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依照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仍然是"双轨制":一是国家无偿划拨方式;二是国家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无论是通过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抑或因使用者主体的变更、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转移等因素,都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转让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是否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  相似文献   

2.
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中的双重身份,使得出让合同具有了民事行政双重性质,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和矛盾的情形。出让合同纯化为民事合同将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私法处理模式处理因忽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身的行政性,引发诸多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兼具公法和私法特性,属于行政合同,基于公私利益平衡的考量,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整体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审理,选择公法救济模式,构建契合此类纠纷特点的司法规则。  相似文献   

4.
一、出让合同的概念及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c土地出让应当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关于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有人认为,出让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经济合同。国土机关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这种特殊的商品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旨在使土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获取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虽然这种合同签订履行象信贷合同一…  相似文献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出让合同的概念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应当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土管理机关一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一)国土管理机关的权利1.选择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如在《条例》实施后,对划拨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土管理机关进行处罚后,可以责令划拨土地使用者与其签订  相似文献   

6.
一、出让合同的性质《城币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关于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出让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经济合同。国土机关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这种特殊的商品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旨在使土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这种带有一定经济目的的合同是经济合同。有的观点认为:出让合同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经济合同性。出让合同既是土地使用权批准证书,又是…  相似文献   

7.
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一案的基本案情如下:1995年9月,原告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与市规划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得到市政府同意向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36号批复。原告于1996年1月与海清公司和泰生公司签订合建楼房合同,至1996年11月,该合同由原告和华欧公司共同履行,其间,毕欧公司违约,原告于1997年8月再次向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8.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9.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法学理论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法律性质争议颇多。主要有以下二种观点:第一种是行政合同说;第二种是民事合同说。要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须先明确行政合同的涵义。一、行政合同的特征行政合同,又名行政契约、行政协议或政府合同。长期以来,它是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界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在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普通法系国家是没有“行政合同”这一提法的,凡是涉及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都统称为“政府合同”或“采购合同”。确切地说,只有大陆法系存在“行政合同”的概念。在法国,以“公务理论”(合同与公务有关或者…  相似文献   

10.
王晓芳 《法制与社会》2011,(16):115-116
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否则不得转让。  相似文献   

11.
近年,随着国有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国有土地的价格是越来越高,因此,一些开发区管委会就以其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收回当初合同约定出让的未办证土地,并由政府与其他企业另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说,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完全是有理有据的。但是,如果县、市一级的国土资源部门已将部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企业名下,而尚有部分未登记,那么开发区管委会能否对未办证的土地使用权要求收回呢?本文对此试作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2.
广纪 《中国监察》2008,(10):51-51
近年来,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国家要求,积极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认真对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先后开展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土地执法百日活动和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专项审计工作等。从这些活动的情况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总体上是比较规范的,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3.
丁继胜 《法治研究》2009,(12):93-100
尽管法律与合同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相当多的规定与约定,但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闲置仍然成为地产业界的常态.与政府要求的对土地的高效、有效使用的政策意图相悖。为此,政府有关部门试图通过不断发布新的更为严厉的行政命令与文件.或更改示范合同.以期达到解决土地闲置这一问题。但效果并不明显.故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土地出让合同性质与受让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权利属性,明确土地出让行为性质。从尊重受让人物权与私权的角度出发设置相应的对于闲置土地的合同违约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消灭权能不清的现状.以达到惩罚与制约违约受让人,引导其高效、有效利用土地。避免土地资源浪费,消灭闲置现象。  相似文献   

14.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若干问题研究□邹挺骞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的历史沿革、性质和特点所谓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即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其授权的机关,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这...  相似文献   

15.
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行政合同邱纪成目前,一些行政法学者中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即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的一种。①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经济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基于此,笔者不揣冒昧,谨希望能够推动行政合同研究的深入。-、行政合同的概念和...  相似文献   

16.
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应为经济法律行为。理由是:1.出让行为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2.出让行为的目的和完成过程均体现出明显的国家干预,贯彻国家意志;3.出让行为是有偿的;4.违反出让合同的责任是复合而非单一的。由此指出“民事行为说”与“行政行为说”各自的不足和目前立法中的缺陷。最后,鉴于出让行为系经济法律行为,建议应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出让方,从而更好地实现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干预,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  相似文献   

17.
土地是我国十分宝贵的财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推进,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有偿出让。最近几年,笔者办理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招标及出让合同公证几百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文章结合公证实践,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具体做法谈谈初浅认识。  相似文献   

18.
王流章 《中国监察》2008,(20):26-26
2003年以来,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河南实际,相继开展了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专项清理等工作,取得了明显阶段性成效。  相似文献   

19.
赵珉婧 《研究生法学》2010,25(2):99-106
土地是人类社会物质生产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它与劳动、资本一起被称为生产三要素,其中,尤以土地与劳动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我国实践探索出了旨在市场化土地资源的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但是行政民事不分的弊病使得我们对招拍挂出让土地的理解定位出现了偏差,这不仅不能使这项制度有效融入现存的法学体系,更使实践中问题丛生。本文意在从最有代表意义的拍卖入手,通过从体系、价值、实践等方面对拍卖程序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进行剖析,明确二者各自的性质及任务所在,得出它们分属私法和公法调整,效力各自独立的结论。并将此结论引申到招标、挂牌中得到体系化效应。  相似文献   

20.
刘晓燕 《中国律师》2011,(11):68-70
1990年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正式建立,但很多地方政府对出让土地的政策执行并不到位,在划拨土地上建商业用房公开出售并由政府房管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屡屡发生。但随着政府执行土地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可违规转让的房屋,面临不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无法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困境,由于对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主体认识不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