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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3 毫秒
1.
论我国刑法中的“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简要概括了我国刑法中“次”的意义后,对“次”的概念界定和价值限定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次”作为一个计量单位,在不同的场合还需进行价值限定。“多次”作为构罪标准时,以该行为达到应当受行政处罚的危害程度对“次”进行价值限定;“多次”作为加重情节时,以该行为应当受刑罚处罚对“次”进行价值限定。  相似文献   

2.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关于犯罪预备是否应受刑罚处罚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着一些争议,有学者反对处罚犯罪预备,他们认为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违背了刑法的基本理论、违背了当代刑法慎刑的价值取向,更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而有些学者又坚持认为对于犯罪预备应当给予刑罚处罚,并从理论、政策、法律、事实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论述。但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过于绝对。就我国目前关于犯罪预备处罚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在原则上处罚所有的故意犯罪的预备行为,这不仅给人刑法过于严厉的印象,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对犯罪预备加以处罚的情形少之又少,最多也是针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预备行为加以处罚,这就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鉴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在规定处罚犯罪预备的基础上,有必要对犯罪预备的处罚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3.
"套路贷"犯罪作为一种由基础行为和索债行为构成的复杂犯罪,不同犯罪手段的组合、不同犯罪的情境等都可能导致案件定性或罪数处断截然不同。判断"套路贷"犯罪中的罪数,原则上应以犯罪构成的符合次数为标准,同时也必须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参照合理的司法实践经验,在个案中个别判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中的毒品犯罪立法存在与刑法第 13条冲突 ,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犯罪的标准过高而法定型过低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过低 ,未将情节严重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明知其用途或目的而非法种植、生产或制造麻醉品和精神药物、运输或销售与制毒有关的设备或材料的行为未规定为犯罪以及对从重处罚的毒品犯罪基数不完善等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5.
“犯罪”是个法学概念,有别于罪恶、罪孽等概念。刑法产生的同时,也产生了犯罪。犯罪是刑法对人的某些社会行为所作的标定。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刑法,也产生着不同的犯罪。刑法规定人的某些社会行为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处罚,主要因为现实社会中需要遏止这些人的这些行为。因此,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应该都是可以防控的行为。刑法的犯罪规定应该具有可行性:刑罚施行的可行性和防控犯罪的有效性。刑事立法需要有高水平的立法技巧,更需要有对现实社会的准确的观念性把握,认识上的疏忽或观念上的偏激,造成犯罪规定的遗漏或滥入,都不利于对犯罪的防控。  相似文献   

6.
单位(法人)犯罪的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理论解释问题即如何将产生于英美法系刑法实践的问题与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相协调,具体而言,就是如何将单位(法人)犯罪问题与大陆法系刑法中以自然人犯罪为前提的刑法理论相协调的问题。其二,实践问题或者价值判断问题,即是否有必要通过刑罚来处罚单位(法人)犯罪以及刑事处罚的效果问题。  相似文献   

7.
公司犯罪的概念在我国有一个发展过程,迄今未见统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将公司犯罪的内涵界定为"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违反公司管理法规,侵害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更能体现公司犯罪的本质特征。明白其内涵,确定其外延,有助于分析公司犯罪的特点,并为找出公司犯罪的原因和治理对策服务。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犯罪后自首的相关问题,但是对于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相对应的另一重要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是否也能成立自首却没有明文规定.单位犯罪自首是在犯罪后基于单位意志而实施的忏悔行为.其自首行为应构成单位自首,在处罚上也应从宽,这也是贯彻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在立法上完善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已成为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9.
单纯军事犯罪概念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军事犯罪概念是军事刑法的核心内容,当前主流观点采用广义军事犯罪概念,认为其包括危害国防利益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有与普通犯罪混同之虞,使军事刑法丧失了作为军事法和特别刑法的价值。为促进军事刑法立法与司法的科学发展,有必要提倡单纯军事犯罪概念,将军事犯罪界定为军事人员违反军事义务,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在研究犯罪问题时,人们习惯于以刑法犯罪定义作为思考的逻辑出发点。事实上,除了通行的刑法犯罪概念外,还有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只有正确认识两种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的实质所在,才能避免认识上的误区并形成科学的犯罪观念。两种犯罪概念虽有联系,但区别是根本性的,这就是二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是从各自的立场去理解和把握的。较之刑法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只遵从于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性,既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的制约,也不对应于刑罚处罚。  相似文献   

11.
面对日益猖獗的职务犯罪,我国当前采用的是"厉而不严"的刑事政策,表现为死刑规定存在立案标准低、刑法规制范围不严、法定刑幅度过大、罚金刑和资格刑缺失。这种刑事政策模式过分夸大了刑法及重刑对治理犯罪的作用,减损了犯罪的治理效果并且不具有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因此,我国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应由"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通过拓宽刑法规制范围、细化法定刑幅度、增设罚金刑、资格刑来实现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之"严";通过废除死刑、提高立案标准来实现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之"不厉"。  相似文献   

12.
谈城市“两抢一盗”犯罪的情景预防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情景预防是指对某些高发生率的犯罪通过改造可能诱发犯罪发生的情景来减少犯罪的犯罪预防方法。“两抢一盗”犯罪的情景因素包括:犯罪人、被害人、影响犯罪的时空因素和社会控制力度。采取减少犯罪机会、加大犯罪难度、增加犯罪成本及降低犯罪预期回报等措施,可以有效控制“两抢一盗”犯罪。  相似文献   

13.
已有观点对票据诈骗菲犯罪客体的认识,圃于"纯刑法"或者"纯公法"的思维方式,认为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票据管理秩序,具有局限性.对此问题要从整个法律体系(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或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角度,并结合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进行整体把握.本罪的主要客体应该是"票据流通秩序",而非所谓的"票据管理秩序",二者分剐代表了"讼"和"私"两种不同的法益.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同类客体是不同的前考如该节罪名所捞述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后者则是金融流通秩序.  相似文献   

14.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具体的制度中常常存在量化标准的缺位。在涉林渎职犯罪中,已经明确将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的其他方式作为的渎职犯罪,定性为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但对于该类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等升格量刑的标准,仍存在立法和解释上的不足,导致量刑畸轻,同类犯罪易发、多发。量刑标准的确立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侵害法益的差异性、立法技术的统一性等多重因素,在此基础上可推之,涉林渎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宜遵循现有司法解释对渎职犯罪升格量刑的一般规律,将其确立在立案标准的5倍以上为宜。  相似文献   

15.
无被害人犯罪是犯罪学上的一个特殊类型,对之进行研究的目的就是探究是否能够对之进行非犯罪化,因此在刑法学上属于"待非犯罪化"的犯罪。无被害人犯罪并非没有被害人,而是当事人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因此,无被害人犯罪能否被犯罪化在于该种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  相似文献   

16.
诱惑侦查手段普遍适用于毒品等隐蔽性犯罪,已为我国法律所肯定.但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我国学说上普遍主张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被引诱者在实体法上作无罪处理,似有不妥.程序法上,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证据的排除,根据我国法律只限于某些场合.从国内外实务来看,对被诱惑者“定罪但从宽处罚”的做法得到广泛认可,我国应当进一步将这一做法具体化.由于对被引诱者减、免刑事处罚的规定已逾越司法解释的权限,应由立法解决.  相似文献   

17.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是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的法律框架。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的成效不仅受两岸刑事程序法影响,而且受两岸刑事实体法影响。两岸刑事实体法律差异下的罪名差异、同质异罪、同罪异罚等问题已带来司法互助中的管辖争议、合作懈怠、法公平性的损害等负面作用,并有形成两岸"犯罪洼地"之趋势。应经由"合作范围"去罪名化、商定两岸互涉犯罪之管辖条款以及自由裁量下的刑罚趋近等对策和路径,减少两岸刑事实体法差异的负面影响,以提升合作打击跨境犯罪之成效。  相似文献   

18.
行为人在实施侵犯人身暴力犯罪后“捎带财物行为”的定性,应当具体分析暴力犯罪后“捎带财物行为”性质,即判断先前侵犯人身的暴力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状态,接着判断先前暴力行为是否形成新的“威胁”以及是否被“捎带财物行为”实施时所利用,最终作出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犯罪问题在不同环节上应当有不同匹配的学科定位。刑法学就定位在已经犯了罪采用刑罚方法治理的环节上,是"已罪学",它对称的学科是未罪空间上的防控研究,是"未罪学"。把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一个分支的定位,显然有学科关系被倒置之嫌。是否可用"道法自然"观纠正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共谋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继续犯和合伙型犯罪,这种观念和制度设计对共谋罪的刑事司法运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法益保护的早期化,犯罪认定的宽松化,责任范围的宽泛化,外化行为要件的形式化,追诉时效的延长化,脱离共谋的困难化,传闻证据例外规则的虚置化,管辖地选择的任意化等是共谋罪独特属性在刑事司法运作上的深刻反映。共谋罪的运用,在对付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等严重犯罪,提前保护法益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也具有易被滥用、侵犯人权的潜在风险,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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