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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庄敬华 《法学论坛》2005,20(5):53-57
德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历史悠久,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较完备。针对其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德国理论界根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将之分为三类:即以容忍为前提的牺牲性责任、危险性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德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以改善受害人的法律地位、侧重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重视对生态破坏的赔偿为主要价值取向。目前,德国正准备制定一部统一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德国的这一做法对于和德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较相似的我国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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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比较的动机 鉴于两国的地域、国情、历史环境和在世界政治中地位和影响的不同,加之所处的地理环境不同,对中匈两国的经济法进行比较,乍一看来没有什么动机,但仔细观察可知,比较是有根据的,甚至可从三个角度来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3.
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概述《德国民法典》第 93 2 -93 6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据该规定 ,善意受让人可从非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令人费解的 ,因为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一个法则 :“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转让于他人。”(nemoplusiurisadaliumtransferepotestquamipsehaberet)罗马法的这一法则比善意取得规则更令人信服 ,因为人们一般会认为 ,一个人只有对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处分才是合理、合法的。罗马法的这一规则在德国土地法中很容易得到贯彻 ,因为德国的土地制度很详尽 ,在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簿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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