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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14岁的少年犯李小荣因二次抢劫小学生,被一审法院判处一年徒刑,他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在第一次抢劫时并未出示凶器,未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伤害,且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要求法院依法改判,从宽处罚。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判处李小荣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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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第1期《法学杂志》上登载了胡有望同志《被告人上诉引起的重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这篇文章,作者力图对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加以说明,但从通篇来看,我认为没有切实解决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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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因而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后用判决直接改判。这种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用判决直接改判的案件,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的审判程序是否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依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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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个原则说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即便认为原判量刑畸轻,也不能改判加重刑罚。立法的意图在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解除被告人一方因怕上诉加重刑罚而不敢上诉的顾虑。同时,这也加重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责任,从诉讼程序制度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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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强奸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考虑加重处罚的情形)。刑法第360条第二款规定,嫖宿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抗诉机关认为奸淫幼女的犯罪显然要重于嫖宿幼女的犯罪,以此认为奸淫幼女的处罚不应低于嫖宿幼女的处罚。用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基准来类推适用,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错误的观点。本文以被告人沈某某强奸案为例,简要分析了强奸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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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这条规定是为了解除上诉人怕二审加重刑罚不敢上诉的顾虑,以切实保证上诉制度的贯彻执行。由于我国文化教育还比较落后,不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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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告人的上诉权而言,它不仅是辩护权的充分延续,也是进一步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必备条件。上诉不加刑能够打消被告人的思想顾虑,鼓励其上诉,通过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来达到案件防错纠错的目的,进而实现公平正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请求加重自己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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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自《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这一原则的执行常出偏差,原因何在?这不能不使人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本身进行一番反思。笔者认为,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固然有一定作用,但其弊端甚多,从“立法效益”上来讲,未免因小失大。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弊端表现在: 第一,按此原则的要求,不论一审量刑如何偏轻,二审法院都不得以量刑偏轻为由通过改判或发回重审来加重被告人刑罚。这显然有违于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刑诉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也有背于几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力求不枉不纵的优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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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刊登了关于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的结果是对本案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予以核准。据裁定书介绍,两名被告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由于二被告人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二审法院宣判后依照法定程序上报核准,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黄保根为了给其有残疾的哥哥维修房屋,让被告人查从余帮其购买炸药。查从余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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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立即释放。在实践中,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后,公诉机关或被告人很可能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抗诉,而在二审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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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1)
近来有的二审法院出现在押被告人请求撤回上诉有增加趋势,谈论这一动向是否正常,还得从准予撤回上诉的条件谈起。在押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一般是一审法院作了有罪判决的刑事案件,其中有自诉案件,又多是公诉案件。自诉刑事案件具有与公诉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这里暂且不论,现在就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在押、刑事诉讼已纳入二审程序的上诉案件,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准予其撤回上诉?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在接到在押被告人的撤回上诉请求后,必须对上诉理由和撤回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和必要的阅卷,从而把握一审判决是否存在冤错,被告人是否认罪、撤回上诉请求是否属于被告人主动提出,然后分别情况作出裁定。凡属被告人主动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且已认罪以及一审判决不存在冤错的条件下,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对于被告人怕“拜菩萨引出鬼”或由于外界精神压力而被迫撤回上诉的;口头上息讼而实际并没有认罪的;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将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的。凡有这三种情况之一者,二审法院则不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有条件地准许撤回上诉,是不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当然不是的。因为这里所论述的是指已纳入二审程序的上诉撤回。对于已纳入二审程序的,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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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91年第7期发表了王鸿鳞关于《该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一文之后,陕西省商洛地区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吴文煜伤害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再审,改判宣告吴文煜无罪,为其彻底平反,恢复名誉,并给予适当安置。 吴文煜伤害案经陕西省商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于1987年12月18日判决吴文煜防卫过当,按伤害定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吴未上诉。吴文煜被投入劳改后,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