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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的几个问题姜虹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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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对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致使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和遏制.铁路法把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补充.但是没有具体规定科什么刑,只是规定“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实质上是立法上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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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执行铁路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严惩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秩序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司法解释,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谈一点认识。 一、对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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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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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5)
被告人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鉴于其确因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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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4)
法发[1993]28号 一、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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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刑法》中的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的适用矛盾颇为突出。由于二罪的构成要件表面上形似且部分重迭,故对于诸如持枪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如何定性均各执一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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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占有、携带、藏有或者其他方式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该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它既包括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的直接故意,也包括明知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中藏有毒品而持放任态度仍予以保管的间接故意,而过失则不构成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既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且已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中该罪的数量起刑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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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1)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 《决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四条第一款);窝藏毒品、毒赃罪(第四条第一款);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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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黄某系某采石场承包人。由于要求爆破人员"送一些炸药以放小炮使用方便"的请求遭到拒绝,2008年9月3日,黄某利用某爆破公司派遣的工作人员在爆破作业中疏于管理和未及时清点爆炸物品之隙,在违规帮助洗炮和装炮等过程中,采取窃取、隐匿爆炸物品和虚报爆破用量的手段.将该爆破公司用于爆破作业的炸药118筒计17.7千克和电雷管4发非法据为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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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3、4月间,被告人何某与王某在何家中及工地,非法制造炸药600余公斤。罗某明知何某购硝酸铵化肥是用于非法制造炸药,仍先后两次帮助将化肥运至何某家中,供其非法制造炸药所用。案发后,在何某工段搜缴非法制造的炸药25.5公斤。陈某、王某、马某相互勾结,由王某、马某购买原料,由陈某支付购料款,并提供场所和锅灶等用具,非法制造炸药90余公斤,供陈某开山之用;另由陈某提供原料、工具和场所,由被告人费某及姜某(另案处理)非法制造炸药100余公斤,供陈某开山之用。何某甲勾结何某乙等人购买原料,在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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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出售、制售发票犯罪,有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百零七条规定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二百零九条规定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二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三款)、非法出售发售罪(第四款)。笔者试就这些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作些阐释,以求有益于司法实践。一、发票真伪与罪名的认定凡是有账务的地方,都离不开发票。目前,我国使用的发票大体包括三大类(行政事业性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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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8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该法院以被告人李湘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运输枪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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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