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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2)
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2种情形和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房屋按份共有可得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不仅规定了不动产的认定规则,同时也明确了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时出资的认定规则,即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时的登记推定规则,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时,各自父母的出资视为赠与各自子女的规则。登记推定规则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基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我国现有的父母出资赠与规则有待进一步反思。房屋系婚后所得,因夫妻没有明确约定房产仅归属一人,故房屋由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或按份共有。离婚时,出资及其增值归出资人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可由夫妻双方共有。在考虑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时,法院可酌情适量给一方多分。在具体的增值额计算上,最高院提供了三种标准,其中一种标准对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可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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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霄含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2):34-37
离婚案件中,解决房屋权利确认及分割问题,一直是化解婚姻矛盾、平息财产纠纷的重点。但房屋权利问题往往涉及各种情况,包含多方利益,同时也是司法认定中的难点。目前,在离婚房屋诉讼审判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含义,按福利政策购买的房改房权利的确认,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是否构成赠与,离婚时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对一方出资装修价值的认定等等,均存有较大的争议。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好保护个人财产和尊重家庭伦理这两种价值的平衡,最大程度的符合当前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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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对此,要分清单方赠与和赠与合同的区别,单方赠与是指一方单方面作出要赠与他人财物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单方行为;而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也就是说,还必须得到受赠人的同意,如果受赠人不同意,赠与合同也无法成立和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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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6)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不是基于继子女的固有权,也非完全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应为法律所明确赋予。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事实认定标准在客观标准难以标准化规定前,宜尊重当事人意愿,以意思表示形式化为要件,促进夫妻和谐和保障未成年继子女的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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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夫妻二人生有一子,今年24岁,在某工厂上班。今年儿子要结婚,非要我们负担结婚费用一万元不可。我们夫妻皆在同一商场上班,工资不高,一时无法凑足一万元,儿子就与我纠缠,以致影响我们夫妻感情。请问:法律上规定父母对子女应承担哪些义务?是否必须负担子女的结婚费用?读者:单惠珍单惠珍同志: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即是说,做父母的要为子女的生活、学习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父母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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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通过、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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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是赠与合同还是利益第三人合同或者是其他,学界和实践中历来存在争议。从杨慧文、郭晓菊文中所示案例看,离婚调解协议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赠与约定具有赠与合同的属性,其不能撤销,通常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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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圆自己的安居梦.外孙与外婆约定:外婆将自己的田地、房产等赠与外孙.而外孙的代价是赡养外婆至“百年”。为此,双方还签订了遗赠赡养协议。楼房建好了,赡养外婆的协议也已经如约履行了4年.可就在这时.外孙的父母也因为年老体迈.进入了被赡养人的行列。在不堪重负之下,外孙以自己承担了“双重”赡养义务为由而拒绝再继续赡养外婆。日前,发生湖南省益阳市的这起特殊的赡养案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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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大修”的刑诉法修正草案,已由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反对自我归罪和婚姻家庭特免权的规定,备受关注。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草案在重申了严禁刑讯逼供的同时,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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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通过、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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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5条“除外条款”延续了原《民法总则》第35条“除外条款”的规定,与原《民法通则》第18条“除外条款”的规定相比表述更为科学和严谨。但同时又由于该款的规定相对抽象和较为原则性,导致在实践中对其认识不一,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予以厘清。父母以未成年子女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之行为效力,司法实务和学界均存在有效、效力待定、无效三种观点。父母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其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有效,自无疑问。而父母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其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就代理权限而言属有权代理;就行为效力而言,不是效力待定而是无效。实践中,法院可采取“目的性限缩解释—有权代理—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行为无效”的裁判路径,以实现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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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张立新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提高,因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相应增多,有关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如何保护继父母、继子女的合法权益,调整双方关系,在稳定家庭关系、减少家庭纠纷、以及贯彻养老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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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解决养老资金的现状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此法已取得很大成绩不容否认,但因养老资金短缺而发生拖欠是一个老大难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实施一种新的社会养老制度,急需新创“子女养老社会保险金制度”。这一制度的内涵是,就业子女按每月工资3%出资存入父母在银行的养老保险金帐户,所有权归父母,并可在父母离休、退休后凭证明随时取用。父母不取时,这笔资金,可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统一调剂救急,专款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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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罢2011年第31期《民主与法制》有关婚姻法解释的文章,不禁感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施行,各方的质疑声却不绝于耳,婚姻中的财产问题已然被摆在一个不甚恰当的位置,触动人们感情中那根脆弱的神经。关于第七条的争议似乎渐渐平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仔细想来,对此司法解释的接受恰恰说明民众具备了难能可贵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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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将父母出资购房的房屋权属的认定标准从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改为房屋产权登记的所有人,此举充分尊重了出资父母的意愿。但也引发了婚姻法司法解释更关注财产还是身份,更关注个人利益还是家庭利益的争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