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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必须选择相对合理的策略配合.在治理主体上,要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犯罪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平衡;在治理体制上,要协调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在治理手段上,要综合运用刑罚手段以及其他各种手段,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给予全方位的阻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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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其发展与人类文明同步,文明程度越高,刑罚方法就越合乎人性。在人道的前提下,矫正罪犯是刑罚选择的目标之一。非监禁刑能够在欧洲普遍使用,就因为它既是一种比较人道的刑罚方法,又在矫正罪犯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优势。我国在建立自己的非监禁刑体系时,既要借鉴欧洲非监禁刑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又要从本国实情出发。在人道主义与矫正效果的前提下,对非监禁刑体系的设计不仅要体现时代性,还要注重实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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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与公众情感的冲突与背离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的重大难题,只有实现了公众对刑事司法的认同,法治才有坚实的保障。确保公众信赖刑法规范是前提,刑法规范必须支持普遍的共同的道德,有利于维护公众权益。确保公众尊重司法人员是基础,司法人员应该具备优良品行和丰富专业知识、技能。确保公众参与司法是途径,刑事司法程序应该具备开放性。确保公众与刑事司法的沟通是方式,公众与刑事司法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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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犯罪人与正常人的"同一性",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将行为人实施的犯罪看作一种理性行为,行为人会基于效益、机会成本、边际量和风险承担的考虑来决定是否实施犯罪以及是否继续实施犯罪.研究犯罪就是为了预防犯罪,运用经济学的方法,通过对犯罪心理的分析可以有针对性地预防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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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犯罪态势、刑事政策以及刑事立法的变化,刑罚结构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充分发挥刑罚效益。根据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模式以及刑罚体系的特点,刑罚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轻刑问题上,"整体趋轻、单极发展"是我国刑罚结构改革的应有选择。在"整体趋轻、单极发展"的模式下刑罚结构改革不仅表现在对已有刑罚种类的修改上,也应进行体系性的思考,使刑罚结构体系更加完善,刑罚结构要素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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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伟卫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5):51-54
传统的国家本位环境犯罪治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欲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就必须转变环境犯罪的治理模式。公众参与型犯罪治理模式在整合治理主体、保障提升非刑罚手段的治理效果以及推动治理的主动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推动公众参与型环境犯罪治理模式的建设,应该培育公众参与环境犯罪治理的意识与热情,建立环境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境刑事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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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是恢复和平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传统司法环境中的价值失衡、刑法观念缺乏宽容以及司法的封闭等因素制约了刑事和解功能的发挥,这使得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权益无法真正得到保障,也导致司法无法得到公众认同。只有通过积极进行刑事司法改革培育出适合刑事和解制度生存的司法环境,刑事和解的功能才能真正得以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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