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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进一步增强了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注度。多年来,对如何理解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由谁界定、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否是一回事等,一直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在此坦陈一孔之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对"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决定的事项"的归纳概括1.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字面表述,宪法和法律仅有3处条文涉及:一是宪  相似文献   

2.
<正>人民政坛: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一起被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大职能。特别是没有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甚至超过监督权、任免权。然而,在不少人看来,由于各种因素制约,各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并未能取得预期的实效。从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实践来看,还存在哪些问题呢?刘圣树:从实践层面看,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存在三大"难"题:一是与党委政府关系  相似文献   

3.
正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没有明确重大事项界定权属于人大常委会,但笔者认为,法律既然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就自然拥有了重大事项的界定权。从关系看,人大常委会行驶的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党委行使决策权,"一府两院"行使执行权。党委对国家、社会重要事务的主张和意图  相似文献   

4.
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实践中,某一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界定的。有人认为,对重大事项,法律只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讨论决定权,并没有赋予其界定权,因而由人大常委会界定重大事项没有法律依据;有人认为,法律既然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权,就自然包含了重大事项的界定权。  相似文献   

5.
李涛 《长江论坛》2021,(4):60-64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法律渊源"硬"、决定形式"硬"的制度优势,但运行现状"软"、规制内容"软"的问题导致其治理效能难以充分彰显.基于"硬"与"软"并存这个特征,既要认清重大事项决定权客观上的"软本来",又要将重大事项决定权纳入地方人大工作运行机制中,通过加强党委领导、人大三权支持、政府支持依托、公众参与等途径探索其"硬未来",推动重大事项决定权从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  相似文献   

6.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的行使,往往都涉及到决定权的运用。而行使好决定权的前提,首先需要正确理解和科学界定什么是"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概念"重大事项"不是固定不变的概念,而是随着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变化的相对的概念,其特征主要有二:其一,"重大事项"具有阶段性。这一个阶段的重大事项,并不一定就是另一阶段的重大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的非重大事项可以成为重大事项,原来的重大事项也可能变为非重大事项。如1995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中有关"重大事项"的规定,较修改前多了"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内容,这就意味着现在的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已日渐严重,成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了。  相似文献   

7.
正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但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主体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实践中,重大事项一般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界定的。有人认为,由人大常委会界定重大事项没有法律依据,应由人大常委会出台规定或作出决定来界定重大事项;有人认为,法律既然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权,就自然包含了  相似文献   

8.
<正>落实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确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流程,推进重大事项具体化、明晰化和标准化,让重大事项确定更具可操作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流失的现象普遍存在,相对于地方立法、监督和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权是目前地方人大职权行使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有实务工作者将其归纳为"四多四少",即"提出意见建议的多,作出决议决定的少;被动例行的多,主动行权的少;决定事项程序性的多,实质性的少;决定内容抽象空洞的多,具体指向的少"[1]。导致这一状况的因素有很多,就其规范层面而言,"重大事项"内容上缺乏实质性规定,形式上缺乏程序性规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落实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  相似文献   

9.
正在人大工作实践中,经常听到一些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反映: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一项最难把握、最难行使的职权。说它"难把握",是指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清晰、具体的内涵;说它"难行使",是指许多事情往往由党委、政府联合发文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便"插言"再说什么。加之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法律并没有就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责任作出规定,无法追究法律责任,更未涉及诉讼程序。于是,有的专家学者甚至说:"这不像是法律规定,倒像是一种宣言,政治宣言。"  相似文献   

10.
<正>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还存在着"四多四少"现象,即程序性问题决定多,实质性问题决定少;被动决定多,主动决定少;讲高票通过的多,真正审查决定的少;做出决议、决定的多,事后跟踪督查的少。提高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质量,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界定范围,不模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但什么是重大事项,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并没  相似文献   

11.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主权思想和人民利益、意志的直接体现。然而,该项职权由于界定难,操作难,实施难,往往被人们所忽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成了人大工作中的一道难题。黄冈市二届人大常委会自2002年4月换届以来,坚持“抓重点、解难点、议大事、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创新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和理念,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  相似文献   

12.
必须科学界定范围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首要的是必须对重大事项的范围作出科学、明确的界定。从地方人大的实践来看,界定由地方人大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关键应把握三条原则。  相似文献   

13.
对重大事项的概念无须再进一步详尽定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 ,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党委领导权、政府行政决定权的关系。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来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这一职权 ,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 ,如何科学界定重大事项 ,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做到既不失职 ,又不越权 ,是地方各级人大工作的同志正在努力研究、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一、如何界定重大事…  相似文献   

14.
正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界定重大事项的权利,赋予的是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权。笔者认为,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界定重大事项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法律没有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界定重大事项界定权,但笔者认为’从实践出发,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界定重大事项符合立法精神,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正>虽然有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实践中更多的是"看起来很美",远远没有得到落实,较之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而言,重大事项决定权往往被闲置。真正用好用实重大事项决定权,将会使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四项权力形成整体与合力,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刚性,凸显人民主体地位,诠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考量和设计初衷。  相似文献   

16.
吴振涛 《楚天主人》2012,(11):23-23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体现。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避免"四种倾向"。一是守旧性倾向。由于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较为笼统,一些地方对重大事项的理解,仅限于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等工作报告,或是以往  相似文献   

17.
正什么是重大事项,哪些属于重大事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现实中也只是个相对概念,但人大常委会一旦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对于重大事项的界定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由人大常委会出台规定或作出决定来界定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法定职权,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  相似文献   

18.
<正>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中,形成了"常规式""应急式""清单制""票决制"四种常见路径。"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源自浙江基层人大实践,契合人大制度本义,操作易复制,可作为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个有效突破口。理论界和实务界已逐渐达成对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性的共识,但从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看,"四多四少"现象仍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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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长期以来,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普遍存在着程序性决定多、实体性决定少,被动性决定多、主动性决定少,原则性决定多、可操作性决定少等倾向。主要是由于重大事项范围界定不够明晰、操作程序不够规范、贯彻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造成了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之间的差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人大把加强重大事项决定权建设,作为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但从目前情况看,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仍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个薄弱环节,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20.
吴文毅 《人大建设》2014,(10):35-37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由于多方面原因,相对于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一直是地方人大工作的"短板"。如何减小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的落差,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新解读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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