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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位思考作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级决策层解决事务、处理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方式曾被广泛地采用。然而,由于换位思考存在一种没有亲身体验的弊端,由此而造成决策失误、问题处理不当的事情时有发生。鉴于此,由换位思考转变为换们实践也就显得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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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青海)》2016,(2)
正工作中,有的干部很苦恼,为什么自己辛苦为百姓办好事,百姓却不领情?化解矛盾纠纷,该做的工作都做了,为什么个别群众仍然揪着不放、闹个没完?具体原因可能各不相同,但与缺乏换位意识不无关系。不去换位思考、将心比心,那么好事虽好却未必是群众所需要的,表面矛盾化解了,群众心结却可能还在。因而,很多人看起来忙忙碌碌、勤勤恳恳,但因为少了换位,事实上仍然在缺位。的确,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大多习惯从自己的角度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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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总是存在的,往往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产生了,怎么办?这就需要换位思考。有了换位思考,许多矛盾和问题可以轻松化解,能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神奇效用。比如,自己少一份随意,别人就会多一份轻松;自己少一份刻薄,别人就会多一份宽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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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位思考,无论是在领导工作实践中,还是在人际交往中,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设身处地地站在对方的位置上、立场上,思考认识问题,再通过分析比较,进而达到思想认识上的统一,并实现相互沟通、交流的目的。这种换位思考应极力倡导。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另一种所谓的“换位思考”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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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坚 《党的生活(黑龙江)》2008,(8)
"换位思考"有利于理解、体谅、宽容矛盾的对方,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确实具有一定的作用,只是这种作用相当有限,并且与"换位思考"的"位"密切相关.有篇文章对"位"作了这样的设定:"比如,把自己当做父母来看待子女,当做老师来看待学生,当做交警来看待路人,当做市长来看待市民,当做上级来看待下级,等等……"这样一来,"换位思考"那"相当有限"的作用也荡然无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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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纠纷解决路径之优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地纠纷已成为影响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农地纠纷解决路径之有效建构便成为当下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然考察我国当下农地纠纷之解决现状,虽有多元化路径选择,但却存在和解低效化、调解无力化、仲裁非终化、行政裁决和复议范围狭隘化、诉讼高阶化、信访常态化、暴力性自力救济频繁化以及多元路径衔接缺乏化等不足,严重影响农地纠纷解决的实效和农村宏观治理秩序。究其原因,根源在于目前农村社会所依存的支配性权威在不断削减、弱化甚至尚未形成。鉴于此,为建构农地纠纷解决的最优路径,既应强化传统习惯权威、个人权威和公共权威,又应完善与农地纠纷相关的法规范以及多元解决路径之间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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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解决中,法官角色目前主要呈现三种样态:家长式角色指法官解决纠纷偏重传统家庭伦理,甚至以家长权威达到息讼效果;工匠式角色指法官注重司法技术,试图以形式化司法程序解决所有纠纷;晚近有人提出法官的医生式角色,即以修复当事人社会关系为目标,密切联系法与社会,有针对性地主动解决纠纷。家事纠纷解决中法官角色需根据我国社会发展作出最佳定位,即在工匠式基础上,以医生式角色为主导,并以家长式因素适当修正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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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在纠纷解决上存在着不同的机理,主要表现在纠纷解决观念、纠纷解决价值、纠纷解决模式、纠纷解决的文化特质等方面,通过对两种不同纠纷解决机理形成原因的对比分析,可以揭示中西方不同的纠纷解决机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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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福山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2,(1):63-67
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权威性高、专业性强、高效、及时、直接等特有功能优势。通过对行政性纠纷解决实效的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还原行政性纠纷解决的现实状态。以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与实效之间的差异为突破口,确立完善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进路,并对行政执法附带性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调解)与依职权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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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杨丽娟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1,34(2):95-98
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和谐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各国解决社会纠纷、弥补诉讼制度不足的重要手段。由于受到以往崇尚诉讼意识的影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逐步被边缘化。要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强化基层的纠纷预防机制;加强基层政府部门协调联动,创新纠纷排查机制;创新人民调解,理顺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解决纠纷的法律关系;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工作,扩大仲裁服务领域;改革创新信访制度,着力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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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法之内看公法--兼议中国公法学的方法论转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贤君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5,(4):61-66
公法的繁荣需要在学术意义上实现方法论的转向,由原来不同程度上依附于其他学科方法的境况中摆脱出来,实现具备学科自主性的自足的学科体系,解决我国公法发展进程中形式主义方法论缺席为学术研究和法规范司法实施中的困境.开放的分析实证的公法方法论将纯粹分析性的公法规范解释与司法实施解决纠纷的规范解释结合在一起,可解决纯粹分析方法的科学性所回避的价值判断,有助于在个案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从事实中提炼和发现价值,为公法纠纷提供规范依据,协助并激励公法的创新、发展与进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