪名。本文就此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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