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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珉川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观察,私人书信拍卖争议中人格商品化的责问值得深究。对这个问题作更深层的理论解读,要求我们进入到著作权权利本身特性的考察之中。从商业垄断特权,发展到今天我们所理解的作品上权利获得财产权利的性质,在著作权观念变迁的过程中,“作品”这一概念起到了核心作用。而财产权利规则下的作品认定,遵循著作权法规则中的“原创性”要件,将作者人格化要素加以客观化并外在地固定下来的同时,仍兼具了模糊处理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的开放结构。由此特殊的、甚至是矛盾的法律架构,“作品”才得以将人格这类不作市场交易的要素,成功改造为今天信息社会条件下著作权规则主导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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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的少年》这类“架空”利用原作的同人作品,既不违反现行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也不构成对原作竞争法上的法益侵害.这主要是因为同人作品一般对在先作品不造成替代和竞争,相反,多数同人作品与原作是互相支撑的关系,甚至会造成“同人逆迷”的情况.另外,同人作品还具有文化层累的功能.基于尊重创作规律、有利于文化生成的考虑,同人创作对于在先作品之“搭便车”不应被法律普遍禁止,只有在涉嫌抄袭、剽窃等特定情况下才应加以规制,而著作权法对此已经加以明确,不宜在竞争法上扩张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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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新思维——网站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网站(网页)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网络上的信息不仅包括被“上载”的原有作品,而且包括“网络原创作品”(小说、散文、诗歌、动画等)。不论是“上载”的还是“原创”的,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并不因作品的载体而不同,因此并无所谓“纸上著作权”和“网上著作权”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列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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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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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侵犯改编权、摄制权一案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受到了媒体和学界的关注.一审判决一经公布便受到社会的广泛称赞.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判决在对是否构成改编作品的认定以及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论证上存在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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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作品所需的资源可以区分为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内部要素与创作者不可分离,而外部要素与创作者可以发生分离;从创作要素投入的不同情形来看,自然人可以在独立的状态下自主决定关于作品创作的相关细节,也可能在受到一定干涉的情形下从事作品的创作行为,由此可有独立创作作品与非独立创作作品之分;按照创作人与投资者之间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把非独立创作作品划分为劳动雇佣关系下的“职务作品”与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下的“委托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区分“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法律标准比较模糊,相关著作权归属规则过分干涉私人自治空间;应简化非独立创作作品的类型划分,将非独立创作作品区分为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删除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并根据劳动雇佣关系和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创作人与投资者有所差异的利益关系设置不同的著作权的归属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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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新闻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新闻的概念、内涵、价值体系、学科体系等方面,对传统新闻学的史、论、业务三大块学科模式提出挑战,建构以“实务”为主干,以“文本”和“经营”为两个基本点的新的学科体系。同时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政治传播思想,从政治学、社会学的角度,解读新闻文化的国家属性、政党属性、公众属性等三者之间的关系。这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闻文化研究、实施新闻执政、构建和谐社会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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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那么所谓的“依法”是依据哪个法律呢?笔者认为所说的“依法”并不是指依据著作权法,因为,“依著作权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纯属毫无意义的同语反复。因此,这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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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权益分配的均衡思想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著作权法是国家用以调整作者、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在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一部分配作品权益的知识产权法。我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在对作品权益分配方面,既借鉴了外国经验,又考虑了我国现实国情。它通过调整国家、社会和作者三方面利益关系,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其成功之处,根本上就在于贯彻了对作品权益分配的“均衡思想”(下称均衡思想)。均衡思想是著作权法的精髓所在。笔者拟对此略作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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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概念的科学建构及其在著作权法上的意义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作品概念之科学建构需要借助其他学科理论的支持,需要考虑作品与商标、发明等其他知识产权对象之间的关系.从符号学、信息学和系统论的视角上看,作品是一种具有精神功能的符号组合,也是各种存量知识要素和增量知识要素有机构成的系统.科学建构作品概念有助于分析著作权法上的其他概念和制度,推动知识产权法体系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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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明晰,为了实现原作者、后续作品利用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司法实践已经潜移默化地运用添附规则实现了非法演绎作品的“侵权不停止”,相较于借鉴版权封锁、强制许可、不当得利等制度对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添附规则的适用性更强.非法演绎作品的添附论具有正当性,符合著作权法的宗旨以及添附理论的历史发展需求,添附规则能够与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相融合且不会滋生著作权侵权行为.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开议结合著作权的特殊性,构发非法演绎作品的添附规则以实现文化产业的持续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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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辑作品的法律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编辑作品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编辑作品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编辑人“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是为编辑作品。“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编辑作品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将法律予以保护的编辑作品对象限定在若干作品或者是作品的片断的编辑使用上。但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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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是指中国画、水彩画、油画、版画、素描、书法、雕塑、工艺美术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作为一种有独立法律意义的“作品”,与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一样,都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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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视综艺娱乐节目的发展以及收视率提升所带来的显著经济效益和品牌效应,围绕电视综艺娱乐节目所产生的法律纠纷逐步增多,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由于电视综艺娱乐节目创意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及对节目权利属性的认定存在分歧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作品的定性方面也存在着审理难点。对此,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和“制品”的相关规定,按照不同类型电视综艺娱乐节目在创作过程中“独创性”的程度,予以区别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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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用书在各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但都把是否具有商业性作为决定其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教师用书基本进入市场运作,应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作品使用权。故教师用书不应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教科书”。《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调整为合理使用,并应将是否具有商业性作为确定教学用书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参考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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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抄袭”一词成为影视圈的新热词,其传播与流行的程度与影视剧的热播基本同步,如影随形.是时候该为这个“抄袭”正名了.
抄袭之析:抄=窃
抄袭,在《辞海》中的释义为:把别人的文章、作品私自照抄作为自己的去发表;照搬别人的思想、方法、经验等.
在法律意义上,抄袭一词出现在1990年《著作权法》.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即是“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由此可见,1990年《著作权法》把剽窃和抄袭作为并列的侵权行为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