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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损害的含义     
罗马法谚:无损害即无赔偿。损害在侵权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即是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也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依据。但是对损害的概念下一个精确的定义是困难的。从立法上来看,除奥地利民法典对损害作了一个宽泛的定义外,几乎再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典对损害的概念做出一个定义。损害是与权利和利益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可归责于某人的事件使民事主体遭受到的不利益。损害的含义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第一是作为事实存在的损害,第二是在法律上可予赔偿的损害。前者是认定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而后者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依据。  相似文献   

2.
缔约过失责任首先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其主要是针对德国保守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无法解决在缔约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而造成缔约相对方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而创造性地提出的一项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赔偿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机会损失的计算方式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点也是难点。  相似文献   

3.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研究□高子才世界各国有关民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时,普遍采用了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实损害(直接损失)和利益损害(间接损失)的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当赔偿...  相似文献   

4.
张平华 《当代法学》2021,35(5):28-39
《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但并未明确可予赔偿的财产损害类型或范围,其中,车辆贬值损失的可救济性存在明显的争议.评价是确定贬值损失的必经之路.通过一次评价得出损害之有无或大小的传统评价方式存在缺陷,容易否定贬值损失的可救济性.车辆贬值损失具有"二次评价性",第一次评价旨在确定作为构成要件意义的贬值损失,可以借助动态系统论,通过检测被侵害权利之典型性、社会接受度进而得出结论.第二次评价的目的 是确定法律效果意义的贬值损失,原则上应采用客观标准,依靠赔偿协议、不当"得利"、损害酌定等认定赔偿范围.不限于贬值损失,二次评价性在损害赔偿法中具有普遍意义.  相似文献   

5.
论油污损害中的纯经济损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海上油类货物运输的增加,海洋污染也日益变得严重,由此产生了一些损害赔偿问题,尤其是关于纯经济损失是否应予赔偿以及赔偿的范围究竟到何种程度,很久以来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纯经济损失索赔通常数额大,且涉及多方,因此确定一个明确的赔偿原则,不仅对世界航运业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一、纯经济损失的概念纯经济损失是一种性质特殊的损失,有别于一般诉讼请求中以金钱尺度加以衡量的、包括有形的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的广义的经济损失。在普通法系国家把它解释为“一种不是伴随着物质损害的经济损…  相似文献   

6.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纯粹经济损失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权利的受损而发生;它们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在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得到认同的法域里,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认许,难以获得赔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引入纯粹经济损失概念,有益于我国侵权法调整方式的进步.  相似文献   

7.
范佳佳 《法制与社会》2012,(11):109-110
纯粹经济损失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的一个现象,然而其在法学领域中却依旧是一个相当生疏的概念。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实质上是对侵权法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就目前国际上来看,法国法和德国法对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分别采取了开放式和保守式两种类型,英美法采取的过失致人不予赔付的规则在当代受到了质疑并产生了诸多例外,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所保护利益范围的开放式规定使得纯粹经济损失得以包含于侵权法调整范围之内。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综合权衡各种保护模式之间的利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以及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方向,以期形成一种开放而富有弹性的模式。  相似文献   

8.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中的法律政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姜战军 《法学研究》2009,(6):91-105
现实生活中的损害广泛和复杂,而民法只对有限范围内的损害提供救济。法律政策决定着民法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在近代民法,通过过错责任、因果关系、非财产损害不赔偿原则、直接受害人理论以及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等法技术过滤工具,实现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自由、行为自由和最低限度地救济受害人的法律政策。随着民法向现代发展中法律政策强调有限制的经济自由、合同风险更加公平的分担以及对人具体关怀下受害人最大限度的救济,各国法通过扩展无过错责任、扩大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可请求赔偿主体以及发展法定的一般注意义务来予以回应。我国损害赔偿法应明确其法律政策,并以此为前提确定更加合理的损害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9.
在面对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上,需要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相平衡.既要保障受到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的利益,也要维护社会经济整体的运营,如何使赔偿范围能够达到二者的平衡,一直是理论界及实务界非常关注的问题.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这一问题的脉络,也有利于结合具体的案件确定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0.
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受诺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现代各国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信赖利益予以普遍承认,并施以不同程度的保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深入探讨如何确定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范围,对立法的完善和发展、司法的顺利进行是大有碑益的。一、确定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的依据要确定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就必须先围绕信赖利益赔偿的依据和理由作初步探讨,以保证不脱离法律的基本精神。(一)法律保护信赖利益的动机。古典契约法中遵循绝…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0,(3):39-50
在典型错误怀孕、错误出生案件中,父母所受损害为纯粹精神损害和纯粹经济损失。妊娠分娩本身并不构成身体权受侵害,而在人格权体系里也没有所谓生育自主权的存在余地。就生育事务的意志自主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其他人格利益",只有加害行为违背社会公德,父母方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纯粹经济损失最主要的内容而言就是孩子的抚养费用,应考察父母接受相关医疗服务的目的以判断能否得到赔偿。德国法院遵从的规范保护目的说与美国部分判例倡导的动机分析思路相同,乃为恰当法律路径,唯前者于目的解释上失之于宽,后者更合乎法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2.
德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庄敬华 《法学论坛》2005,20(5):53-57
德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历史悠久,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较完备。针对其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德国理论界根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将之分为三类:即以容忍为前提的牺牲性责任、危险性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德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以改善受害人的法律地位、侧重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重视对生态破坏的赔偿为主要价值取向。目前,德国正准备制定一部统一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德国的这一做法对于和德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较相似的我国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雇主实施就业歧视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就此提起仲裁或诉讼,须表明两个层次的请求权基础。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实际经济损失、机会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其中,实际经济损失和机会利益损失都属于财产损失。实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的支出、薪酬歧视所造成的收入减少以及权利救济的成本等,这类损失应按实际计算的损失额进行赔偿。由于机会利益损失的不确定性极为明显,可参照英国的做法,依据不同情形对其采取灵活的赔偿策略。至于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应适用我国侵权法的有关规定,并由法官酌定具体数额。当然,为平衡劳资利益,有必要适当限制雇主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李雯 《法制与社会》2015,(7):249-250
纯粹经济损失是民法中讨论的一个热点,也是公证领域内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以纯粹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为切入点,结合理论和实践,分析当公证机构发生类似该案中的情况时遇到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该当性、违约赔偿亦或侵权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标准和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海上石油开发及油轮运输中发生的事故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以船舶溢油事故为例,中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面临"海洋生态损害"概念模糊、损害赔偿难以量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索赔存在交叉等困境。传统侵权法理论无法确定海洋环境损害的范围,更无法将海洋环境损害进行量化。尽管有关船舶溢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侵权法无法解决的难题,但仍需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以期有效、及时地赔偿海洋环境损害。  相似文献   

16.
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赔偿范围作出任何规定。由于合同解除原因的多样性,导致在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并不能简化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或者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而是应当考虑不同的合同解除情形的特殊性,给予个别化的处理,而且基于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也应当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17.
对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的民法救济:保护与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上法益的损害 ,而这种行为与损害之间只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财产上法益的损害 ,民法通过间接受害人向加害人请求赔偿财产价值损失的途径加以保护。而对于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间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 ,民法则通过受害人向不完全给付的加害人请求赔偿维持利益损失的途径加以保护。在保护的同时 ,民法还运用法律技术手段对这种损害赔偿进行限制 ,以实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18.
【要点提示】我国法律仅对人身侵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的侵权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却无明确规定。依公序良俗的原则,应将该赔偿纳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其他损失的范围。这样不仅能够体现现代法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也是现代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9.
梁文莉 《政法学刊》2009,26(1):51-55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足额赔偿。环境损害范围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与此相对应,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也应是一个发展的过程,除了传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之外,还应当包括公民环境权益的损害和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  相似文献   

20.
钟淑健 《山东审判》2007,23(5):76-79
在适用损害赔偿原理裁决时,困扰司法者最多的莫过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因对相关问题缺乏深入的探讨,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可得利益损害赔偿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方式.厘清可得利益损失与其他损失的关系,明确可得利益损失的适用条件,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式对于民商事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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