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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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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三级类型共存的体系,类型谱以渎职犯罪侵犯的次要的客体的法益属性,进行质、量结合而构建的.根据其次客体所保护的法益,涉林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应当适用"其他重大损失"标准.司法实践中可将涉林渎职犯罪的"前案",即盗伐林木罪或者滥伐林木罪中"数量巨大"的标准,作为涉林渎职犯罪中"遭受重大损失"的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2.
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的关联日益密切,贪污贿赂犯罪新一轮立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则调整应当置于刑事政策框架下进行审视。考察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沿革、司法实践中的规制重点可以发现,有选择性地针对重点犯罪从严从厉打击构成我国贪污贿赂犯罪领域的刑事政策。立法上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增补情节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依据,司法解释在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形时采用承诺谋利的观点以及由此规定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的并罚原则,都是这一刑事政策要求在刑法教义学限度内的成功融合;立法上"终身监禁"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于不同犯罪数额标准的不同步调整以及所列举的具体量刑情节,成为此次规则调整中的瑕疵。  相似文献   

3.
"情节"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核心要素,是包含多种犯罪因素的综合整体。"情节特别严重"包括加重犯罪构成和从严量刑规则两种加重处罚模式。情节加重犯由基本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组合而来,包含两个层面的认识内容,在"情节特别严重"中占据重要位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情节加重犯,其"情节特别严重"所列举的各类情形均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考查。行为客观方面要符合特定的构罪标准,行为人主观方面对该罪的加重情节至少具有过失,且以结果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为必要,否则不应追究其加重犯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采用的是具体数额标准,这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一些便利,但其中也存在着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全面反映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等问题。所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拟修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这一修改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又可有效解决原有刑罚交叉问题,同时具有国内外同类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可资借鉴,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在修改原有标准之时应注意在立法上要进一步明确"数额+情节"的弹性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从重情节,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作出一定范围的限定,从而有利于完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5.
尽管刑法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淫秽物品"以及犯罪情节等方面的认定困难。为有效惩治走私淫秽物品行为,在刑法法条中宜删除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目的要求;对淫秽物品认定应当遵循整体性、关联性、"普通人标准"为一般,"未成年人标准"为补充等三大原则;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拓展"其他淫秽物品"的种类并确定立案、追诉、量刑之标准。  相似文献   

6.
毒品犯罪死刑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刑事立法对毒品犯罪死刑的规定比较原则,刑事司法实践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对立法意图缺乏理性的思考和科学分析.为体现死刑基本刑事政策,实现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在一些"严重的毒品犯罪"中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在刑事立法中,运输毒品罪不应保留死刑.在有必要对缴获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分析的同时,为在司法实践中规定统一具体的量刑尺度,实现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裁量刑罚标准的统一和平衡,应制定我国的《毒品案件量刑指南》.  相似文献   

7.
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同属于职务犯罪,但渎职犯罪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目前渎职犯罪缓刑适用过多,可能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只有正确认定渎职犯罪的规范构造才能正确量刑。基于刑法教义学,否定将主观方面的差异作为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标准,重新认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态和主观徇私的地位,并进一步对渎职行为和重大损失结果进行规范认定,进而推出行为类型的差异,才能得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定依据。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与相关犯罪出现竞合时应当以数罪并罚为处理原则,以从一重论处为例外。规范认定渎职犯罪并对其进行精准打击,符合刑事政策上的合目的性。  相似文献   

8.
研究分析刑法中的情节 ,特别是定罪情节及其对每一种涉林犯罪的作用 ,对于正确区分涉林犯罪 ,具有重要意义。涉林犯罪的情节犯可分四类。  相似文献   

9.
复杂罪过研究——以滥用职权罪为范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但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种学说取得通说地位.滥用职权罪是一种典型的渎职犯罪,在对学界几种典型观点批判与借鉴的基础上,作者从复杂罪过入手,以危害结果和犯罪客体为分析工具,把罪过认识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理解为"对犯罪直接客体中的主要客体的侵害结果或状态",并将其中争议颇大的"重大损失"的地位界定为一种"结果化的严重情节",进而得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的结论.最后提出了立法中如何避免出现复杂罪过现象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0.
受贿罪的法益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刑事立法规定贿赂罪的目的是禁止公职人员将公务作为利益的对价来执行,宜将涵盖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不当利益一律纳入贿赂标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宜出现在受贿罪群的犯罪构成中。《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数额"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未有效解决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域外诸多国家实行的行为标准的定罪模式并非舍弃定量任务,其通常由司法机关综合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情节、数额等因素来予以确定。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仍是一个理性的基本立场,具体数额与情节标准的罪量标准设置仍是一个依赖司法实践的经验型结果。"严而不厉"应当被作为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基本刑事政策,其与"零容忍"刑事政策的贯彻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应当从多个方面落实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如不适用死刑、适用轻刑化量刑原则、对犯罪情节轻微者免予刑事处罚、尽量适用缓刑以减少关押、正确合理地适用附加刑等。  相似文献   

12.
当前受贿型渎职犯罪高发频发,对其并罚还是单罚,理论界分歧较大,司法实务部门也颇感困惑,严重制约了该类犯罪的查处。如何处理受贿型渎职犯罪,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司法难点问题,如罪数判断的原则与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定位;“收受他人财物”在渎职罪犯罪构成中的定位等。依据罪则刑相适应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受贿型渎职犯罪应当认定为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数额"和"非数额情节"并重的双轨定罪量刑标准,但是,新司法解释对这一定罪量刑标准中的"非数额情节"标准存在认识偏差。新司法解释实质上仅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它并没有规定单独的、详细的"非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从而导致"非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不具有明确性,从而不便于司法操作,不利于司法统一,为此,应建构一个科学的"非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体系。为了适应形势变化发展,有必要建立贪污受贿的双轨定罪量刑标准之定期调整机制。为了更好地实现个案公正,要对我国现行的酌定减轻处罚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犯罪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予以刑事处罚,为打击惩处醉酒驾驶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遏制了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有力地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并无统一的量刑规范。导致本罪在量刑适用上存在不规范、不统一、不均衡的问题。因此,如何准确适用量刑,确保罚当其罪,是审判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公布的五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比较分析,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体现宽严相济和确保量刑均衡的量刑原则,最终以细化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情节来规范、统一、均衡本罪的量刑适用。  相似文献   

15.
通说认为《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此称谓没有道出这一重要刑法原则的立法理念之主旨。其实,该原则旨在强调罪前情节、罪后情节和定罪情节之外的罪中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为法官根据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需要因人而异地适用刑罚提供刑法基本原则的支撑,刑罚个别化刑事政策应由此提升为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16.
对危险驾驶罪适用"但书"是对其功能的夸大和误读,从"但书"的性质分析,在立法价值上体现谦抑主义精神,表现为犯罪概念与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从司法意义上看,"但书"既不具有单独适用宣告无罪的功能,也不具有形式符合构成要件后又排斥犯罪成立的效力,"但书"是从属于评价犯罪的构成要件标准说的提示性、注意性规定。从立法本意与犯罪性质的分析看,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中情节因素只可以作为量刑依据,不影响定罪。  相似文献   

17.
当前对"村官"受贿犯罪的认定标准,检、法两家存在严重分歧。这种分歧主要缘于现行刑法立法、司法解释及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给检、法两家的司法适用和反腐败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表现在:导致管辖冲突,影响对"村官"受贿犯罪的查处;管辖冲突,引起执法难题;违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放纵犯罪。统一"村官"受贿犯罪认定标准的路径是:取消现行《刑法》第163条规定,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内容统一纳入到《刑法》第385条中。同时,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也作出相应的立法调整。  相似文献   

18.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19.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20.
经济犯罪中以“数额+情节”的定罪模式,虽然克服了入罪标准僵化的缺点,但是人身危险性也夹杂在情节中进入罪量要素.在贪污贿赂犯罪、盗窃罪、逃税罪等40多个犯罪中,将罪前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及罪后悔罪表现等体现人身危险性因素,作为数额折抵因素计入罪量,以达到刑罚可罚程度.然而,罪量体现法益的侵害程度,具有客观性,所以,在定罪功能上,罪量要素应无人身危险性栖身之地.人身危险性侵入罪量要素,表现出明显的社会防卫思想,混淆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淆了刑法对象是行为而非行为人,造成了重复评价,最终不适当的扩大了犯罪圈,侵犯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危险性只有外化为客观情节时,方可进入罪量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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