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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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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国林 《法学杂志》2006,27(3):53-55
合同效力问题属于合同的价值判断问题,已成立的合同所处的效力状态不同,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也有所不同。准确把握合同目前所处的效力状态及其转化条件,不仅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实践中作出正确的合同行为具有指导意义;而且有利于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准确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作出正确的判决或裁决。  相似文献   

2.
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本文指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有不同的法律要件 ,合同成立产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的生效产生狭义上的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广义与狭义的两种含义 ,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约束力 ,狭义的合同效力又称履行效力 ,仅指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发生。所谓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广义的合同效力的有无 ,而非合同生效中所称的狭义合同效力  相似文献   

3.
一合同效力根源理论合同是实现意思自治的利器,其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间产生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对缔结该契约的人,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亦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当今社会  相似文献   

4.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意向书通常同时包含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条款,前者主要规定当事人协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后者主要用来记录未来正式合同的内容。承认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有助于鼓励当事人在不确定条件下探索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或加速达成协议。在程序性规定本身缺乏足够的确定性时,对其约束力需作出个案判断。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双方当事人均须完成自己所许诺的协商阶段的履行。实体性条款往往伴随着排除或限制其效力的附带条款,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可以从缔约过程或当事人履行行为中解释出愿受约束的意思,意向书本身便是具有实体约束力的合同。  相似文献   

5.
吴光荣 《现代法学》2024,(1):177-192
从《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就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看,“合同效力”在我国民法上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广义的合同效力与广义的合同拘束力属同义语,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和保护,其前提是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即“依法成立”。因此,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并无实质区别。但是,为了准确描述合同已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法律状态,我国民法有时是在狭义上使用合同拘束力的概念,并将其与狭义的合同效力概念区别开来:前者指当事人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擅自撤销或者解除合同,并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或消极对待报批义务;后者则指当事人一方得基于合同请求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即履行效力。此外,由于我国民法上的买卖合同不仅包含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而且包含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因此,还应将买卖合同的效力进一步区分为履行效力与移转效力。“合同效力”的此种层次性,既是现代交易阶段化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民法体系特色的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6.
试析涉他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涉他合同的概念与沿革涉他合同是与束己合同相对应的、根据合同的效力是仅及于合同当事人还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标准而对民事合同所作的一种分类。束己合同是效力仅约束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而涉他合同则是指效力涉及合同关系外第三人的合同。在现代合同法上,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指合同关系对合同当事人所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外效力则是合同关系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束己合同即体现了合同的对内效力,而涉他合同则体现了合同的对外效力,根据合同的效力是使第三人获得利益,还是使第三人…  相似文献   

7.
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在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糾纷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探矿权转让合同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首先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形态,即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合同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未生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中的大量约定条款,在合同成立未生效期间,始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处于约束状态,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行使解除权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以实现公平效率价值。对于探矿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情况下,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商业风险负担和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据事实证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双方损失负担。  相似文献   

9.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含有时间效力关系,并受到时间效力的约束。经济合同法关于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就包括时效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以内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逾期履行义务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经济合同时间效力,按合同运行的不同阶段,可概述为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10.
1.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违约责任 正如一审和二审法院所确认的,区某与宾馆之间已经就住宿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自成立时起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的,构成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守约一方由此获得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相似文献   

11.
家产制作为一种习惯法,与中国的家庭法律及其社会适应性存在着密切关联。对家产制和家庭法律的研究应该采取"实践的法律社会学"态度,通过经验研究来充分展示转型社会对家庭本身的内在需求,从而在法律制度上对这种社会需求给于正确的回应。考察分家模式的历史变迁,可以发现家产制是处理中国家庭财产分配的根本制度选择。在产权结构上,家产制具有客体上的公有性、主体上的多元性以及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身份性等三大特征,从而区别于西方所有权制度。这种特殊的家产制度是中国转型社会的内在需求,因为中国农村的城市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家产制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从而有助于城市化的顺利进行;另外一方面,家产制有利于补充国家养老能力的不足从而确保城市家庭的稳定和再生产,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然而家庭法律却日益朝着"去家产制"和"私权化"的方向发展,从而丧失社会适应性,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中国的家庭立法应该回归新的家产制,并以其为中心确立起"发展型家庭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2.
关于物权契约独立性理论建构的前提性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物权变动为什么必须经过交付,交付是否暗含了一个转移物权的契约或者只是一个单纯的履行债权契约的事实行为,黑格尔基于市民社会辩证法对抽象个人观所作的批判以及特殊意志的现实性能够有效地解读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必须交付的问题。黑格尔共同意志与特殊意志相对实存的二元架构对于理解意思表示(Willenserklarung)和确证交付作为处分行为的现实载体所具有的独立性具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能够为有效读解关于物权契约的理论争议厘清认识前提。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我国物权立法对此应采取的选择是: 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 但当以债权契约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时, 物权行为并不具有独立性, 而是被债权行为吸收; 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要求物权变动以公示方法——交付 (动产) 或登记 (不动产) 为内在生效要件。这样, 物权变动过程就是意定行为(债权或物权行为) 和法定行为(交付或登记) 的结合;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法律赋予意定行为具有决定行为的效力; 但对善意第三人来说, 法定行为则具有决定意定行为的效力, 即赋予公示公信力来维护交易安全, 而无承认物权行为之无因性之必要。  相似文献   

14.
林承铎 《法学杂志》2012,33(3):146-150
夫妻二人出资所创办的公司,其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何界定并厘清夫妻二人公司,讨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性质和夫妻二人公司的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则显得十分必要,揭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探究解决办法也相当重要。夫妻财产制契约是身份契约,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权出资协议不是夫妻财产制契约。要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必须改变“一事一议”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5.
邹发云 《行政与法》2004,(10):48-50
从我国私营经济家庭财产关系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探讨了该类家庭中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的归属、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三大问题,提出了作者的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王铁雄 《河北法学》2020,38(1):20-42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对解决承包地流转闭锁抵押难行等问题意义重大。却因将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以法律固化,新设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清、类型混合、流转不济,无益承包地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可市场化开放性流转之“三权分置”目标实现。受其影响,《民法典分编(草案)》亦存同样问题。亟待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入典完善。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遵循《民法总则》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于《民法典分编(草案)》完善中,基于英美地产权客体权益分离理论与大陆法系二次权能分离理论具兼创债权性与物权性经营权功能的地权二次分离理论,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变上,从其客体权益中分离出二元化土地经营权,并分别于合同编增设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具体规范债权性经营权、于物权编构造“农用地使用权”科学规范物权性经营权。以利能以债权性经营权顺农地灵活经营实践、物权性经营权应农地抵押及长期经营所需的二元化路径,促现行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向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开放性流转发展,以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入典达成“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17.
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近征求全民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凸现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应遵循婚后所得推定共有的准则,其法理依据是夫妻之间存在的协力关系。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之间就采用何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所订立的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与一般财产契约不同,其直接产生夫妻财产法上的效力,即以双方当事人选定的财产制度替代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无论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共同财产制都存有一定缺陷。在我国夫妻财产制结构中增设非常财产制可以弥补共同财产制之不足。  相似文献   

18.
Members of married couples rated how ideal communal, exchange, and equality rules were for their marriages. They also reported on whether they and their spouses followed each norm in general in their marriages and in the domains of housework and child care. Both men and women considered a communal norm to be more ideal than the other norms and reported that they and their spouse followed a communal norm to a greater extent than an exchange or equality rule, both in general and in the domains of housework and child care. In addition, links between reports of actual division of labor in each domain, as well as reports of norm use, and perceived fairness of the division of family work were examined. Greater inequalities in the division of labor were linked to decreased perceptions of fairness. Controlling for reports of division of labor, women's reports of the self and of the spouse following a communal norm were linked with increased perceptions of fairness as were women's reports of the spouse following an equality rule. In contrast, and again after controlling for reports of division of labor, women's reports of the self following an exchange rule and men's reports of the self and of the spouse following an exchange rule were associated with greater perceived unfairness of the division of family work.  相似文献   

19.
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泽善 《北方法学》2013,7(4):100-109
诈骗罪是事关财产的犯罪,诈骗罪的成立应当要求被害人具有财产损失,即在未遂的情况下,要求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在既遂的情况下,则要求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现实的财产损失。整体财产减少说、形式性个别财产减少说以及折中说均有不足之处,因此,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应当以实质性个别财产减少为基准进行判断,即综合处分行为前后财产的价值,在此基础上,以处分后的财产是否受到损失为基准进行判断。另外,相应给付,欺诈性乞讨、募捐,欺诈性权利行使均可以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20.
王洪礼 《政法论丛》2009,(4):104-108
在众多的物业管理纠纷中,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纠纷又是其中的重点和难点。应当理清其中的基础法律关系,明确物业服务费收缴主体应当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而不是物业服务企业,从而使物业服务企业走出困扰其发展的收费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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