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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4 毫秒
1.
关于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的几个问题姜虹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2.
为了正确执行铁路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严惩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秩序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司法解释,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谈一点认识。 一、对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  相似文献   

3.
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携带炸药,雷管进站上车罪舒秋膂非法携带炸药、雷管进站上车罪,是铁路法新增加的罪名。设立此罪旨在禁止携带作药、雷管进站上车,以切实维护铁路站车秩序,保护旅客人身及财产的安全。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0...  相似文献   

4.
《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  相似文献   

5.
自制小口径手枪的检验与探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以及近年来公安机关对枪支、管制刀具管理力度的加大,使持枪暴力犯罪案件得到了有效控制.但自行制造小口径手枪进行贩卖,牟取暴利,导致非法携带该类枪支、弹药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及公共场所,用于商务活动,持枪作案的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仅我地区近年来就在进站上车的旅客中查获此类枪支百余支,对社会治安构成了极大威胁.我国《刑法》第125条,第30条规定对非法制造,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应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对自制小口径手枪的击发及杀伤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就成为法律诉讼活动中的关键依据.笔者就近年来对此类枪支进行检验鉴定中的一些作法和体会作以下介绍,以求有所裨益.1 自制小口径手枪的构造及特点1.1 送检的自制口径手枪外形多采用仿照国产“五四”、“六四”式手枪制造,亦有少数为仿照国外“转轮”式及“毛瑟枪”外形制造,其形状各异,种类各不相同,外观颜色多为金属材质本色,少数表面涂抹有黑色油漆,其外形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6.
法发[1993]28号 一、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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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箱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审议通过了一些经济法、行政法,铁路法就是其中的一个。在这些单行法律中,有的规定了某些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或比照刑法条款追究刑事责任或从重处罚等。这些单行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制定,是以刑法为依据的。对违反单行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除引用刑法条款外,是否还要同时引用单行法条款?我们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经济法规中的刑事罚则,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明确规定“依照”或者“比照”刑法某一具体条文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虽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或“比照”刑法某一具体条文追究刑事责任,但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刑法对“凶器”与“携带”的含义规定不明确,使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携带凶器抢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办案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目前在理…  相似文献   

10.
被告人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不等于为抢劫而使用枪支,使用枪支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抢支或开枪射击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毫无针对性地将枪持在手中则不属于使用枪支,而是携带枪支行为。携带枪支而使用的情况实施抢劫,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被告人非法携带、运输枪支,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理论,应以非法运输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尊重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出发,法院只能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来认定,不宜改变指控罪名认定。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立法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新刑法采用散在型的立法方式,规定了一系列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条),持有假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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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罪与非罪标准有待明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规定,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应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刑法中能用于惩罚民事诉讼伪证行为的,仅有第307条的规定,即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他人作伪证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刑法的这一规定却不能追究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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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者单位被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权益,制裁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即增加了假冒专利罪.这一规定对于打击假冒专利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假冒专利犯罪行为,对惩治犯罪,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发明创造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修订后的刑法改变了原刑法对渎职罪规定过于笼统的做法,把十几年来经济、民事、行政等法律、法规中依照或者比照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或者第一百八十八条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中的具体条文。同时还针对现实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渎职犯罪行为。这些有益的修改、补充,使得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规定更加具体化、明细化,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惩治渎职犯罪。但是,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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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这些信息的行为也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的刑事责任相对而言的.因此,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从犯比照主犯处罚,这就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提供了参照对象.从犯如何比照主犯处罚,是一个对从犯处罚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在刑法理论上还缺乏研究.我们认为.从犯在比照主犯处罚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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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型犯罪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龙洋 《中外法学》1999,(3):97-100
<正> 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都或多或少地将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严重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例如,德国刑法典、西班牙刑法典、瑞士刑法典、美国模范刑法典,我国香港、台湾刑法也有类似或相同的规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有关非法持有管制物品构成犯罪的规定,在现行刑法修订前,通常认为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弹药罪属于非法持有型犯罪的类型。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自1989年起,我国立法机关加强了对非法持有管制物品行为的打击力度,相继在一些单行刑法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对非法持有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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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用三个不同的概念对不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可分为三种情形,但《刑法》第201条第4款中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归属其中。现行刑事立法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概念不统一,《刑法》在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不当缺位,已有的规定也较为粗糙,《刑事诉讼法》缺乏特赦令执行的程序规定,我们有必要完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20.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我国刑法第402条规定的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私情、私利,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此前,对这类行为以1979年刑法第188条规定的佝私舞弊罪论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利润,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邪门责令纠正;拒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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