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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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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发展,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也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本文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实践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如: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等,提出对信用卡诈骗罪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2.
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不仅包括仿制其物理外观的形式伪造,还应包括将权利人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的内容伪造。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当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事实上不存在对虚拟信用卡的伪造。以虚假身份骗领无对应实体卡的虚拟信用卡应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利用权利人既有实体卡信息,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系对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非法使用而非伪造。有关伪造信用卡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包含伪造空白信用卡,伪造空白信用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保持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的协调。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改变立法原意,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伪造含义应有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3.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建议该罪亦可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 ;骗领信用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 ;对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危害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本罪 ;对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信用卡协议透支的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形 ,作出相应处罚。  相似文献   

4.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将借记卡归入"信用卡"的含义之中,符合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初衷.对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符合刑法原理.对以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应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具体定罪处罚.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没有使用的行为应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定性.  相似文献   

5.
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明祥 《河北法学》2005,23(11):24-26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中的“使用”,是指按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使用;“骗领”仅限于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不包含使用真实身份证明但采用虚构资信材料、提供虚假担保等欺骗手段骗领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非当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或意图者应排除在外。对盗窃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后又予以使用并取得了大量财物的行为,不能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仍然只能定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6.
杨建 《法制与社会》2012,(36):238-239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盗窃”是指采用平和的方式取得他人占有的信用卡;仅限于真实、有效,能够正常使用的信用卡;“并”不使用信用卡的可能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使用”是按信用卡特有的电子支付卡的功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使用后透支不能以恶意透支认定;该犯罪的着手以使用行为开始为准,以达到盗窃罪数额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7.
吴飞飞 《法律适用》2014,(6):99-102
在银行卡业务领域,信用卡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信用卡与借记卡是区别对待的。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认为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但是信用卡和借记卡在申领和使用等方面完全不同,相应的管理秩序也应当有区别。从借记卡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来看,将其归入"金融凭证"似乎更为准确。应当将对信用卡的狭义理解运用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中,同时对信用卡信息应当进行严格地限制解释。  相似文献   

8.
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评析及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宪权 《法律科学》2014,(1):186-193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196条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假冒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含借记卡)的行为。其中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他人已经作废的信用卡。基于ATM机等机器的工作原理可知,机器在银行卡业务中实际上处于辅助者的地位,它反映并执行银行的意志,其本身虽然不能被骗,但行为人能够通过机器实现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欺骗。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应限定为仅对自然人使用,而应该包括对ATM机等机器使用。对于侵占、抢劫、抢夺、敲诈勒索他人信用卡后又使用的情形,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以其中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并采用诈骗的方式取得合法持卡人的同意或者授权,进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其实质仍属于违背合法持卡人意志的"冒用"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1.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假冒该持卡人使用以骗取财物的行为.理论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定性问题提出了"区分说".但是现行立法却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以盗窃罪一罪定罪处罚.基于理论和立法上的差异,界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使用"的含义及范围,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准确理解具有重要作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使用"只能是实现信用卡取现消费转账透支的信用功用能而进行的行为.传统观点认为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的对象也受到了新时代的挑战,并针对传统观点提出机器可以作为诈骗罪的对象.为防止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们应该否定区分说,而将盗窃信用卡的并使用的行为统一定罪盗窃罪.  相似文献   

12.
叶胜男  王艳华 《法制与社会》2010,(33):84-84,100
随着经济生活的深入发展,信用卡诈骗罪的频发,学术界对于这一犯罪众说纷纭,本文试就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主要围绕刑法中信用卡概念的定性、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展开相关讨论。  相似文献   

13.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近年来 ,信用卡诈骗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应包含借记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 ,不包括伪卡或废卡 ;对拾得信用卡并获取密码而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侵吞行为的定性 ,应依照刑法规定综合加以考虑 ,按不同情况分别定罪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如何定性的批复,没有区分拾得的他人信用卡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没有揭示遗忘在自动柜员机插卡口的信用卡视为银行保管物的性质,对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信用卡的常识缺乏了解,且批复使用的语言有歧义,不利于下级检察机关据以正确地适用法律,建议予以订正。  相似文献   

15.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假冒该持卡人使用以骗取财物的行为.理论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定性问题提出了"区分说".但是现行立法却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以盗窃罪一罪定罪处罚.基于理论和立法上的差异,界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使用"的含义及范围,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准确...  相似文献   

16.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存在信用卡范围、恶意透支认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等问题。信用卡的范围应该保持与其他部门法一致以保持法律的协调统一;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应该采程序合法的标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综合主客观因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也应区分具体情况加以定性。  相似文献   

17.
马颖文 《法制与社会》2013,(33):246-247
市场经济的飞快发展,科技水平的快速提高,使人们越来越追求高效、快捷的方式,金融交易的“去现金化”使信用卡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近年来,信用卡使用渠道不断增多,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断渗透,以及征信系统本身存在的漏洞,其风险也随之俱增。信用卡诈骗犯罪逐渐增多,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增长尤为明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惩治逐渐成为银行系统、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关注。本文拟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为解决法院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18.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限于真实、有效,能正常使用的信用卡卡片;"使用"是按信用卡特有的电子支付卡的功能加以利用;"盗窃"是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他人占有之下的信用卡卡片。行为人误认伪卡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使用盗窃的信用卡不以盗窃者本人使用为限,还包含利用第三者使用,故意帮助、教唆第三者使用的情形。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复制信用卡后使用的、盗用他人留置在自动取款机插口内未退出取走的信用卡取款的,不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9.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设立的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发卡银行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支取款项获得短期、小额贷款进行消费的行为。对持卡人来说可以解决一时的资金困难:对发卡银行来说可以带来较高的利息收入,扩大其业务范围,增加业务收入。然而.透支过度和失控,也将产生负面作用,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诈骗银行资金,是阻碍信用卡透支功能正常发挥、扰乱信用卡市场的一大祸害。至2004年7月底,中国丁商银行有关数据显示2004年上半年.其673万张信用卡的透支规模达30亿元,其中不良透支的比例为3.5%左右。  相似文献   

20.
信用卡作为新兴支付工具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信用卡诈骗等问题也随之而来.1997新刑法出台后,信用卡诈骗罪也被纳入到了刑法典之中,这说明信用卡诈骗罪已经和传统的诈骗罪有了本质上的区别,它作为一个新的罪名而存在.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信用卡诈骗无论是在犯罪构成还是在社会危害性上都具有其自身特点.目前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内涵的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多的难点和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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