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李霞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相似文献   

2.
代位执行,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对该第三人进行的强制执行。由于这一制度具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扩大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在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对象以外,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案外第三人的财产,从而不仅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然而,也正是因为这是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一项执行制度,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司法解释的功利主义倾向,即急于解决现实社会矛盾的动机,缺乏较为全面的理性思考和科学的制度设计,因而这一制度无论是在有关法律规定上,还是司法实务的操作中,都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3.
关于适用代位执行的探讨麦唐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厂简称《意见》)第300条的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也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相似文献   

5.
浅议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李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  相似文献   

6.
代位申请执行自诞生之日起就被较多地运用于执行案件中。显示了有力的法律功效。但同时,由于代位申请执行毕竟是一种新的执行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们认为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设阻止支付程序。按照现有规定,人民法院用通知方式令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但实际上,这一通知能否奏效,颇让人怀疑。因为通知并无强制效力,并可能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换言之,要保障代位申请执行的实现,就必须设立辅助程序。在英、美、法等国的民事执行法中,规定有与我国代位申请执行相类似的制度,称为扣押第三人持有的债务人财产程序…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个司法解释说明,只有在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无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有异议,则不能对第三人执行。1997年11月11日,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送达给吉林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制药厂(1997)东经初…  相似文献   

8.
代位执行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代位执行若干问题探析●傅明亮代位执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新设立的一种执行制度。它旨在通过扩大被执行主体的范围,即在原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时,将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增加为被执行主体,增加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受偿的机会,使其债权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和满足。因而...  相似文献   

9.
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00条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执行程序。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相似文献   

10.
尹艳 《法学研究》1993,(3):86-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30日正式公布施行的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执行程序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11.
执行债务人债权.是指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12.
A公司(被执行人)欠B公司(申请执行人)5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长期向C商场(第三人)供货,第三人欠被执行人4万元的货款。执行法院据此到第三人处调查核实。第三人答复:被执行人供给我商场的货物已全部卖出,现有3至4万元未结算。并明确表示:从即日起不再付货款给被执行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该调查笔录由第三人单位的三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上公章。执行法院根据上述情况,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规定了其将…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条款是关于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进行执行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补充,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创设了新的途径.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没异议但又在  相似文献   

16.
谈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及具体操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谈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及具体操作●王伟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以致出现了两种偏向:一是对该条的适用条件掌握过严,只要第三人一提出执行异议,而不论该异议是否具备实质内容,就终结该条的适用;二是对该条的适用条件掌握过…  相似文献   

18.
以物抵债,是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执行方法,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方面,与拍卖、变卖、强制管理等具有相同的制度功能。以物抵债包括不经拍卖、变卖的抵债和拍卖、变卖中的抵债。不经拍卖、变卖的抵债,  相似文献   

19.
长期以来,我国的执行工作只注重执行债权与被执行人生存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却忽略了执行债权对申请执行人生存权的保障作用,从而导致了这样一种奇怪现象的出现:某些案件中,背负债务的被执行人能够保留生活必需品,享有合法债权的申请执行人的生存却受到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00条规定(以下简称意见第三百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义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条规定为法院的执行工作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为解决法院判决执行难,解决“三角债”的清偿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