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正>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内容。其形式,有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等。当代各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最为普遍。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分别财产制,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同时也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婚姻终止时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制,即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   

3.
夫妻财产制的修改:法政策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完善的夫妻财产制是我国婚姻法修改的目的之一。本文首先阐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结构体系,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原理和夫妻财产契约理论分析现行法及专家建议稿的缺失,并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结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在很大程度对夫妻财产的认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虽然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但由于部分条文本身存在缺陷和人们理解上的偏差,仍然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和学理上的争论.加之,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立足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文化传统,我国法定财产制系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本文着重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厘清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概述、范围、认定、认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了将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财产制、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做法,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两种财产形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清偿是司法实践一个常见而重要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婚姻法》第41条确立的原则是,夫妻双方所负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男女一方所负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相似文献   

6.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由来与发展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产生 我们应当先了解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兼具身份法和财产法的双重属性.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财产责任等问题。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一般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情形。共同财产制是指以夫妻一体主义为原则.将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直至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相似文献   

7.
裴桦 《法学杂志》2007,28(3):141-143
夫妻共同财产制由于具有其他财产制无可比拟的优势而成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未来的立法中也必将是法定财产制的首选财产制.但是共同财产制同任何其他财产制一样有其内在的、固有的缺陷.本文总结出共同财产制的五点不足,并针对每一种不足提出立法上的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8.
我国于2001年4月颁布的修改后的《婚姻法》,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在法定财产制中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本文从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之转换、法定财产制到约定财产制之转变两个方面对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进步进行了评价。  相似文献   

9.
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马忆南 《中国法学》2001,(1):140-147
本文对婚姻法修改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 ,指出 :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和特征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部分构成 ;约定夫妻财产制应从其功能出发选择立法模式 ;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这一改变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 ,离婚与社会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相似文献   

10.
陈玉玲 《政法学刊》2006,23(6):81-85
修改后的两岸新夫妻财产制,虽然呈现出一些共同点,但仍有诸多冲突。我国建立了与台湾地区相类似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约定财产制;台湾地区废弃了危害夫妻平等地位的联合财产制,增设了法定财产制和剩余财产分配制。台湾地区新夫妻财产制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1.
李冬锴 《行政与法》2012,(4):103-109
产权式酒店是投资者购买酒店客房产权,依分时度假方式与酒店管理者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获得限定的使用权限和经营收益的旅游房地产经营模式。产权式酒店之产权是一种弱化所有权属性的有期产权,在运营中存在"经济上"的所有权与"法律上"的所有权的分离,具有信托制度上的转换权能,本质上是一种不动产使用信托受益权。因此,应当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将产权式酒店的委托经营合同定性为信托合同,构建和完善产权式酒店的典型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12.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有新型财产的产生,传统的财产概念把财产看成是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总括性权利,既没有准确反映财产的内涵,也不能囊括现代社会的新型财产,新型财产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有必要树立一个既能反映财产的本质,又能适应新型财产不断出现的新财产概念。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的财产概念进行比较,找到财产的本质内涵,提出了新的财产概念。  相似文献   

13.
林承铎 《法学杂志》2012,33(3):146-150
夫妻二人出资所创办的公司,其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何界定并厘清夫妻二人公司,讨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性质和夫妻二人公司的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则显得十分必要,揭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探究解决办法也相当重要。夫妻财产制契约是身份契约,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权出资协议不是夫妻财产制契约。要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必须改变“一事一议”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4.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圣平 《法学研究》2014,36(4):76-9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为前提。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地产权的结构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地的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表达为物权关系,以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目标,主流学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化构造即应破除。经济学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学说为基础构建农地产权的观点,曲解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他物权设立的基本法理,无法在法律上得以表达,也与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农地的流转仅仅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则方式自由;如果农地的流转具有创设物权的效果,则方式强制。实定法上就农地转让的条件限制缺乏正当性,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15.
添附是物权法上确定所有权取得的一项重要规则,同时也与债法中的不当得利、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制度密切相关.房屋租赁中的添附主要表现为不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它虽以租赁合同为基础,但相对独立于合同关系.实践中有必要区分承租人添附的善意与恶意、添附产生的合同内部关系与外部效力、添附形成物的价值大小和功能差异等因素确定添附物的归属.而对于租赁房屋添附利益的返还及损害赔偿,应当区别于租赁双方的合同责任,适用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等规则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6.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具有残缺性和可分割性的特征.运用产权理论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帝国社会中国家(君主)掌握的是土地产权结构中的所有权,社会成员拥有的是土地产权结构中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由此形成的一种具有高度残缺性特征的土地产权制度形态,阻碍了清晰的土地私有观念和土地私有制度的形成.因此,中国古代官僚制最基本的经济基础是全国范围内高度集中的土地所有权,而政治权力与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层面上的高度统一使得君主成为一国之内最大的地主,官僚制体系主要是作为君主王权的代理者而存在,而能否控制官僚群体对社会的提取限度则成为维系帝国王朝政权存续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7.
财产权的宪法史可分为人权财产权和国家财产制两个阶段。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是国家财产制的组成部分,是现代宪法创设的用以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其基本特征是国家垄断,其基本工具价值是垄断。以权利观审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它具有主体的唯一性和权利的专有性、不可变更性和价值优先性等特点。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质是国家权力,是管理权,而非自由财产权。  相似文献   

18.
夫妻共有不动产项下隐名共有人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的广泛适用,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在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时,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因此,出现了隐名的共有人。由于《婚姻法》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不够明确,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为了解决此困境,一方面,应将日常家事限于为家庭生活需求的事务;另一方面,有必要在不动产登记事项中增加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备案制度,以解决隐名共有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的失衡问题。  相似文献   

19.
杨会 《政法论丛》2020,(1):90-101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直接将租赁房屋出卖给买受人而承租人事后知悉的,他应当向出租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其获得法律救济的前提。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后,他能够获得法律救济的程度或法律后果取决于买受人是否善意及房屋是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买受人善意并且与出租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买受人善意但未与出租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出租人的履行决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未被履行方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买受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的,其买卖合同无效,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履行;买受人单纯恶意但未进行物权登记的,出卖人只能向承租人进行履行;买受人单纯恶意且进行物权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20.
产权即财产权 ,既包括财产所有权又包括财产支配权或经营权。尽管所有权的范畴在不断扩展 ,但仍不会最终取代产权 ,倒是不断扩张的物权观念 ,日益接近产权。物权、债、知识产权皆从属于财产权。虽然知识产权的大部分来源于古代或近代的特权 ,但在当代 ,知识产权应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