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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7):44-46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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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两个月前,我所在的公司推出了“末位淘汰”制度,即对连续两个月考核处在最末住3名的员工予以解聘。在这两个月里,我虽每月均完成了生产指标,但产量为车间女工中最少,两次考评均处于后3名。近日,公司以执行制度为由,通知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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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托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法定事由,但实质上仍属于末位淘汰的,不符合法定的解除事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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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10,(2):58-58
2008年元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个月前,公司一位领导找到我,称虽然我的工作不错,但公司的整体销售非常低落,已经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行,要么得降低我的月工资(保持在1000元左右),要么让我辞职走人,由公司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偿。我经权衡,选择了后者,并递交了辞职书,但公司没有同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没有按规定将我的档案移交有关部门。事后,我得知该公司领导所言并非事实,而是由于我所负责地区的销售工作基础好、业务容易开展、员工收益丰厚,该领导为安排其亲戚顶替我的岗位而对我进行了欺诈。请问:我与公司的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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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原为某公司的副经理,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8年5月,徐某在职期间,私下开办了与原任职公司相同业务的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同年7月,徐某与原公司的十余名部门的业务人员先后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和病假申请,并不再到公司上班。期间,公司明确通知他们,请假手续不符合公司规章,要求他们回公司上班,否则按违纪处理。在徐某等人递交了辞职报告的三十天后,他们声称已依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公司认为徐某等人在递交辞职报告后,生效前,有严重的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