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秘密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直接转移平台账户内资金和转移平台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等两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应区分这两种行为方式,对直接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以盗窃罪认定,而对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从刑民结合的角度来看,应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刑事认定可突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指令运行行为的思考,民事认定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账户权利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框架下把握。  相似文献   

2.
办理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时要坚持体系化思维,准确把握互联网领域刑事案件类型特征,准确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条码(二维码)支付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等的法律属性,明确主要行为手段,结合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对虚假刷单获取支付平台返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以套现为幌子,欺骗套现人,骗得套现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冒用他人名义开通消费(透支)账户并套现的行为,视该产品背后公司的属性,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盈利性帮助他人消费(透支)账户套现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采取欺骗方式获取第三方支付账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盗取或利用事先知晓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不论该钱财是账户余额、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已开通消费(透支)账户、理财账户资金,均应认定为盗窃罪。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先绑定银行卡再取得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3.
魏捷 《法制与社会》2012,(5):102+110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支付工具,更是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最终要的一环。但是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以支付宝为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4.
得益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通过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逐渐成为人们青睐的支付方式。通过将支付宝绑定手机号码和银行卡,人们可以简单、快捷地实现网络支付、信用卡还款以及水电煤缴费,甚至还能通过支付宝衍生的产品进行投资、理财。但近期,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由于支付宝涉及大量资金进出且多与用户的银行卡绑定,一些不法分子将支付宝用户作为盗窃、诈骗的新目标,甚至出现了专门的“洗料盗宝”群,严重地威胁着支付宝用户的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发展,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也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本文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实践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如: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等,提出对信用卡诈骗罪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6.
魏曼曼 《法制与社会》2011,(15):109-109
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方式作为一种支付平台应运而生。但其在市场运作中尚未成熟,存在支付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探讨了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问题,并提出了构建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7.
对于存款占有的归属,应区分"存款指向的现金"和"存款债权"两种不同意义进行讨论:根据"现金占有即所有"的一般法则,存入银行的现金归银行占有(所有),存款人依据存款合同取得对银行债权的占有。在错误汇款的场合,错误进入收款人账户中的存款,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错误汇款人。拒不返还、数额较大的,构成对汇款人所有的财产的侵占。借用他人账户存入存款的场合,存款名义人系该存款债权的占有人,存款名义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挂失、补办新卡的手段取出存款的,成立对实际存款人的财产之侵占;在保管他人银行卡过程中,未经他人授权或者超越授权额度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视情形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微信、支付宝等用户对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微信、支付宝公司或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所属银行享有债权。行为人非法转移他人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资金及所绑定银行账户中资金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窃取了他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或者对银行的存款债权,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8.
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传统支付观念的改变,使得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获得迅速发展。但是,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机构的法律定位以及交易、支付、争议处理等规则一直游离于法律调控之外,甚至于法相悖。必须尽快开展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构建法律环境,推动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7,(6):119-129
网络移动支付是网络技术与金融产品深度结合的产物。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的实质内涵应当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网络移动支付账户与信用卡账户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两者的本质区别是前者由非金融机构设立,后者由金融机构设立,因而不能将两者等同视之。基于两者的紧密联系,应将网络移动支付视为信用卡的新型支付方式。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冒用信用卡行为的对象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冒用的主要类型是冒用网络移动账户实施侵财;冒用的重要特征不是"账户资金被盗",而是"机器人被骗"。"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间的逻辑冲突进一步放大,立法上适时作出调整迫在眉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手机并利用其网络移动支付账户转账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  相似文献   

10.
信用卡,是指具有循环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设计和“先消费,后还款”、无担保人和保证金、可按最低还款额分期还款等特点的个人信用支付工具。作为当前国际上广为流行的一种非现金的支付方式与结算工具,信用卡提供了很多交易上的便利;但同时由于其本身的不确定因素,使得信用卡业务具有与生俱来的风险性。表现在法律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成为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大争论热点。  相似文献   

11.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快速蓬勃发展起来.然而,隐藏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洗钱风险,随着平台服务的不断发展逐渐暴露出来.对于这种洗钱风险,建议从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细化非金融机构操作细则和流程、建立奖励机制等方面完善对非金融机构网络平台反洗钱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相似文献   

12.
<正>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码商的概念尚未进行统一界定,有观点认为,码商是指提供银行卡洗白资金的行为人。但该观点并不全面,例如:庞某注册融城平台会员,购买支付结算工具,为境外赌场进行支付结算,并且发展杨某等人作为下线。笔者认为,码商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非法支付平台中通过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帮助黑灰产业转移支付,使非法资金合法化,并发展下级代理的行为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码商涌入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网络黑灰产业提供支付结算,数额巨大、犯罪传染性极强,迫切需要法律作出有力回应,然而,司法实践对于该类行为的甄别尚未细化,  相似文献   

13.
所谓信用卡是由银行发行,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其以快捷、方便的服务和消费、购物等多功能的特点,深受消费者的青睐。但是信用卡在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有关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也呈多发趋势。  相似文献   

14.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发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网络支付手段,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第三方支付中潜藏一些亟待解决问题。文章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5.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专门公司发给持卡人,用于在各地金融机构取现、办理结算或在商场、饭店、宾馆直接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它集储蓄、转帐结算、自动存取、汇兑和消费借贷等功能于一身,既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又促进了商业往来。因此,信用卡一产生即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随着信用卡的广泛使用,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也  相似文献   

16.
以美国赌博案为基础,考查WTO/GATS规则和承诺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应当定性为跨境提供模式而不是境外消费模式,现有及今后的GATS模式1承诺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该案承认了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一项GATS模式1承诺可以涵盖通过所有手段或方式提供的服务,WTO成员应当同等对待通过各种不同手段或方式跨境提供的服务.包括电子商务.本案明确了通过GATS规制和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框架,必将对国际电子商务及其法律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7.
丛卓义 《法庭内外》2013,(10):32-33
近年来,随着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信用卡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生活方式。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办理信用卡,纷纷推出了特色服务,使信用卡不仅可以透支消费,还能打折、积分、网上购物或提取现金,给人们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然而,一些持卡人在对信用卡的认识和使用上存在误区,并不清楚如何正确、安全地使用信用卡,或对逾期不还款等行为抱有侥幸心理,不仅对个人贷款、信用评价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无意中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付出沉重的代价。  相似文献   

18.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计算机网和其它类型的通信网络来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买卖、交易、结算等一系列商业活动的方式.一些常见的例子包括在线拍卖、在线支付及其它金融业务.Internet惊人的扩张速度.日益廉价的上网费用等等都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巨大潜力.而且随着涉及电子商务的发明申请的数目正显著的增加,这种新技术也为传统的专利制度带来了挑战.其中电子商务的可专利性问题就是争论的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19.
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易支付手段,信用卡已经逐渐深入普通消费者的生活,与此同时,各类信用卡犯罪也日趋严重。然而,司法实践中,在打击信用卡犯罪活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有待明晰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期“疑案精解”特邀专家对窃取他人借记卡磁条信息,改写至本人卡上取款的行为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0.
刘颖 《中国法学》2004,(1):161-172
电子资金划拨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作为世界上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最完善的法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创设了“支付命令”和“安全程序”等全新的概念与规则。支付命令不仅是4A编所界定的支付指令,而且对确定4A编的调整范围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各当事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安全程序是支付命令的认证手段,其相关规则将欺诈损失在各当事方间进行了分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具有如下启示:“功能等同”方法不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唯一思路,我国立法应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经验,考虑创立具有全新概念、全新规则专门调整电子商务特定关系的法律;我国电子商务法应是一个法群,而不是一部法典;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就电子化权利的转让问题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