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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离婚父母因见不到孩子,打官司要求探望的,十分普遍。但离婚父母放弃探视权不露面,孩子打官司要求父母来探望的,却不多见。那么,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可以放弃探视的权利吗?探视权,是权利,还是义务?江苏发生的一起12岁女儿要求与远在千里之外的六旬父亲相见的案件引出的热点话题,令人唏嘘不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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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探望权仅是权利吗?探望权,又称探视权,即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另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有权探望并与之团聚或相聚在一起的权利。我国新《婚姻法》(即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女子的权利”。但《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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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宋某与邻村女子江某于2004年在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23日在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8月27日,宋某江某的双方父母及其亲属牵着抱着两个未成年孩子来到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称宋某江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生育二子,最近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赌气冲动之下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父母和其他家人均不知情,其子女大的7岁,小的才10个月,其境可怜.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没有通知双方父母进行劝导而当场登记,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况且当事人的另一子女末满周岁属违规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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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研究论丛》2017,(1)
文章通过对调研中发现的家暴致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问题的研究,归纳出家暴行为对被控制和藏匿儿童和目睹儿童的身心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结合中国已经加入的保护儿童国际公约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家暴立法的发展,提出司法机关在处理家暴致离婚案件时,应该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三个基本原则,将儿童抚养问题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优先考虑,妥善解决。文章还通过对调研结果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司法机关合理确定家暴致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归属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期望通过法院对抚养权的合理裁判,尽可能地预防和避免儿童成为新的家暴受害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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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霄含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2):34-37
离婚案件中,解决房屋权利确认及分割问题,一直是化解婚姻矛盾、平息财产纠纷的重点。但房屋权利问题往往涉及各种情况,包含多方利益,同时也是司法认定中的难点。目前,在离婚房屋诉讼审判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含义,按福利政策购买的房改房权利的确认,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是否构成赠与,离婚时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对一方出资装修价值的认定等等,均存有较大的争议。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好保护个人财产和尊重家庭伦理这两种价值的平衡,最大程度的符合当前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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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家庭离婚的成本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分析了由于离婚所引发的经济成本,如家庭财产分割、子女分离、再婚成本、再婚后的生活成本等直接经济成本,也分析了由于离婚所带来的心理成本,它包括离婚对男女双方、子女及父母所带来的心理压力,以及因离婚而引发的社会成本,如离婚带来的信誉下降、失去共同的朋友、增加社会负担等。离婚成本的分析表明,离婚要慎重,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均需及时发现婚姻裂缝的根源,及时调整,创建和谐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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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爱心挽救残破的希望──浙江绍兴南越城区法院创办婚姻家庭学校纪实姜秀花离婚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要经过痛苦选择的事情,尤其是在协议不成终至诉诸法律的情况下,离婚双方及其子女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是不言自喻的。在目前离婚率不断上升、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不断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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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第二代”是个特殊的群体,一般是指年龄在十几岁、二十岁左右的农民工子女,随父母在城市或城郊长大,主要来自两方面人员:一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二是父母双方外出的“留守儿童”。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工“第二代”逐渐增多,带来许多教育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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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我们一直在忽视着一个重大的问题:婚姻家庭案件(包括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撤销婚姻案件)中,除了夫妻或同居双方是案件的当事人外,未成年的子女也应该是当事人。尽管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和民事义务的承担,都依赖于其法定代理人,但与他们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应享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地位并不矛盾,而这种地位却很少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被确立和体现过。这样一来,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很难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事实上,离婚案件中我们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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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7,(3)
讲究儿女亲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抚养和教育子女又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然而,近年来因子女抚育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特别是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抚育问题,已逐渐成为一个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作为孩子,降生到这个世界上,理应得到父母的关心和爱护、享受到童年的幸福与欢乐。小小的孩童走上法庭,与自己的亲生父母对簿公堂,这对于父母来说是可悲可叹的,而对于孩子来讲,无论案件处理的结果如何,都会给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1996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一个小女孩在她妈妈的带领下来到法院,用她那童稚的声音告诉接待她们的法官:"我爸爸不管我,我要告他!"这个小女孩名叫芳芳,今年刚满10岁。在她6岁那年,父母因性格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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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视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最近,又一个无理缠诉达8年之久的案件当事人在该院有关人员的说服教育下服判。案件当事人王世连系河南省纺织机械厂退休职工。1988年6月经中原区法院(1988)法民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与其妻宋××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协议。离婚后,王世连的精神受到了刺激,多次向法院提起申诉,称"财产没有分清",不应该调解离婚。该院几位主管院长认真审查了此案,均认为财产已经分清,离婚系双方自愿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属于无理缠诉。因此一直未给予立案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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