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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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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标识承载着企业的商誉,企业组合使用各种商业标识,以期在消费者心中形成“认知记忆申述”,同时商业标识有“外溢性”,一体化使用有助于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和他人“搭便车”.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范围广、边界模糊,如何在设权和不设权之间找到平衡,以更好地厘定产权边界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商业标识是现代商品经济极为重要的商事符号与标记,是商主体知识财产的重要类型。构建相关法律制度,保护商主体对其商业标识的财产权益,是促进商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在商业实践中,商业标识的演进表现为从现代性商业标识独大发展到现代性与传统性商业标识兼容、从个体性商业标识独尊发展到个体性与集体性商业标识并存、从现实性商业标识独强发展到现实性与虚拟性商业标识共荣的逻辑进路。商业标识涵盖现代性与传统性商业标识、个体性与集体性商业标识、现实性与虚拟性商业标识三对逻辑范畴。我国商业标识立法,在理念上偏重保护现代性、个体性、现实性商业标识,而忽视传统性、集体性与虚拟性商业标识的保护。为此,我国应当调整商业标识法立法理念,制定统一的商业标识法,配以相关商业标识保护条例,对所有商业标识提供保护。  相似文献   

3.
《商务与法律》2005,(1):33-34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所谓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今后我国的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工作将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之下开展,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都应当遵循相关规定。(2)获得认证的产品要加贴全国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标识。国家认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有机产品加贴统一标识是国际惯例,这样做不仅便于消费者识别,更有利于打击冒伪劣产品,  相似文献   

4.
《法治与社会》2006,(3):F0002-F0002
秦随彦简历 秦随彦同志,男,1947年10月出生,洛南县巡检镇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工程师,现任洛南县鑫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莲峰 《法学》2007,(3):99-107
我国现行商业标识立法的混乱和庞杂带来了诸多弊端,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已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各类商业标识本身所固有的相同特性和功能则奠定了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可行性基础。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使各种商业标识的功能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模式选择,其必由路径应以现行的一部法律进行扩充和修改,使之成为商业标识规范体系的主导法律,由此为基础形成内容完整、协调统一的商业标识法律规范体系,而能但此重任的非《商标法》莫属。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除应在结合所涉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考虑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外,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所涉商标使用的历史状况、  相似文献   

7.
奇女子王英败诉的法律适用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告王英的丈夫因过量饮用被告富平春酒厂生产的“富平春”白酒,引发急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致死。原告王英提出了要求被告赔偿其丈夫死亡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并要求被告生产的白酒应在标签上标注警示四内容:酒中所含的真实成分及其比例:酒致死量、中毒量,酒能使人上瘾,能引发多种疾病,酗酒基因可遗传;超量饮酒的危害;酒的正确饮用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等诉讼请求。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均以原告败诉告终。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理由是:被告富平春酒厂的酒标签符合国家制定的《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要求,原告要求标注的内容,国标中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富平春酒厂的产品标示上不存在缺陷。可认定产品质量合格。因此,不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原告要求被告产品标识上必须标注有关内容的问题,应由工商及技监部门管理,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属该案审理范围。而原告王英则认为,1989年颁布的《饮料酒标签标准》已落后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和《产品质量法》第15条均规定了生产者有说明和警示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是大法,《饮料酒标签标准》是行业规定,行业规定与法律不符,应服从法律。被告的酒标签虽然符合“国标”,但未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规定标上警示内容,仍未尽到警示义务。  相似文献   

8.
山西远鑫集团组建于1992年,公司始终秉承勤奋拼搏、锐意进取、自强不息、实业报国的企业精神,以打造和谐远鑫、规模远鑫、效益远鑫、百年远鑫为战略目标,务实创新,奋力开拓,现已发展成为一个集生产、制造、贸易、服务、矿业、研发、电力、文化产业、房地产开发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集团公司。  相似文献   

9.
消费者李先生不久前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XX牌的大屏幕彩电,在使用过程中他发现实际可接收频道数量与原说明书不符,有些增补频道的电视节目根本无法接收到,为此,他专门到我们大海公司来咨询。 我想借此机会向需要(准备)选购大屏幕彩电的消费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认清大屏幕彩电的标识(进口彩电应特别注意其中文标识)。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安全认证标识等,因为产品标识关系到产品的安全使用。  相似文献   

10.
结合美国法院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判断主体,针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与审判的实际情况,建议申请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主体应当是一般消费者。一般消费者是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购买者。申请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的判断主体,应当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  相似文献   

11.
杜颖 《法学》2018,(2):59-72
广告具有信息功能、劝诱功能以及自我表达功能,商业标识功能是广告信息功能的延伸。广告语属于广告的载体,针对侵害未注册广告语商业标识功能的情形,权益人既可依据《商标法》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请求保护,也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保护的规范请求保护。此外,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保护。当然,对广告语商业标识功能的保护理应受到合理使用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的使用对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削弱等诸项限制。  相似文献   

12.
<正>【裁判要旨】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认定误导性信息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可从信息的内容、表述的方式及传播的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对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判断,可综合考虑被诉言论性质、被诉行为特点、行为人认知能力等因素。被诉言论足以误导相关受众产生认知偏差而影响其消费选择,削弱竞争对手商品或服务竞争力,而行为人对此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构成商业诋毁。  相似文献   

13.
食品标识是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和性能,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由于食品卫生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所以与其他商品相比,食品标识的卫生管理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一、食品标识卫生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3)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4)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相似文献   

14.
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15.
《公民与法治》2005,(7):F003-F003
前屈庄村是唐山市开平区升平镇的一个崛起的文明生态村,工农业总产值为3.4433亿元,人均纯收入5050元。  相似文献   

16.
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以保护来源标识功能为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外观和商标的法律保护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即对来源标识功能的保护;但是商业外观与商标相比仍有明显的区别.商业外观一般具有三个功能:基本功能、促销功能和来源标识功能.来源标识功能虽是商业外观的辅助和第三功能,但却是商标的最重要功能.这种区别使我们在对商业外观的保护时应该更加注意对其来源标识功能的区分和判断,以保护其来源标识功能为原则,并且以是否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为构成侵权的依据.这样可以避免对商业外观的不当保护给竞争带来的损害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相冲突,并且也可以解决美国司法中所谓的产品包装和产品设计二分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中所谓知名商品等要求所造成的司法困境.  相似文献   

17.
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部包分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方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将二者混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对二者进行区分,需要我们对案情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真实交易意图,是否面向不同消费者进行判断,对交易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犯罪行为是否会浸害合法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18.
同行监督源于表达自由,它可以有效弥合产品信息不对称,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增进消费者福祉具有重要作用,这奠定了同行监督权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同行监督权已经超越传统企业商业言论自由和公平竞争权范畴,以公共利益为法益目标,具有社会权利属性。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同行监督权,而是将其蕴含在社会监督之中,应通过制度创新确立同行监督权,对同行监督适度宽容鼓励。但经营者在行使同行监督权时应秉持审慎态度,负有更高注意义务,遵循“目的正当、立场中立公允、事实客观真实”的基本原则。在构造同行监督法律规范时,应当从同行监督关系、同行监督行为、同行监督后果等内容入手,通过修改《产品质量法》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关联和应用关联。同行监督权有可能被滥用,从而异化为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企业名誉权。在区分及认定同行监督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时,应当从客观事实与主观过错角度出发,并基于消费者视角从整体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我是某食品厂的厂长。最近一段时期,我厂的香肠产品紧俏,供不应求。为了满足经销商及消费者的需求,我从一家私营食品公司购进2000公斤积压香肠,经检验合格后,剥去私营食品公司原来的商标标识,换贴成我厂的商标标识,作为我厂的产品供应给经销商和消费者。后有人举报,当地工商局认定我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准备作出行政处罚。由于我厂所销售的香肠质量均为合格,没有假冒他人商标,而且还帮助私营食品公司推销了  相似文献   

20.
宜人  刘悠 《法庭内外》2008,(3):26-29
商标是消费者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其被作为知识产权暨财产权给予保护的意义。源于企业及其产品对商标的依赖。源于每一个商标的背后所蕴涵着的市场和无限商机。源于商标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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