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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据官方测算,去年全年,我国波动较大的跨境资金流出31亿美元,跨境资金流动趋于平衡. 未来,由于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空前复杂和严峻,我国跨境资金净流入规模可能减少,波动将有所加剧. 2月23日,国家外汇局发布了《2011年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报告》,分析去年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并表示今年将保持对异常外汇资金密切监测,继续保持对"热钱"高压态势.  相似文献   

2.
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隐蔽性的资本流动,资本外逃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安全有着负面的影响。为此首先提出一个制度性逃逸假说:资本外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母国制度环境的一种反应。即在制度约束的条件下,为了获得收益和保障安全,行为人有足够的动因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再利用中国1982--2006年资本外逃的数据对此假说进行检验,研究发现,内外资差别待遇、腐败、产权保护、资本管制、市场化、政治和国际金融风险等制度因素对于我国资本外逃规模有着显著的影响。因此,改善制度环境是抑制我国资本外逃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正>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云数据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当下“云端”安全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深刻变化,涵盖跨境数据流动。对云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是“云端”安全防护的题中应有之义。跨境数据安全随着企业数据跨境传输、访问、使用频次和容量大幅上升,跨境数据流动的风险越来越大。据《企业跨境数据流动安全合规白皮书(2023)》,当前企业在跨境数据流动上面临多重挑战:一是跨境数据流动面临流出国与流入国之间在数据保护、数据监管等方面的法律冲突;二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企业须识别跨境数据在境内、  相似文献   

4.
杨帆 《环球法律评论》2022,44(1):178-192
“SchremsⅡ案”对以隐私权和数据保护为核心构建的欧盟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它要求无论使用何种数据跨境流动工具,都必须确保第三国能够提供与欧盟同等的保护水平。在该案的影响下,《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在数据保护领域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保障措施的适用愈发严苛,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在数据保护领域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数据跨境流动欧盟法规则与国际贸易法的不兼容问题日益凸显。欧盟虽然结合SchremsⅡ案的判决完善了对数据跨境的法律监管,但依然没有减少外界对其监管合理性的质疑。我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存在着配套立法不健全、规则可操作性差、多元价值失衡、缺乏内外联动的“中国方案”等问题。对此,应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加强中欧国际合作,共同引领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则。  相似文献   

5.
对2006-2014年间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后可以发现金融生态环境、关联贷款和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绩效之间的关系。金融生态环境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绩效正相关、与城市商业银行关联贷款比例负相关,关联贷款比例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绩效负相关,关联贷款在金融生态环境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绩效关系间起到完全中介作用,且金融生态环境会减弱关联贷款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绩效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地方政府债务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经济基础、金融发展、制度与诚信文化水平这四个分项指标与关联贷款负相关,并且地方政府债务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制度与诚信文化水平这两个分项指标显著削弱关联贷款与城市商业银行绩效之间的负相关关系。  相似文献   

6.
金融多样性会提高个体创业获取资金的可能性,对创业活动具有关键作用。以2006年、2008年和2010年中国社会综合调查(CGSS)经验数据为样本,实证考察金融多样性对于个人创业活动的影响,可以发现中国金融多样性的上升显著提升了个人创业的概率。同时,金融规模扩张对个人创业概率的影响则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进一步分地区研究还发现,金融结构的优化可能远比金融规模的扩张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7.
魏远山 《政法学刊》2021,(1):110-122
通过以技术发展、作用对象和概念术语为视角对跨境数据流动的演进历程进行梳理,并分别从“数据” “跨境”和“流动”三个维度把握其内涵与外延,发现数据跨越国界并非跨境数据流动的必需环节,不发生地理位置变化的跨境访问也可实现数据被境外主体掌控的效果.因此,将跨境数据流动界定为一国非公开机器可读的数据,可被境外主体控制或处理的过...  相似文献   

8.
高明 《法制与社会》2011,(28):20-21,23
本文对欧盟数据保护的法律渊源和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设计进行了分析,研究了欧盟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不同实践形式,提出了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的设计原则。  相似文献   

9.
商业组织在全球范围内使用数据获得法律保护是数据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石。对数据使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意味着保护“数据”的各种外在呈现形式,尤其是数据集合。数据经营者对数据经济的贡献、数据主权和数字人权带来的现实障碍提出了迫切要求。以德国、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主要国家对数据使用保护进行的知识产权立法为数据跨境流动相关制度研究提供了基础。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欧盟对数据使用提供了现实保护,但是现有国际法律制度无法对大量存在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提供充分保护。其原因包括各国发展水平不一致、数据主权和个人数据保护受到更多关注、国际法碎片化发展趋势等。对此,应在数据相关制度和实践中坚持促进数据使用为指导原则;在TRIPs体系内构建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制度,该制度在保护数据集合专有权的同时应注重平衡个人数据保护、数据主权和公众信息获取权。立足中国参与全球数据治理现状,中国应在著作权法体系下构建非独创性数据集合有限排他权,并完善相关立法和实施以促进跨境数据流动。  相似文献   

10.
数字经济背景下,世界主要国家均在积极探索协调个人数据信息保护规则与跨境自由流动规则。《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要求成员国寻找到个人数据信息跨境自由流动及其安全权益保护的合理平衡点,以期形成统一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护与监管的合作机制。我国正推进加入DEPA谈判,但国内法关于个人数据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则,与DEPA有关规则之间存在立法理念目标、规则设计目的和限制判定标准等方面的差异。中国式涉外法治现代化语境下,为更好调适融通我国国内法与DEPA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以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应合理援引例外条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可信任标志及认证制度,厘清需要严格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与内容,加强与DEPA成员国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护与监管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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