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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论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兼论刑法漏洞的补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理论盲点: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与不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不分;目的性限缩与限制解释不分;可补充的漏洞与不可补充的漏洞不分.真正非法定目的犯属于刑法隐藏漏洞,必须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来补充.目的性限缩中的"目的性论据"不是刑法法益保护的目的,而是刑法自由保障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非法定目的犯的甄别与定位——以伪造货币罪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立法表述不够明确,对于我国刑法第170条所规定的伪造货币罪是否要求特定目的、进而在解释上是否属于目的犯之问题,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将直接导致对于该罪的司法认定的不同结果。不同观点之间,实际上体现的是有关本罪的法益性质的不同认识。在对本罪的法益性质难以取得有效共识的情况下,将不具行使目的的伪造行为出罪与其说是出于法益的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不如说是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从而,在承认立法的有限理性、承认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本身的前提下,对于非法定目的犯的甄别标准,除了必须考虑该罪的法益之外,在保护法益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作为例外还必须将刑事政策作为非法定目的犯的甄别标准。同时,在法定目的犯与非法定目的犯的对应关系上,认识到以法定目的犯为原则、以非法定目的犯为例外也符合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的构造和趋向本身。  相似文献   

3.
陈琦 《研究生法学》2009,24(4):46-53
目的是法的创造者,刑法的目的应当是刑法实施、刑法适用和刑法解释的基准和目标。随着中国社会进入关键的重组和转型期,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犯罪特征,弥补刑法的滞后性、僵硬性,大量涉及方方面面的刑法解释成为了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特点。刑法解释一方面解决了一些现实问题、填补了一些法律空白,但另一方面,也在罪刑法定的法律(人权)原则和实现有效犯罪化的社会需求之间、司法的严格性和判决的可接受性之间造成了紧张。这些矛盾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在这种困境下,重新确认刑法的目对于刑法解释的指导关系,有利于规范刑法解释活动,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中找到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4.
目的犯目的的地位是指目的犯中目的与故意的关系,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争议很大,但是各种观点都没有注意区分目的犯的类型,因而难免有片面性的缺点。实际上,断绝的结果犯与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结构有很大的差异:前者,目的是故意的内容;后者目的是故意之外的独立主观要素。其理由可以从目的犯"目的"与"故意"两方面的内容来论述。论题的进一步展开则是对我国法定目的犯的归类。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新刑法中的结合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众所周知 ,结合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在我国刑法理论中 ,结合犯历来被作为法定的一罪来看待。长期以来 ,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刑法条文中是否存在结合犯(或典型的结合犯)颇有争议。本文就我国新刑法中的结合犯问题略抒己见 ,以期抛砖引玉。一、结合犯的概念、形式及特征(一)结合犯之概念 :通说认为 ,所谓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 ,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 ,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  相似文献   

6.
应当重新审视法定犯的刑法规范属性,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论转向分离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统一论混同了立法和司法原理,势必得出行为成立犯罪就一定处罚的结论,这不仅与司法实践不一致,也会导致在立法扩张的同时加剧司法的进一步扩张。刑法立法的类型性和抽象性,为分离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刑法立法不可能完全杜绝司法的个案裁量,司法可以在立法的框架下针对个案予以情景化判断。分离论有助于形成“立法扩张+司法限缩”的模式,促进个案裁判的实质公正。分离论符合司法综合判断的立场,通过裁判对刑法规范的具体适用予以实践性建构,可弥补刑法立法偏重一般性的不足。分离论有助于实现犯罪的分层评价,行为规范的主要功能在于宣示行为的规范违反性,裁判规范则侧重处罚必要性的判断。基于法定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论思路,首先,应当摒弃形式化的机械认定犯罪的思路,强化刑法规范目的对于刑事违法判断的制约,避免行政法和刑法规范目的混淆,同时避免后果主义对构成要件的“软化解释”。其次,注重法定犯罪量要素的客观判断,在认定模糊罪量要素时,应当坚持客观违法的立场。最后,应当建构法定犯应罚性与需罚性区分的司法逻辑,应罚性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  相似文献   

7.
正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中止犯是否造成了损害,对于中止犯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应当首先明确"造成损害"的内涵与以及"损害"原因,在此基础上探讨"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如何确定"损害"范围的问题。第一,根据我国刑法有关中止犯的立法宗旨以及刑罚目的,"造成损害"应仅限于行为造成的实害(即侵害结果),而不包括行为造成的抽象与具体危险。反过来说,行为对法益仅造成了抽象危险或者具体危险时,都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第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损害"必须是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第三,  相似文献   

8.
正外国的刑事立法体例上,自然犯被规定在刑法典中,法定犯则被规定在附属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或者特别刑法中。由于我国立法者将自然犯与法定犯规定在一个刑法典中,于是形成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其中,既有分别规定,也有混同规定。混同规定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种情形:第一,将较轻的法定犯当作较重的自在  相似文献   

9.
目的犯的法理探究   总被引:37,自引:0,他引:37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兴良 《法学研究》2004,26(3):72-81
目的犯是指以超过的主观要素为罪责要素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目的犯的规定。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目的犯之目的是犯罪规定之外的主观要素,它与规定之内的目的是有所不同的。目的犯的设立,为控方的举证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应当采用推定的方法正确地认定目的犯之目的。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界关于动机与目的争论的主要原因是,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没有严格按照犯罪目的既有的概念来使用这一用语,同时,动机与目的的相对性也使两者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以现行立法为基础、以动机与目的之本质属性为根据,在"超过的主观要素"中划分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可行的。目的内容的客观性和动机内容的纯主观性是划分两种主观心理因素的根本标志。在学理上,目的犯可以分为肯定性目的犯与否定性目的犯,单一性目的犯和选择性目的犯,实质上的目的犯和形式上的目的犯。刑法应当取消形式上的目的犯的规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认识分歧和认定困惑。我国刑法指明的犯罪目的,多为犯罪目的,个别属于犯罪动机,也有一些并非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其实是该罪的意志因素。其中,既有明示的规定,也有隐含的规定。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以及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是超过的主观要素,实属各罪的意志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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