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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诉讼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到底什么是商业秘密?对此众说纷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都对商业秘密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我国,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简言之,我国的商业秘密就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而经营信息是指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就是指行为人没有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同意,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  相似文献   

2.
刍议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王朝东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认为,商业是指商品交换与实现商品交换有...  相似文献   

3.
作为法律术语的商业秘密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于民事诉讼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目前国际上尚未有一个统一而权威的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技术信息。是指人们通过研究得出的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具有应用价值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技术知识等;2.经营信息。指一切与企业营销活…  相似文献   

4.
试论商业秘密权及其法律特征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郭世栈 《知识产权》2001,11(3):27-3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新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刑事犯罪。这就从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上确立了一项权利——商业秘密权。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219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商业秘密所能获得的平均利润率远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能给权利人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应给予其准确的认定与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邹记东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各国立法及学者的看法也不一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指出"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 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相似文献   

8.
商业秘密审判实践中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目前尚无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法,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表述,在我国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具有实用性(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有...  相似文献   

9.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1.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主要是指开发中的产品及其图纸、工程设计图、制造程序和技术、产品配方和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交易信息如客户名单、买卖意向、与交易相关的业务来往信函电报及管理信息,如电脑管理程序、人事薪金资料和经营策划信息,如市场分析、广告策略、产品定价等。依定义,商业秘密可以归纳为  相似文献   

10.
一、关于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界定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首要的前提就是按照有关法律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判断诉争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以上定义性规范非常笼统、抽象,因此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及每一构  相似文献   

11.
商业秘密与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修改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中,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包括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确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后,国家工商管理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  相似文献   

12.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ONTHELEGALPROTECTIONOFCOMMERCIALSECRETBaiYunfei;BaZhicheng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在日益激烈的商战中,商业秘密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弄清什么是商业秘密,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对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各国认识不尽一致。1979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起草的《统一商业秘密法》第1条第4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情报,它包括配方、图案、索引、程序、设计、方法、技术和工序。这种信…  相似文献   

13.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的反思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一、商业秘密具体界定的完善 国际上把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性信息,给予等同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刑法》也将商业秘密定性为知识产权。此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该定义基本包含了国际通行标准的要素。但仍显抽象,缺乏具体操作性。象“不为公众所知”的衡量标准及商业秘密是否也应具备新颖性等,法律皆不明确,因而对于商业秘密组成部分的内涵需要进一步明确。理论界对此有三要件说(秘密性、价值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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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商业秘密做了较为完整的界定,其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法虽然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但是与国外先进的界定方式相比,概念仍显得比较模糊,缺乏严谨性。因此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刘永艳,欧琳译第三十八条窃取商业价值行为人窃取权利人的无形商业价值,对权利人在商业关系上造成损害的,仅在下列情况下对权利人所受损害承担责任:(a)依本法第三十九至四十五条规定,行为人须对其窃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相似文献   

16.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现行刑法第219条又将其中严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设定为刑事犯罪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竞业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  相似文献   

17.
技术秘密认定与保护之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娜 《法人》2005,(5):70-71
技术秘密认定与保护之难,成为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两大硬伤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 条第三欺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 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该法 定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商业秘密 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种。本案 中的黄原胶生产技术及菌种便属于商 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  相似文献   

18.
王建梅  孙巍 《山东审判》2005,21(4):106-108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法第10条规定了四种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犯权利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权利人对以上行为均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所存在的隐蔽性,具体诉讼中就存在一些权利人难以举证的情况。下面我们就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责任分配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杨勇胜 《经济与法》2003,(10):13-14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盗窃、利诱、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相似文献   

20.
当全社会正进入信息时代,市场竞争更趋激烈。商业秘密作为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信息武器”之一,有其特定的价值和功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极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信息能给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带来巨额利润,因而历来为市场竞争诸主体所重视;在现实经济领域中,一些不正当竞争着觊觎他人商业秘密,采取不法方式不择手段“算计”他人的商业秘密且据为已有并以之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偷窃:想步设法挖“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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