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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嫖宿幼女行为适用法条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明祥 《法学》2012,(12):134-142
规定嫖宿幼女罪的法条与规定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嫖宿幼女罪是奸淫幼女犯罪的特别犯中的减轻犯。对嫖宿幼女的犯罪,只能适用嫖宿幼女罪的法条定罪处罚。对嫖宿幼女多人、2人以上轮流嫖宿幼女或者有其他嫖宿幼女严重情节的案件,不能按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定罪处罚。只要将嫖宿幼女罪的侵害对象限定在以卖淫为业的幼女(即"雏妓")的范围内,并严格按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定罪量刑的原理原则处理案件,轻纵犯罪的问题就不会发生。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236条第2款罪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好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此款可作两种理解:一是对好淫幼女的行为定好建幼女罪,按强奸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一是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采取了前一种理解。理论界对此亦表赞同。笔者认为,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罪名是强奸罪。尽管这不是新观点,却有着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好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意实指好淫幼女在法律上被视为强奸妇女,对奸淫幼女的行为按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数年来,…  相似文献   

3.
本文认为 ,由于新旧刑法对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做了不同的规定 ,此时宜将刑法第 2 36条第 2款的罪名解释为强奸罪 ;无论怎样理解严格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 ,对奸淫幼女的行为都不应当实行严格责任 ;在现行刑法中 ,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本文还对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做了新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机关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0条涉及到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关系问题。笔者通过论析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强奸罪的关系认为,第20条规定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嫖宿幼女罪构成,但因司法实务中易被误判为嫖宿幼女罪,才以司法指导性意见的形式强调该行为只能认定为强奸罪,但该规定并没有要悬空嫖宿幼女罪罪名的意思。由此,笔者进一步阐述了对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观点,并以"量刑反制定罪"思维分析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罪名认定问题,以此论证嫖宿幼女罪独立存在的价值。  相似文献   

5.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犯罪构成来看,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2款明确规定对"奸淫幼女"情形"以强奸论",此规定决定了嫖宿幼女罪是包含在强奸罪中的,嫖宿幼女的行为性质即强奸幼女,两罪属于法条竞合。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实际比"奸淫幼女"情形下的强奸罪低,且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况下并未设置相应的更严厉刑罚,因此根据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缺乏法理依据。从是否承认幼女性自主权和性决定权来看,强奸罪一律否定,而嫖宿幼女罪却予之肯定,态度前后冲突、自相矛盾,严重损害了刑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从立法初衷来看,嫖宿幼女罪对幼女的性生理和性心理未进行严格保护,而仅是有限保护,该罪设立而致的立法冲突同时也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和未成年幼女的"污名化",实行效果堪忧。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我院在审理一起检察机关以杨某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起诉的案件中,被告人杨某同时触犯了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两个独立罪名,请问能否对被告人实施数罪并罚?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张巍张巍同志:你在来信中提出的被告人同时实施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行为,对其是否数罪并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被告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本刊研究组被告人同时实施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行为,应否…  相似文献   

7.
奸淫幼女罪,什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强奸罪,在犯罪客体、侵害对象和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方面,都与一般强奸罪有所不同。鉴于这种犯菲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国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体现了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原则。但是,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  相似文献   

8.
嫖宿幼女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历年来争议不断。不少学者认为此罪的设立甚不合理,应该废除。作者拟从此罪和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未成年保护的角度出发,说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同一性,认为立法上应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的一种情形,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9.
<正>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的强奸罪,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民主权利罪中的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这种犯罪不仅直接地侵犯人身自由权利,而且也破坏社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对一般情节的强奸妇女罪规定的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我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奸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当酌情从轻判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对奸淫幼女罪如何“从重处罚”掌握不准。其中量刑过重,甚至不问具体情况一律“满贯”的有之;但更加值得注意的还是量刑过轻,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只判处三、四年或五、六年有期徒刑。这样按照法定最低刑或接近法定最低刑判处,  相似文献   

11.
肖本山  赵颖 《行政与法》2008,(1):117-119
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是立法上的一个失误.从犯罪构成角度讲,嫖宿幼女和奸淫幼女是完全相同的,刑法没有必要将二者分别论罪.为了利于维护幼女的人身权利,立法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的一种情形,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来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中,有第一款和第三款的两个量刑幅度,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该条第四款规定:“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这就引出一个值得争议的问题,即对轮奸罪犯适用哪一款的量刑幅度?在什么样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我们这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对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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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这一条文的规定,从罪名研究的角度来认识,一般都认为其包含两个具体的罪名,即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而且这一认识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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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相似文献   

15.
笔者查阅了某县法院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一千余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有的定为奸淫幼女罪,有的定为强奸妇女罪;有近百名被告人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行为的,均以强奸妇女罪一罪定罪判刑,无一实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先后两次将十三岁幼女赵××奸淫。一九八三年春又将女青年张××强奸。一九八三年夏,当冉××次对另一女青年程××实施强奸时,被当场抓获、强奸未遂。该县法院以(85)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冉××判决:“被告人冉×× 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强奸犯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出现了罚不当罪或罪刑不一的现象。为此,明确地将强奸妇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加以区别,看来不无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理论,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不同于强奸妇女罪,更不是强奸妇女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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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则在其第360条第2款中增设了嫖宿幼女罪。然而,这一良好的初衷却因立法技术的原因导致其功能出现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放纵了犯罪分子;转嫁了道义责难;违背了公约精神。鉴于嫖宿幼女罪存在的严重问题,理论界形成了两派完善观点,即"解释完善论"和"废除构成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价值是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置于首要位置,嫖宿幼女行为应当按照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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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何理解这里的“从重处罚”,是一个极富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有人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好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至十年有期徒刑)。这就是好淫幼女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中间线论”(所谓‘冲间线论”,指认为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中间线)以上考虑应判的刑罚。七年有期徒刑恰好是一般情况奸淫幼女罪法定刑的中间线)在好淫幼女罪从重处罚中的反映,…  相似文献   

18.
姚如娇 《政府法制》2014,(35):54-55
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19.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上,两罪互斥论在刑法教义学上至少面临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论证逻辑中存在无法自洽的缺漏;二是所谓"有效同意"的实质标准既缺乏正当根据,也不具有可行性;三是对"卖淫幼女"具有被害人过错的潜在设定根本无法成立.即使不采纳"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法条竞合论也可以合理处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关键在于,二者之间并非两个整罪之间的法条竞合,而只是第236条第2款与嫖宿幼女罪之间的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20.
郑伟 《法学》2014,(4):82-90
所谓"污名化"的"卖淫幼女"帽子,在嫖宿幼女罪中并不存在。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对幼女的侵害方式不同。两罪的罪质在犯罪模式和犯罪类型两方面具有极大差异。幼女在性交易活动中不可能成为卖方,只可能成为交易对象。卖方的责任更重。保留嫖宿幼女罪,有利于追究性交易中真正的卖方的刑事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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