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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的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所进行的各种犯罪的总称。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其构成以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分为成立要件,如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罪犯罪、报复陷害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等;有些犯罪,虽然不以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分为成立的要件,但是,只要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分,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便成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条件,如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等等。固然,我国刑法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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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承包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罪程新生从刑法理论上讲,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公务这一特定身份,贪污罪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国营、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企业资产,构成贪污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国营、集体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后,如何认定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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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亨年案能否定贪污罪的问题,现在看来其分歧就在对贪污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或特征的理解和解释上。持应定贪污罪的认为:①刘亨年是大队副业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是受委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利用职务之便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涂改帐册,私分侵吞;③贪污侵吞的是集体所有的公款。持否定贪污罪的则认为:①刘亨年是合伙劳动的组织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依法从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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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一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同一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挪用本单位公款的情况可分为三种:一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三是分别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这三种情况应如何定性呢?第一、二种情况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即都属于所谓“无身份者组织、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因为,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共同犯罪中并未发挥作用。就第二种情况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共同犯罪中也未发挥作用,因此,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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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邮电工作人员犯妨害邮政通讯罪或者贪污罪的,其犯罪性质往往会互相混淆。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妨害邮电通讯罪被误作贪污罪的,都发生在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又从中窃取财物的案件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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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律科学》1991,(4)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或玩忽职守而构成的犯罪。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该类共同犯罪除具备一般共同犯罪的要件外,还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犯罪主体全部或其中一部分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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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张某出任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之职务,应当属于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所占有的应属国家资产的50吨铝锭私自售出,并在事发后隐瞒10万元的收入,意在占为己有,应构成贪污罪。具体理由如下:一、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事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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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某侵吞多发零件的行为,应文认为不能定盗窃罪,我同意。那么是否构成贪污罪呢?应文是肯定的,我不能同意。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或侵吞其暂时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即被侵害的对象并不要求一定是本单位的财产,但必须是行为人暂时合法管理的财产。唐某的行为虽然利用了职务之便,但侵吞的并非其合法管理的公共财产,而是别人错给他的财物,所以不能定贪污罪。不是盗窃罪、贪污罪,那么唐某的行为属何性质呢?这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而又必须给以刑罚处罚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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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与普通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特殊主体条件。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普通人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及虽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未利用职务之便的)共同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中,有的具有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有的不具有特殊主体条件,俗称内外勾结的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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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第一期刊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应否定罪问题笔谈》一文,就一案例(略)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讨论。此文共列举了三种观点:王树成同志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职务之便,不能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即否定说。曲辰同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者谋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取请托者的财物,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肯定说。武乾同志认为对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要作具体分析,不能认为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为都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折衷说。上述三种观点可以说是代表了我国刑法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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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八三年十二期发表的韩向阳同志的《妨害邮电通讯罪与贪污罪的性质不能混淆》一文,就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信件或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是妨害邮电通讯罪,还是贪污罪提出了意见。主张凡此种行为都只能认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处罚时应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的量刑幅度科刑。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一、将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认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与刑法规定不符。韩文认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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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要正确认定承包经营中的贪污罪,关键是准确认定承包者是否属于贪污罪的主体,其侵犯的客体是否属于公共财物。 1、对承包者是否属于贪污罪主体身份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种分析认定的方法。一种是从发包方组织的性质来确定承包人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发包方组织的性质是决定承包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的重要前提,必须首先查清发包方组织的性质。目前,发包方组织基本上可分为四种类型:①国营企业;②集体企业;③集体为主与个人集资联营企业;④个人合伙联营企业。对于发包方是国营、集体企业的,承包人的经营活动是受国营、集体组织委托从事公务的法定代理人,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其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的性质没有改变。若承包人利用经营管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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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缩小,取消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主体的资格。但是,对于农村干部是否属于贪污罪主体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按刑法规定,农村干部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一、农村干部是集体组织管理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干部包括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主要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的宣传。贯彻、执行和负责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农村干部既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同时也对本村的经济发展负责。无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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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之间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行为。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共犯的刑事责任缺少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关于挪用公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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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挪用公款系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公款挪为己用或它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但在我国刑法分则中,除设有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的规定外,没有对挪用一般公款的行为独立设定罪名。为了解决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日见增多与严重的非法挪用公款以谋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者以贪污罪论处。这种处置办法,对打击非法挪用公款的经济犯罪活动,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挪用公款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则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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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年第5期刊登了朱志华同志写的《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私贷公款收取利息的行为》一文。作者分析了这一犯罪行为的三种定性观点,即投机倒把罪、贪污罪、受贿罪,并主张定贪污罪为妥。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定挪用公款罪较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