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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进一步增强了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注度。多年来,对如何理解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由谁界定、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否是一回事等,一直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在此坦陈一孔之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对"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决定的事项"的归纳概括1.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字面表述,宪法和法律仅有3处条文涉及:一是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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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由于多方面原因,相对于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一直是地方人大工作的"短板"。如何减小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的落差,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新解读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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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深刻理解和充分行使这项职权,对于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使之真正成为有权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和重要体现。为了有效地行使决定权,在实践中,我认为要把握好五个原则:一、党的领导的原则。在行使决定权时,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及时把党委有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务的决策,通过权力机关,经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而不是代替人大直接行使权力。我们在行使决定权中坚持党的领导,就要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进行。在作出决定前,要向党委汇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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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之“重大事项”的判断——以“厦门PX事件”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虽然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但由于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范围规定过于原则,造成地方人大未能充分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大事项是相对的、动态的,应在"根本性、长远性、全局性"这个标准的指导下,依据合法性、全局性、人民性、区域性、动态性、层次性、可行性原则,遵循严格的科学民主的程序,注重公众参与,采取概括事项与列举事项相结合的方法,对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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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1995,(16)
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决定权行使得好坏,是衡量人大工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方面。这些年来,各地人大虽然在行使决定权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和探索,但从总的情况看,目前决定权的行使仍然很不到位,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为推进人大决定权的行使,针对目前行使决定权的状况和问题,我们提出以下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决定权是人大诸权中法定的独立职权1.人大行使决定权是国家决策的最高形式。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讨论、决定地方重大事项的权力,一些地方人大还就决定权的行使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决定。从决定权行使的实际来看,人大决定权有它自己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有它自己的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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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落实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确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流程,推进重大事项具体化、明晰化和标准化,让重大事项确定更具可操作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流失的现象普遍存在,相对于地方立法、监督和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权是目前地方人大职权行使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有实务工作者将其归纳为"四多四少",即"提出意见建议的多,作出决议决定的少;被动例行的多,主动行权的少;决定事项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决定内容抽象空洞的多,具体指向的少"[1]。导致这一状况的因素有很多,就其规范层面而言,"重大事项"内容上缺乏实质性规定,形式上缺乏程序性规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落实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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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体现。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避免"四种倾向"。一是守旧性倾向。由于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较为笼统,一些地方对重大事项的理解,仅限于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等工作报告,或是以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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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大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既是对区县人大的一种工作要求,也是对区县人大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一次检验。本文作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区县人大工作实际,就区县人大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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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什么是重大事项?如何有效地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广西玉林市人大依据法律和本市实际,认真进行了探索和实践,提出了推进行使决定权规范化的三条措施:把行使决定权的正确与否当作人大职能发挥的重要标志;理顺决定权的程序;细化决定权的范围。他们把重大事项具体规范化为八个方面:贯彻落实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在执行中的部分变更;社会治安、社会秩序方面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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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讨论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西部十省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研究室主任研讨会于 2 0 0 1年 7月 4日至 8日在贵阳市召开。会议着重交流了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以及如何界定“重大事项”的做法和经验 ,探讨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方法和途径。现就会议研讨的一些重要问题简述于后。一、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本经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研讨会中 ,新疆、湖北等省区的同志认为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 ,有以下几条基本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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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中的“重大事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界定“重大事项”应遵循法定原则、大事原则、群众原则、实际原则 ,据此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界定有关“重大事项”的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说 ,准确把握“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前提。我们应把握界定“重大事项”遵循的基本准则。1.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应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 (三 )、(十 )、 (十一 )款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 (四 )、 (五 )、 (七 )、 (八 )、 (十四 )款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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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实践中,某一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界定的。有人认为,对重大事项,法律只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讨论决定权,并没有赋予其界定权,因而由人大常委会界定重大事项没有法律依据;有人认为,法律既然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权,就自然包含了重大事项的界定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