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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累犯与数罪并罚的适用均涉及到"刑罚执行完毕"的判断,而"刑罚执行完毕"是否包含附加刑的执行完毕,在理论上存在重大分歧,有"统一理解论"和"分别理解论"两种观点四种模式。此种认识分歧引发了累犯与数罪并罚在适用上的冲突。笔者认为,对于"刑罚执行完毕"应该做统一理解,仅仅指主刑的执行完毕。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对于该条中“刑罚执行完毕”应该如何理解,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那么,“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还是指主刑和附加刑都执行完毕呢?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就是指主刑的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尚在执行中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不影响累犯的构成。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于再犯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罪的被告人,如何认定累犯,实践中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被告人也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是否构成累犯,应以法院的判决来认定,而不应由检察机关来认定。请问:以上哪一种意见正确?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冯杰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由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因此,缓刑制度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不但是文理解释的结果,也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坚持缓刑执行说有利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与其他的刑罚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5.
张淼 《法学杂志》2014,(4):64-71
一般累犯是刑法中重要的刑罚运用制度,虽然对于累犯的概念还存在诸多争议,但这种争议并没有影响到刑法教义学与司法实践的具体展开。依刑法规定可以直接对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进行解读,能够直接判定是否符合刑法规范的要求,但也因此忽略了刑法规范中基本语法和基本结构在一般累犯上的具体应用,从而使得对一般累犯的结构和本质的理解过于表面化。从结构上来说,一般累犯的组成要素是两个故意犯罪的罪刑体系,其中前判决认定的罪刑体系已经在事实上得以实现,而再犯罪的罪刑体系需要从刑事司法的运行过程来展开,前判决所确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结束与再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形成了两个结构要素之间的联系。从刑事司法运行过程的角度对再犯罪及其评价展开,会发现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并不能够完全契合一般累犯的结构要求,可以在两个阶段对一般累犯进行判定,亦即在性质认定和刑罚判定之后界定。  相似文献   

6.
《法学》1991,(1)
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关系到激励曾经犯过罪的人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和防止他们继续作恶、危害社会,故各国刑事立法对此十分重视。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累犯制度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其后,于1981年6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现象常有所见。对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能否实行数罪并罚?如何进行并罚?能否认定累犯?这些问题在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认识又不尽一致,这已直接影响到裁判、执行相关刑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故值得深入研究。一、对相关批复合理性的反思199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以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依法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是否能够构成累犯,产生了  相似文献   

9.
论单位累犯   总被引:25,自引:1,他引:24  
一、确立单位累犯制度的理由新刑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我们说,该条该款规定的只是自然人累犯制度,而不是单位累犯制度。那么,我们就应思考一个问题,即刑法应否确立单位累犯制度及其理由是什么。笔者认为,刑法应确立单位票犯制度。确立单位累犯制度的理由分述如下:(一)刑法理论上的必然性。累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累犯指曾被判刑而又再次犯罪的,狭义累犯限定在广义…  相似文献   

10.
对普通累犯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辉 《法学论坛》2002,17(3):85-89
累犯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罚制度 ,已经为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同。我国刑法对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 ,普通累犯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一定分歧。笔者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 ,提出将严重过失犯罪、法人犯罪纳入累犯制度打击的范围之内 ,并就普通累犯成立的时间、刑度、罪名等条件提出了几点与通说较为不同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累犯刑罚的适用,就如同累犯的认定一样,许多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一、国外对累犯刑罚的适用 累犯不仅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规定对累犯要处以严厉的刑罚。  相似文献   

12.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对累犯从重处罚,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之一。  相似文献   

13.
基于刑法对累犯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般累犯概念似乎并不会影响到具体的司法适用,但概念本身也反映着对这一制度基点的认识。虽然对一般累犯的理解进路各不相同,但对一般累犯仍然应该采用属加种差的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而且不能将一般累犯作为混合体来进行界定,不能既认为一般累犯是一种量刑情节,又认为一般累犯是刑罚的适用对象。定义的基点与本质、核心特征等并不完全相同。对于一般累犯来说,其基点应该为其定义所涉及的"属",也就是将其理解为是一类行为人,还是一种具体状况。根据我国刑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与具体处理,宜将一般累犯定义的基点确定为"人"。  相似文献   

14.
"剥夺军衔"仍应依法执行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冉巨火 《法学杂志》2004,25(6):57-58
自1988年军队恢复军衔制度以来, “剥夺军衔”作为一种附加刑在军事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被广泛适用于危害严重的犯罪军官。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剥夺军衔已演变为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对于犯罪军官仍应依法执行处罚。  相似文献   

15.
《人民检察》今年第 5期刊载了叶军同志的文章《如何理解“刑罚执行完毕”》,该文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应既包括主刑的执行完毕,又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究竟该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分析立法原意,笔者认为,“刑罚执行完毕”仅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执行完毕,既不包含所有五种主刑的执行完比也不包括三种附加刑的执行完毕,其理由是:   一、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相似文献   

16.
现行累犯通说不但不能为累犯制度提供正当性和合理性,反而会削弱其法定性和正当性.累犯主观恶性既不应因再犯而认定其恶意程度超出其前次犯罪,也不应超出初犯者;认为再犯基于无视前次刑罚体验与后罪刑罚从重前后矛盾:既然前次刑罚无益于预防,如何能保证本次从重处罚有效?因为两个刑期本质完全一样.当再犯率和初犯率未确定时,就不能确定前者高于后者,也不能无根据地确信累犯后果重于初犯.累犯通说之根基只能是经由实证调查所得数据基础上所做的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17.
一、各国累犯制度比较 (一)累犯制度的种类 各国刑法规定不尽一致,依照其构成要件的不同,可作如下划分: 1、根据对前罪刑罚是否执行完毕的要  相似文献   

18.
单位犯罪是一个整体犯罪,有一个犯罪主体,一个刑罚主体,两种刑罚方法,即“单位罚金刑”和“单位责任人员刑”。如果因为单位犯罪而对单位责任人处予徒刑以上刑罚,即可视为是对单位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该特征可以满足累犯制度中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件。因此,单位也有可能构成普通累犯。在此前提下,笔者进一步阐述了构成单位普通累犯的具体条件及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量刑方法。  相似文献   

19.
司法信箱     
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编辑同志:被告人蒋某在199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00元。2002年5月,被告人蒋某因盗窃电脑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在认定蒋某是否构成累犯时,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缓刑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的刑罚,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就不用执行原判刑罚,因他没有被执行过刑罚,缺少一个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不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监狱行刑的目的和功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监狱行刑的含义 监狱行刑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刑罚执行又称行刑,是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一个特定阶段而存在的。“刑事立法是要解决刑法规范从何而来的问题,刑事司法则是要解决刑法规范如何适用的问题”。监狱行刑实质上是将抽象的刑法规定加以具体运用的动态过程。当然,这种“具体运用的动态过程”又包含在刑罚执行的范围之内。广义上的刑罚执行,是指有关的刑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它既包括对主刑的执行,也包括对附加刑的执行。相比较而言,监狱行刑可称为狭义的刑罚执行,它是特指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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