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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79-81
国外未遂犯处罚依据理论有犯意说、表征犯意说、行为危险说和结果危险说。我国刑法未规定不能犯,传统理论认为不能未遂行为形式上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实质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可罚。然而,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之间存在逻辑冲突,且在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与刑事违法性存在混同。基于此,应以法益侵害性代替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坚持结果危险说的危险判断方法,以"实行性"限定对实行行为的认定,同时区分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以解决修正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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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笔者认为,酒驾只要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两项限定条件,就不认定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刑法第133条关于醉驾为犯罪的规定,已经考虑到了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因此其规定的是醉驾,而不是酒驾。醉驾与酒驾的区别就在于醉驾是在饮酒达到一定量后的状态,本身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所以应当定罪。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以上的,应当入刑,追究刑事责任;80%以下的造成危害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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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125-126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版)对于侦查终结条件的修改,限定了侦查终结的结果。但是,侦查终结条件中的"案件事实清楚"与"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却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并易引起对侦查终结结果表述理解上的混乱。为了避免这种混乱,建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下次修订时应对侦查终结的条件作如下处理:将"案件事实清楚"修改为"犯罪事实清楚",或删除"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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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中的重要刑法理论。二者有一定的相通之处,但也有相当的差异二者基于不同的理念,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中的非禁止性条款,是刑法允许、保护的行为,所以法定合法是其核心;而期待可能性理论则适用情形更为广泛,它以人性为切入点,体现刑法的人文关怀,二者不可相互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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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 1 7条第 2款规定的已满 1 4周岁不满 1 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并不十分明确 ,导致认识上的分歧 ,直接影响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责任范围和罪与非罪。应对刑法第 1 7条第 2款的责任范围加以界定 ,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直接推定 ,也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精神间接推定。对八种法定情形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可通过隐形推定的方法将其纳入相对刑事责任的范围 ;对上述刑法条款存在的问题 ,可通过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予以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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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6)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得到了极大的关注,"收买"行为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到一律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收买这一实行行为;犯罪形态是状态犯,收买行为自交易结束而终了。收买完成后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收买人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本罪数罪并罚;追诉时效也应从收买行为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研究"收买"行为的行为性质与状态,对本罪"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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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36-38
2009年,邓玉娇最终被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罪",且因自首情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和防卫过当情节,被免除刑事处罚。刑法学界泰斗马克昌先生及一些学者表示支持,许多网民则认为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群情激奋。从刑法学犯罪构成和正当防卫理论尝试对邓玉娇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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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24-25
危险驾驶行为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同时又具有明显的"加害性",从而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同时,在行为人未采取避免措施,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行为人在上述情况下,虽采取了结果避免措施,但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时,亦成立该罪。本文从危险驾驶肇事行为的客观要件、主观归责及定性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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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1):60-63
我国刑事责任评价的时间起点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我国刑法以处罚预备犯为原则,有助于严密刑事法网,将犯罪遏制在萌芽阶段,充分发挥刑法预防功能,但其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与刑法谦抑精神相违,缺乏实践操作性。刑法第22 条已经名存实亡,成为一种无意义的重复规定,建议修改刑法时予以删除,同时将一些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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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 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 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确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才需要查明 的内容。所以,不能将辨认、控制能力界定为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但与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相矛盾,而 且与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程序相矛盾,还难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说中新派的错误观点划清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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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垄断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缺乏作为准用标准的刑法规范,垄断犯罪缺乏用以归类的罪名以及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追究垄断犯罪刑事责任,必须完善刑事立法。通过对垄断行为刑罚可罚性和垄断行为刑事责任承担等实质角度的分析,垄断行为入罪具有合理性。而要做到科学立法,则必须考虑现实中存在的困境,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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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这一规定与修改前相比,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大幅度扩大,案件种类增加。这样可以减少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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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亚胜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4):94-97
行为在现代法学中的基础地位决定了以对行为进行评价为最终目的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 ,危害行为起着核心作用 ,它是犯罪构成体系中联系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中介 ,是犯罪构成的起点和终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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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96-99
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主要表现为连续买卖、联合买卖、虚买虚卖及其他操纵形式,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证监会对亿安科技操纵案仅实施行政处罚属于定性错误,是一种"以罚代刑"的行为,对该案应追究操纵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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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3)
正(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予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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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这一传统刑法原则为线索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进行探讨。比较分析了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指出将原因自由行为引入我国刑法的必要性 ,就我国刑法中争论颇多的醉酒问题及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对现行刑法第 1 8条第 4款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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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琴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3):66-69
互易毒品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使用不同类别、质量以及纯度的毒品进行相互交换的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同普通贩卖毒品行为在犯罪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性方面具有一致性,因此,互易毒品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贩卖毒品行为,包含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贩卖"中,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在对其犯罪数额进行认定时,互易行为人各自对自己持有用于交易的毒品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