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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权利在结构上可以分为罪犯的人权、罪犯的公民权以及因矫正的需要所带来的其他权利等。其中,罪犯的人权和罪犯的公民权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二者共同构成了罪犯其他权利的基础。与普通公民的权利相比较,罪犯权利具有有限性、不完整性、特定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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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权利在结构上可以分为罪犯的人权、罪犯的公民权以及因矫正的需要所带来的其他权利等。其中,罪犯的人权和罪犯的公民权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二者共同构成了罪犯其他权利的基础。与普通公民的权利相比较,罪犯权利具有有限性、不完整性、特定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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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罪犯特定的法律身份和人身状态,与普通公民权利相比,罪犯权利具有有限性、不完整性、特定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因此,作为弱势群体,罪犯权利亟须国家的公力救济。而单纯国家本位的监狱行刑中,遵循的是阶级斗争范式,不但对罪犯权利不够明确,而且在观念上习惯于“赐予”罪犯权利,根本无法全面保障罪犯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随着权利本位理论的确立,基于权利本位引领下的规范体系研究势如破竹,基于罪犯权利的不同来架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有助于监狱行刑和罪犯改造以及社会和谐的罪犯权利公力救济机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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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权利救济的内部结构和性质会表现出一种能力,一种对社会的作用力,这种能力和作用力就被认为是罪犯权利救济的功能,它是罪犯权利救济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罪犯权利救济不仅对社会具有功能而且这种功能是一种“正面功能”或者说是“积极功能”。对罪犯权利救济功能的研究,实质就是研究罪犯权利救济制度在行刑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对国家和社会所产生的积极影响。罪犯权利救济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行刑制度的定位或取向问题,并决定相关制度的设计、运作的基准或方向等多方面的问题。罪犯权利救济应当具有人权保障功能、冲突解决功能、评价监督功能和激励改造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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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因为触犯了刑法被剥夺了自由,所以其权利具有特殊性。但罪犯没有丧失公民的地位,他们的权利更加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保障,罪犯权利保障早已纳入国际法范畴。但我国的罪犯权利保障还存在很多弊端,如《监狱法》缺少配套规定,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罪犯不能会见律师导致不能保障权利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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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权利的救济制度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引言长期以来,我们对监狱的解读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暴力机器”,对罪犯的认识是“被专政的对象”,罪犯几乎没有权利可言,因而侵犯罪犯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加快,现代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基本人权保障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罪犯也是人,也有“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保障罪犯权利已成为人民的自觉选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障罪犯的权利,就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权利。罪犯“权利主体”、“特殊弱势群体”的观念得到普遍认同,并逐渐成为行刑活动的基本人权理念。在法治理论的框架里,救济是权利的应有之意。没有救济就没有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