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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权与行刑权的运行机制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以发挥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为目的,故犯罪与刑罚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体”,而刑事立法和司法则为犯罪与刑罚之“用”,是为运用刑罚治理犯罪服务的。行刑是刑罚实现的基本实践过程,行刑权是刑罚权一项独立的基本权能,是现实的刑罚权。建立专门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司法体系,是科学地行使刑罚权,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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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公正的核心是量刑,其科学、正确的标准为是否公正,是否完美地体现了刑罚目的的要求,是否能有力地发挥刑罚的功能。本文提出了依法量刑原则是我们量刑的基本原则,报应与预防相统一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是依法量刑原则的具体化。为了正确、科学量刑,必须树立正确的犯罪观、刑罚目的观,重视量刑偏差问题,采用正确的量刑模式和量刑方法,禁止重复评价,并应当借鉴外国立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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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科学表述在学术上给犯罪下定义时,把我国刑法第10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和刑法分则具体罪状的数量因素概括进去,才能准确体现立法原义。据此,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科学概念应当是:犯罪是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应予刑罚制裁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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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我国刑法立法和刑法执行的基本准则,是对犯罪、刑罚以及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法律规范的高度概括.因此,把握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掌握了刑法总体的一把钥匙.对于刑法法理的研究和解决刑法执行中的实际问题,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的指导作用.刑法是研究"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科学.因此,它的基本原则就是对"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集中反映.具体说来有这样四项,现分别阐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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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拟定过程中不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并由此涉及到贪污贿赂犯罪刑罚在立法和司法上层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更为严格和科学的刑罚缓解贪污贿赂犯罪高发的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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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严重的洗钱活动,我国已在刑罚方面做出相应的立法反应,可是我国极低的洗钱判决数量与严峻的洗钱态势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因此,需要审视我国洗钱罪的法定刑设置。调整洗钱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体例之设想,虽然可以在立法技术上降低洗钱罪的法定最高刑,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利益罪之问的立法旨趣和逻辑联系。目前更为现实和可行的法律对策是审视刑罚与遏制洗钱的互动关系,充分发挥刑罚遏制洗钱的作用,同时严密反洗钱的刑事法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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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中公司犯罪频频发生,而我国立法对公司犯罪的处罚制度却存在不少遗憾.公司犯罪刑罚方法的单一和刑罚制度的缺失限制了刑罚遏制和预防公司犯罪的功能.因此,应当在我国立法中完善公司犯罪处罚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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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和对人权的保障要求在立法中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这就要求建立犯罪梯度,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进行排列,在此基础上对刑罚进行合理、科学的设置,以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实践,使刑罚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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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的存在价值与犯罪的“个别预防”、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刑罚的“轻刑主义”相联系。刑罚个别化应当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加以运用,并通过程序公正修补其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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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正特点有,犯罪化主流,侧重刑法分则,扩大单位犯罪范围,法益保护早期化,完善刑罚和保安处分,回应社会关切。诸多方面体现了我国未来刑法修正的趋势。本次修正存在若干不足,表现为有期自由刑并罚修正存在谬误,贪污受贿刑罚修正合理性存疑,猥亵犯罪修正令人疑惑,收买妇女、儿童修正未必能实现预期,虐待和危险驾驶修正立法短视。刑法修正模式有待完善,包括刑法修正与法制、社会环境,刑法修正与刑法解释,修正法条用语的规范协调,刑法修正推动力量与立法科学、理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界限,修正议题补充与审议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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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立法的演进,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行政犯成为我国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在二元制裁结构不变的框架下,围绕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本质,应当按照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追究原则,在立法层面妥善处理犯罪化与去犯罪化的关系,优先完善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同时,尽可能在规范层面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按照比例原则合理配置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量。在司法层面应当摒弃必罚主义,确立治理导向的司法观,坚持实质犯罪论,对行政犯充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体系中更多综合运用刑罚手段和非刑罚手段处理犯罪,尤其要破解好二元制裁结构下程序出罪后的行政处罚等非刑罚处理措施衔接难题,实现更好犯罪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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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立法是当今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然而,在完善刑事立法的许多宏观问题上,目前刑法学界尚存在着激烈的争议与分歧。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此展开了深入的论述与探讨。第一部分为超前立法与经验立法之争。作者认为,经验立法只能是滞后立法;超前立法则正确揭示了刑事法律规范在短期效应与长期效应功能上的统一性;因而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应当坚持立足现实与预见未来相结合的超前立法之指导思想。第二部分为立法技术的粗疏与细密之争。作者在客观、公正地评价现行刑法立法技术之弊端及其成因的基础上,指出当前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在立法技术方面应摒弃“宁粗勿细”的观念,力求详备具体、明确严谨。第三部分为刑法调控范围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剖析目前刑法理论界的犯罪化说、非犯罪化说与折衷说等各种观点,作者认为,由中国惩治犯罪的客观需要与现行刑法调控状况以观,在完善刑事立法的进程中,除有必要将现行刑法中个别犯罪非犯罪化外,应着重进行犯罪化。第四部分为刑罚重刑化与轻刑化之争。作者指出,重刑化与轻刑化均与刑罚目的原理背道而驰,亦必有损于刑罚的权威;在刑罚轻重的设置方面,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关键要克服现存的重刑主义倾向,并在摒弃重刑化立法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罪刑相适应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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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着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各国都纷纷的采用刑罚手段来惩治环境犯罪。但实践中收到的实际效果甚微,为此各国相继采取非刑罚的措施,以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本文会从非刑罚处罚对惩治环境犯罪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当前立法中这种处罚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立法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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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出台到1997年新《刑法》修订,再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不断补充修正,形成了中国环境刑法的基本规范与格局。目前,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在立法体例、罪名体系和刑罚处罚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亟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首先,要确立科学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体例,将刑法典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环境犯罪罪名从该章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章,并将分散在刑法典各章节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纳入其中;其次,中国环境犯罪急需增设以下5个罪名,以完善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即破坏草原罪、破坏湿地罪、虐待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和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管理罪;再次,应完善环境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扩张环境犯罪对象的范围、扩展危害行为的类型。最后,应完善环境犯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和刑罚适用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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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内地、香港与台湾地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都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 ,但无论是对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危害行为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 ,还是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未成年人犯罪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我国现行《刑法》都需要学习和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刑法”的经验。完善我国内地未成年人犯罪之非刑罚处理方法立法应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调整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 ;二是增设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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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犯罪态势、刑事政策以及刑事立法的变化,刑罚结构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充分发挥刑罚效益。根据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模式以及刑罚体系的特点,刑罚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轻刑问题上,"整体趋轻、单极发展"是我国刑罚结构改革的应有选择。在"整体趋轻、单极发展"的模式下刑罚结构改革不仅表现在对已有刑罚种类的修改上,也应进行体系性的思考,使刑罚结构体系更加完善,刑罚结构要素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