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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长期定型化交易中,格式条款使用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单方变更有其必要性和实践意义。我国《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未对其制度化,故有必要从原理及规范上予以解释与补充。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之正当化基础可依据格式条款使用人预先保留单方变更权内容的"变更条款",亦可基于法政策的考量。之于前者,"变更条款"应受到格式条款的一般效力规制且符合相对人的可期待性,以实现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之于后者,应参考情势变更原则之于司法实践的类型化适用确立"变更必要性"明确的适用范围。为使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产生拘束相对人之效力,应构建相对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实体规范上该变更应符合"相对人的一般利益"或达到"合理性"要求。程序规范上,格式条款使用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及相对人享有脱离变更后合同的解约权等救济措施,从而实现相对人知情权、选择权及对等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论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国家行政权力代表者的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优先权,包括合同标的确定权、相对人选择权、监督合同履行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和行政制裁权。对合同优先权必须采取法律控制,其途径主要通过程序控权:一是严格规范行政主体优先权行使的行政程序;二是健全合同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3.
行政合同单方变更权是行政合同的内在需要,为世界许多国家行政立法所肯认。我国没有统一行政合同法,导致了行政合同实践的混乱和无序。因此,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必须对行政合同单方变更权予以法律规制,促使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4.
制定隐私政策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律的重要工具,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确保其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方式。经用户同意的隐私政策将在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在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方面具有取得用户授权的效力,此类隐私政策的变更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变更,应当取得用户同意,否则对用户不产生拘束力。未经用户同意的隐私政策属于纯粹的企业自律规则,无法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在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方面并不具有取得用户授权的效力,此类隐私政策的变更无须取得用户的同意,变更后的隐私政策对用户不产生拘束力。  相似文献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相似文献   

6.
在PPP项目合同或者一些国家的法律中规定了政府有权单方变更PPP合同.政府有权单方变更PPP合同是由PPP项目的周期长和情况复杂等特点所决定的.政府单方变更PPP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政府单方变更PPP合同的适用条件、内容、限制和补偿.政府单方变更PPP合同应遵循公共利益、情势变更和物有所值的实体要件,也要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进行.PPP合同应当直接规定政府可以请求变更PPP项目规模或性质的限制条件,政府单方变更权应受到未实质和根本改变合同内容的限制.政府在单方变更PPP合同时,应对私人主体作出一定的补偿,以弥补给私人主体所造成的损失.中国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时,应给予政府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充分的重视,这是化解来自东道国政府的风险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路径.  相似文献   

7.
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与排除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采用比较法的方法 ,就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与解除问题作了一些初步探讨 ,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 ,误解方对此有重大过失时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只有此种显失公平是相对人乘人之危的结果时 ,不利益的一方才享有合同撤销权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 ,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情事时 ,受欺诈、受胁迫方才享有合同撤销权。撤销权的主体一旦行使了合同变更权 ,即丧失了合同撤销权 ,合同变更权是适用于双方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 ,至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受害方不享有合同变更权 ;基于共同行为所签订的协议如合伙合同、合资合同等 ,原则上不存在合同撤销权 ;当可撤销权合同又具有无效原因时 ,仍可行使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与瑕疵担保请求权可以竞合 ,但只能择一行使 ;合同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并不相互排斥等。  相似文献   

8.
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的履行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特权。行政主体一般享有中止履行权、指导与监督权、单方变更权、相对人违约的单方解除权、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单方解除权、情势变更情况下的变更解除权以及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履行权等特权。对于行政主体的特权,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予以控制。  相似文献   

9.
在电信服务合同中,电信企业基于特定事由、遇有抽象行政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技术进步构成情势变更以及合同存续达到一定期间后均可取得对电信服务合同的单方变更权。本文就电信服务合同单方变更的条件展开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将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参照适用于行政协议,应当如何与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制度相互衔接?结合既有规范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可以看到,当发生协议相对人根本违约或遭遇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时,缔约行政主体在原则上皆应参照适用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而仅在缔约行政主体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客观事变乃源于公共利益需求新变化,并且涉案具体情形满足行政协议下单方高权行为之行使条件时,缔约行政主体才可以适用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制度。为了完善两项制度的衔接,未来还需提升单方变更解除行为对协议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可预期性,并完备缔约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主张情势变更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1.
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管理相对人一旦认为行政裁决对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产生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审理后,只能就被诉的行政裁决作出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确认、撤销、强制履行的判决,但不能作出变更判决。那么,这是否符合行政裁决案件独有的特点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应享有司法变更权。一、因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2.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了赵某、李某与北京某度假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2008年9月6日,赵某、李某二人与北京某度假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世界旅行家度假权益承购合同书》,约定二人支付3万元购买该公司提供的度假权益拥有权,每两年享受一周该公司俱乐部的成员酒店或者其他国际度假交换网络酒店内一居室的权利,合同还约定了二人享有住宿权、交换权、赠与权、预借权、处分和收益权、继承权等条款。后二人起诉至一审法院,以涉案合同应属旅游合同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返还3万余元合同款。度假公司  相似文献   

13.
试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明确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在于它涉及到相对人在合同中的权利救济;不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把行政合同当作民事合同来处理将使相对人丧失许多权利。通过分析,不难看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直接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受行政法调整的合同,它是行政权行使的一种具体方式,在于政府垄断着一定资源,从而其“合意”只是一种“外壳”。既然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优益权而又属必要,既然不是取消它,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给予相对人以权利救济,为此,有两方面的途径:一是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对人的质询权、抗辩权、听证权;二是行政与司法上的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4.
蔡睿 《北方法学》2020,(1):146-160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否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法院依职权变更,在《民法总则》生效的背景下仍然具有探讨空间。在实践层面,适用可变更合同规则的案例具有一定比重;价值层面,变更权背后反映了多种价值间的折衷权衡;在社会效用层面,可变更合同规则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变更废弃"的背景下,虽然可以通过"解释先于撤销"和"部分撤销"规则、情事变更原则和减价条款发挥部分替代作用,然而诸种替代解释方案均有局限,不能完全替代可变更合同规则的制度功能。在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完成之际,《民法总则》尚有修改余地,应抓住机会恢复变更合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委托创作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396条所规定的委托合同,在原则上应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作品创作委托人享有单方解约权,但行使该条件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在受托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行使;2.必须通知受托人;3.必须赔偿受托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目的虽有多处规定,但却无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目的的内涵依赖于法官的解释,由此带来诸多问题。从社会实践看,合同目的不能仅限于经济利益,还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等。合同目的也不等同于合同动机。根本违约与合同目的间存在着表里、因果关系。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避免履约中的道德风险,在对“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明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限制法官以解释“合同目的”为由,滥用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对合同目的给予界定并将其作为一般条款列入其第12条中。  相似文献   

17.
纪闻 《中国检察官》2021,(19):50-54
利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第三人是否享有权利。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利他合同规则,但未规定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解释规则,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具有解释力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比较法中的传统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当事人意图考察"存在"双重意图困境"和"意图虚化困境"。结合利他合同制度史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理论而提出的"原因关系考察+合同对价考察"方法,具有法理基础和民法典规范基础,其可操作性也可在现有的离婚赠与条款、货物运输合同等利他合同纠纷中体现。  相似文献   

18.
房产回购在房屋买卖贷款合同中屡见不鲜,虽然这种行为目前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但依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特别意外原因下,在合法范围内应当是可操作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贷款按揭合同中三方自愿约定的房产回购条款一般不认定无效。但是,由于它涉及到债权制度、担保制度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其在法律上的定位不易把握,将房屋回购认定为商品房按揭合同中出卖人享有的请求代买受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债权追偿权,有利于厘清各方法律关系,也减轻了房产商在房屋贷款合同中的隐形压力。  相似文献   

19.
约定解除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是,在约定解除的方式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相似文献   

20.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界定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和合同规范中的重大误解内涵。误解的对象或内容,是指民事行为或合同的当事人表示的重要意思或合同内容的错误。其内涵一般可以以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为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意思表示的错误是否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就知道该错误的后果就不会作出此意思表示、交易上是否属于重要的民事或合同关系要素的错误等方面为标准来把握。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所享有的变更或撤销权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其在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与自身实际利益相关的重要民事权利,以格式条款排除这一权利的,该条款当然无效。特价机票不得签转退只是对旅客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无理由变更或解除权作出限制或例外,并不能对抗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在认定重大误解成立要素时采纳表意人主观上过失状态,既符合重大误解制度的宗旨,实践中也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相互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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