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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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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行政决策作为"高政治性、强专业性"的行政行为,其合法有效性关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因此,为减少决策失误、防止腐败滋生,让重大行政决策回归公共理性,并预防社会安全风险,应建立健全我国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而该机制的建构可以通过制定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来明确审查主体资格,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并进一步细化审查内容具体规则,强化审查意见的法律效力。另外,还需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以保障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2.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我国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面临着基本法缺位,公众参与内容规定模糊,公众参与方式陈旧,行政决策监督机制欠缺,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意见反馈机制缺失等困境。完善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还需要制定基本法律,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广度、深度和密度;创新公众参与决策方式,完善决策反馈机制、事后评估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行政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3.
《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强调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这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进一步推进。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的意义,分析政府决策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构建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体系,以保证程序正当合法、过程公开、决策科学,更好的规范政府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党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健全决策咨询机制"。专家咨询制度作为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途径,亟待完善。目前,该制度存在着法律依据不完善、专家选任随意性大、参与机构形式单一、专家咨询范围和方式不明确以及专家责任制度缺失等问题。完善我国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需要完善立法、改进遴选机制、实现参与机构的多元化、明确咨询范围和方式、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制已是行政决策法律规制的共识,但其涉及的若干实体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则始终存在较大争议。重大行政决策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一般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等概念极易混淆,需要厘清。实务操作层面,如何处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之间,上下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之间,决策公开与信息公开之间,决策合法性评估与合法性审查等几个关系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系统梳理和分析问题,对于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健全相关决策程序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的行政领导制度。从行政决策的角度,行政首长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最终的行政决策权,就此承担责任。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种内部辅助性的程序设计,仅具有"建议权"的价值属性,应当服务、服从于宪法所设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合法性审查不能对行政首长行使重大行政决策权产生实质性的剥夺效应。在宪法框架下,"合法性审查"程序及其内在机理,在解释论的视角应当以"合法性论证"为最终归宿。  相似文献   

7.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我国治安管理中的一种处罚执行制度,是行政法上复议、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的例外情况。从立法的规定和执法的实践来看,该制度存在申请时间不明确、适用范围过于单一、"社会危险性"审查不好把握、权利救济制度规定不足等问题。需要明确申请暂缓执行的时间条件、扩大完善适用暂缓执行的范围、明确"社会危险性"审查的具体标准、将暂缓执行决定权司法化,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是对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也是对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的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责任,为强化责任追究宜引入民法上连带责任制度,在追诉期限上实行终身追诉。当前,构建该制度还存在集体负责制背景下责任追诉对象不清、责任追究启动标准模糊和对重大行政决策界定不统一等问题。为此,应找准责任承担主体,固化责任类型;明晰启动标准,设置事前评估机制;做好顶层设计,考虑出台《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条例》;拓宽问责范围,深化"同体问责",强化"异体问责"。  相似文献   

9.
重大决策关乎国计民生,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决策一旦失误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需要建立终身追责制.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为基础,针对该制度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追责对象不明确、责任标准不统一、决策者的避责行为等困境,应从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晰重大决策的边界、统一归责标准、建立决策会议案卷记录制度等方面,构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10.
行政决策作为我国现代法治政府的重要行政行为,其法治化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2019年国务院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只进行了模糊化、原则性规定,其操作性不强。本文基于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机制的概念、立法现状以及各类学术理论,提出从完善评估立法、明确评估主体、评估范围以及发挥评估报告效力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滥用职权行为可予以撤销。但实践中,法院对此保持了过度的“司法谦抑”,没有发挥其应有价值。滥用职权标准不明确、法官对滥用职权审查违反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担忧以及缺乏审查经验是其主要原因。针对上述原因,我们需要在厘清认识的基础上,设计一套适应现实需要的行政滥用职权审查技术规范,并通过立法等途径加以确认,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的制度体系,让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效用。  相似文献   

12.
行政协议合法性与合约性审查已成为行政诉讼司法审查重点,但已有研究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文中对31份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存在着合约性审查含义不明、合法性审查未形成规范及合法性与合约性审查未协调运作的问题.对此,提出应将合约性审查定义为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审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同时确定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及其主动全面审查原则,从而为行政协议司法审判提供标准,使合法性与合约性审查协调一致,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是人民法院针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判时所应遵循的标准,是人民法院裁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依据的尺度.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存在明显的缺陷:不分问题的性质,都采取了统一的严格的标准;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程序审查中仅以法定程序为准,不考虑非法定程序.随着行政机关被赋予更广泛的行政管理权,这种审查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与理念.因此,应当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审查的标准,即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建立灵活适当的审查标准,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全面引入正当法律程序标准.  相似文献   

14.
行政决策是行政的重要环节,直接决定后续事态的发展方向与结果。行政决策中的重大行政决策更是关乎国计民生,其影响力的广度与深度极大,故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立法总体呈现"地方优先于中央"的态势,同时各地方立法之间存在着共性与不足。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先行为中央统一立法提供了更多实践经验,中央立法的出台势在必行。在参考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中央还必须从全局入手,调和各方关系,这样才能实现立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相似文献   

15.
重大行政决策兼具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外部行为与内部行为的特征,这对现有的行政行为理论带来巨大冲击,又因这一行为关乎重大利益影响,程序的规范显得更为必要。认真梳理蜂涌而至的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不难发现效力、范围、程序、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差异。但这些地方立法和文件对于合理设计较高位阶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地方经验,国家层面的立法应注意相对统一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系统设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规范问责制度。  相似文献   

16.
法院在审查工商登记行为合法性时所采用的工商登记审查标准与立法规定以及执法实践存在一定的罅隙。观察司法案例,法院适用的审查方式主要有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审慎审查以及依据工商登记性质分别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四种审查方式。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分析,工商登记应当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行政许可法》实际上赋予行政机关在个案情景中,通过衡量交易安全和行政效率来具体决定是否采用实质审查的行政裁量权。工商登记审查标准的确立应当在遵守比例原则的基础上,构建由书面资料的形式审查、真实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组成的三层次审查路径。  相似文献   

17.
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架构下,行政决策作为行政机关的经常性职能活动必须依法而行,遵循善治的目的。因此,行政决策应当实现法治化。具体而言,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构应当依循硬法规制与软法治理的两维向度展开,前者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与行政决策责任机制,后者的机制构成与表现主要是彰显开放、协商与回应等品格的基于多元主体合作共治与多元意志平等协商的信息公开机制与公共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18.
行政决策失误不仅给国家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浪费,而且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损害了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行政决策听证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将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决策领域符合了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种矛盾凸现的现实需要,也顺应了人类历史和法治发展的客现趋势,是未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时应当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的。同时,行政程序法也应当对具体的规则,如是否适用"案卷排他规则"以及政府回应机制这样的配套制度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9.
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长三角区域呈现经济一体化趋势,如何协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内各行政区划利益冲突和各自为政的矛盾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借鉴欧盟一体化的经验,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必须用法制手段来协调各种矛盾,而在法制协调手段中,区域行政立法形式是最佳选择.要通过完善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方式,明确区域行政立法的合法性,明确区域行政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规定行政立法具体程序,解决其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20.
论立法腐败     
立法腐败是立法中的“设租”行为。立法腐败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损害了人民政权的合法性,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要通过构筑违宪审查制度;实行开门立法,建立民众参与机制;推行立法回避制度,建构遏制立法腐败的程序性屏障;放宽新闻审查制度,加强新闻媒体对国家立法活动的宣传和监督等途径预防和治理立法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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