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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如何对公安机关实施的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实行监督制约,构建对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十分必要。检察机关应该成为对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进行审查批准的主体。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审批部门的确定,审查的内容和期限,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的适用期限及法律责任,对审查结果的救济等。  相似文献   

2.
当前,收容审查存在过多、过滥的现象,收审把关不严,质量不高,超范围、超时限收审仍带有普遍性。各地都严重存在着把收容审查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常规手段,无视收容审查范围的规定,大量地把应该用刑事拘留措施的人犯采取收容审查措施,甚至把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都以“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名义收审起来。造成上述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一些警员业务素质较差,在刑事拘留的短短几天时间里,无法把呈报逮捕所需要的证据材料调查补充完毕,因而只有先把案犯收审起来,以留下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的时间,从客办案。2、以收代侦、以收代罚的现…  相似文献   

3.
2012年《刑诉法》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用来防范隐形超期羁押现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前提在于需要被追诉人处于捕后羁押状态且公安机关尚未变更羁押措施。合并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批程序不足以保证前者效力,可以现有的防范超期羁押的制度保证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力。目前,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机制难以切实发挥不当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防范作用,应设立双轨式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先行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4.
《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因案情复杂而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以便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情况下制作的,用于呈请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拘留期限的内部审批文书。延长拘留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审理拘留案件时,在3日内未能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报请县以上  相似文献   

5.
补充侦查应当受侦查羁押期限的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能超过7个月,因特殊原因超过7个月的,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侦查活动的一种特殊情况,应受最长侦查羁押期限的限制。检察机关对那些不符合起诉条件且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先审查案件是否已用尽最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再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相似文献   

6.
论刑事拘留措施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公安机关采用刑事拘留措施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把留置作为拘留的补充措施,先留置后拘留以延长拘留审查时间;在批捕前的拘留审查期限内无法达到批捕证明要求的,都将案件扩大解释为“三类”案件,从而将案件拘留审查期限延长至30日;对“有重大嫌疑”的解释随意。其法律成因是:拘留措施法律规范自身存在的不足;拘留权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因此有修改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7.
公安机关在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无理由或理由不充足而延长拘留期限的现象十分普遍,其原因在于有关拘留的法律规范自身有冲突,公安机关的考核制度牵制了诉讼,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此,有必要改革延长拘留期限制度,统一有关法律规定,取消不合理的考核制度,并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司法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8.
刑事拘留、逮捕、收容审查是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对付犯罪分子或嫌疑犯的三种重要的武器。在刑事诉讼中,通过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以及人身自由的必要限制与暂时的剥夺,对防止其逃跑、自杀、串供、隐匿或毁灭证据等,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那些无法采用拘留、逮捕或依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无法达到目的的特殊犯罪分子,即流窜作案及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犯,通过采取行政性的收容审查措施,以查清其犯罪事实,取得必要的证据。因此,刑事拘留、逮捕、收容审查是公、检、法机关同犯…  相似文献   

9.
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延长拘留后不及时变更其他强制措施、延长拘留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对公安机关延长拘留问题进行规范和监督,有利于规范讯问,遏制刑讯逼供;权力制衡,防范司法腐败;保障人权,维护程序价值。完善延长拘留的检察监督制度应有以下举措: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建立对延长拘留的备案审查制度进行刑式审查,建立延长拘留合法性审查制度进行实质审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建立制裁制度及救济制度,完善嫌疑人被错误延长拘留的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10.
一、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 关于劳教的审批权,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很明确。依笔者浅见,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可做如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教委)是以法律、法规规定而成立的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机构,在现阶段不能消弱更不能撤销,而应大力健全和加强。它可以在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方式委托各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这里要明确以下两点:第一,根据公安部[89]公(法)字69号《关于可否将劳动教养审批权委托区县公安局行使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将审批劳教的权力委托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行使。因此,受劳教委委托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只能是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第二,受委托的公安  相似文献   

11.
现行《刑诉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同时,第2款又作如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相似文献   

12.
羁押期限的延长及重新计算均由侦查部门自行决定,无需其他单位批准审核 “三类人员”的刑拘扩大化《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相似文献   

13.
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延长拘留等问题。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公安机关延长拘留问题进行规范和监督,并完善相关检察监督机制,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效果,维护程序价值。  相似文献   

14.
一、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 关于劳教的审批权。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很明确。依笔者浅见,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可做如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教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机构,在现阶段不能消弱更不能撤销,而应大力健全和加强。它可以在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方式委托各地、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这里要明确以下两点:第一,  相似文献   

15.
公安机关的立案报告,是办案人员对重大的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报请领导审查决定立案的书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报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认定确有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第二,必须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是说,虽有犯罪事实,但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则不能立案。只有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而且,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立案;第三,必须是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又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就是说,立案报告主要是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行使侦查权,以对案件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上报审批文书。  相似文献   

16.
桥口公安分局罗传海撰文指出,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只要上报材料比较齐全,不存在明显问题,即使办案证据并不充分确凿,或存在虚假事实,很容易获得上级审查批准通过。这是因为证据的运用缺乏实质性审查监督。虽然被处罚当事人对处罚语气存在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复核审查,但这种途径并不直接,何况大多数人认为这样做成本太高,不划算,因此自认倒霉。  相似文献   

17.
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公安机关对于缺乏证据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受理;被捉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不能进行调解,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则可以进行调解,立法上显得不协调。  相似文献   

18.
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公安机关对于缺乏证据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受理;被提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不能进行调解,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则可以进行调解,立法上显得不协调。  相似文献   

19.
宋鹏 《工会论坛》2011,(4):136-138
近年来,我国公民因以短信、互联网发帖等方式批评地方官员,被以诽谤罪论处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做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诽谤罪批捕权的上移,无疑有助于基层检察院摆脱办案十扰,更为深远的意义则在于有力的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比照民法上的除斥期间和诉讼法上的上诉期间进行设计和变造的,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起诉期限规定仅与行政诉讼中特定的诉讼类型相关,域外立法普遍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了较民事普通诉讼时效短得多的行政撤销诉讼(司法审查)的普通起诉期限;而其他诉讼类型均未规定提起诉讼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具有撤销诉讼一体主义的特征,应从诉讼类型的角度完善起诉期限的规定。具体而言,撤销诉讼继续适用现行立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由于拒绝行为产生的给付诉讼也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而消极不作为给付诉讼可以考虑适用公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或者权利失效制度予以规范;确认诉讼不需要规定起诉期限,而是通过诉的利益和确认诉讼的补充性规则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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