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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对事实婚姻的理解不同,理论界对重婚罪的认定方面历来争论不休,法律也没有对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操作上的困难与矛盾。本文从婚姻的本质,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国内外关于事实婚姻的的立法变化几方面论证了事实婚姻属于婚姻的范畴并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进一步得出结论押事实婚与事实婚以及事实婚与法律婚的重叠是重婚罪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2.
简析事实重婚罪的构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事实重婚罪的构成问题,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认识尚不统一,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事实重婚罪只能由先有一个法律婚,后又有一个事实婚构成;如果先后成立两个事实婚,或先成立一个事实婚,后成立一个法律婚,则不能构成事实重婚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先有一个法律婚,后又有一个事实婚,固然构成事实重婚罪;如果先后成立两个事实婚,或先有一个事实婚,后又有一个法律婚,也均能构成事实重婚罪。“事实婚姻如未办理离婚手续而再婚者,要按重婚罪论处”。笔者曾到一些人民法院调查,法院的同志对此问题在认识上也不统一。  相似文献   

3.
论婚姻的成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延满 《法学评论》2004,22(5):40-49
婚姻的成立 ,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 ,否则 ,无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 :存在双方当事人 ,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 ;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 (婚意 )。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 :对于法律婚 ,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 ;对于事实婚 ,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以夫妻相待 ,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 ,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 ,即使其无效 ,仍具有法律意义 ,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相似文献   

4.
严格意义上的重婚罪有两个基本特征即一方或双方都已结婚且该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和双方又结婚。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对合法婚姻关系造成损害的,除了登记结婚之外,还有事实婚姻等行为。我国实行结婚登记主义的原则,虽然目前法律不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但必须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非法侵犯,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经登记结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样构成重婚罪。  相似文献   

5.
非婚同居的规制不会冲击结婚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婚登记制度是非婚同居产生的制度条件,非婚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非婚同居制度与结婚登记制度可以相得益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婚姻法价值导向,但并没有动摇婚姻的主流地位,破坏家庭法目标的实现。婚姻危机无法缓解,并不能因此归责于法律承认和保护了非婚同居,而应正视和反思婚姻制度自身所面临的问题。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承认,并不排斥婚姻制度,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两性结合方式。婚姻依然是人类自我延续和子女健康成长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应将婚姻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赋予婚姻与非婚同居不同的待遇,婚姻家庭模式的主流地位得以巩固。  相似文献   

6.
同居权就是指男女双方基于合法的配偶身份,都平等享有的同对方共同生活的权利.对同居权的救济,是保证这一权利得以实现,免受侵害的保障,是实现婚姻本质属性,维系婚姻和社会稳定,引导当事人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和制裁侵害人,也是弥补道德调整之不足的必要.其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民事法律救济和刑事法律救济;请求共担家事、请求共同性生活和请求共同居所的法律救济;外部侵害同居权的法律救济、内部侵害同居权的法律救济和共同侵害同居权的法律救济.本文指出只有建立起"民事与刑事救济互补、财产与非财产救济共施、婚内与离婚救济并重、单方侵权人与共同侵权人同咎"的法律救济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对同居权全面有效的救济,保障同居权这一重要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早婚与法制     
一近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的早婚现象有所回升,不容忽视。对早婚违法行为必须综合治理。加强婚龄法制建设是治理早婚的关键环节。所谓早婚,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即形成婚姻关系,包括法律婚和一般意义上的“事实婚”。  相似文献   

8.
“事实婚姻”的重新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第2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刑法把先有法定婚姻,后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构成的情形也列入重婚罪的一种。表明刑法上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的。而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出现类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一律按非法同居处理,可见婚姻法上已无事实婚姻的概念。但随着婚姻法修正案的新近出台,学术界对于能否通过扩大重婚…  相似文献   

9.
《法学杂志》一九八三年第五期刊登了胡士豪等四同志写的“不足婚龄和未履行登记手续结婚者,又与第三者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一文(以下简称胡文)。我们认为,李某构成重婚罪,并不是因为李某和胡某的婚姻有效。相反,这种婚姻是无效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对于胡文的论证是不敢苟同的。婚姻的效力问题是婚姻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认为李某和胡某的婚姻是无效的,理由是: (一)不达婚龄(结婚时才十七岁,第二次结婚也才十九岁)结婚是较为严重的违法婚。如果这种违法婚也有效,那什么婚才无效呢?较为严重的违法婚和无效婚是统一的,不能一方面承认是违法的,另一  相似文献   

10.
<正> 传统的表述方法,事实婚姻是指有配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关系。其特点有三,或者说构成事实婚姻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从主体看,构成事实婚姻的主体必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如其中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不是事实婚姻,而是事实上的重婚。这是事实婚姻与事实上重婚的重  相似文献   

11.
张迎秀 《河北法学》2004,22(4):123-125
按现行法律,"一夫同日娶二妻"属于同居关系。为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施,应在制定民法典时增加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修改刑法时,提高重婚罪的最高刑期,增设附加刑"罚金",增设"破坏一夫一妻罪"。  相似文献   

12.
在青海省的回族和撒拉族聚居区,近年来重婚习俗重新抬头,致使《刑法》第258条在该地区无法得到普遍认同。在刑法获得认同的方法上长期以来所坚持的规则论与决断论相结合的思维模式,无法实现刑法与民间规则的有效对话,且易在解决刑法认同问题上制造障碍。从青海省回族和撒拉族聚居区重婚习俗的运行情况来看,引入具体秩序论的思维,通过司法在国家制定法与民间规则之间建立沟通机制,是刑法获得认同的重要途径,同时也表明刑法认同在本质上首先应当是一种文化认同。  相似文献   

13.
事实婚姻的立法冲突及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实婚姻不仅是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刑法认定重婚罪的重要基础。在法律规则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展开上,刑法和婚姻法基于不同的立场从而有所不同,并最终导致在重婚罪的认定上产生冲突。刑法领域内的事实婚姻有其独特的含义,刑法领域内事实婚姻的推定有效和认定无效不同于婚姻法领域内的事实婚姻有效与无效,具有重婚罪构成要件的作用和意义。尊重多元的情感生活方式,公法和私法的融合与重整,都可以为事实婚姻在刑法和婚姻法上的冲突提供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4.
背信罪是伴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的高度分工而出现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众多而零散的背信犯罪条文,但条文设计却具有相当的随意性,而且偏向于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特殊保护。我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为有效保护法益,增设背信罪势在必行。通过条文的合理设计,完全可以避免背信罪成为新的口袋罪而侵犯人权。在增设背信罪之前,我们应当充分运用竞合论原理,将背信犯罪行为作为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应犯罪处理。评价背信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应采取经济的财产说,原则上不处罚背信犯罪行为的片面对向犯。  相似文献   

15.
法定犯罪目的的实质是犯罪故意内的主观心理要素,它具有“法定性”,是定罪所必须查明的。法定犯罪目的贯穿于整个意志心理过程,指引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对法定犯罪目的的证明必须建立在推定的基础上,以客观方面的事实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16.
张莉琼 《北方法学》2017,11(3):75-83
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李茂华 《政法学刊》2005,22(6):39-42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人们所谓的时间性构成条件从刑法的谦抑性思想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角度而言,“犯罪过程”应始于着手犯罪,而非始于犯罪预备行为;为了贯彻鼓励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有效地保护社会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应将“犯罪过程”的终点确定为发生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  相似文献   

18.
转化犯基本问题探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张小虎 《现代法学》2003,25(6):67-72
转化犯 ,是指行为在成立基础犯罪之后又具备了另一密切相关的更为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其他事实特征 ,刑法明文规定按后一较重的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转化犯有如下特征 :基础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基础犯罪与转化犯罪性质不同 ,并且后者重于前者 ;转化条件的发生紧接于基础行为之后 ,或者在基础行为持续期间 ;转化条件独立符合转化犯罪的构成要件 ,或者基础犯罪并转化条件符合或者大致符合转化犯罪的构成要件 ;转化犯是法定的一罪 ,以刑法规定为限。转化犯包括典型转化犯与准型转化犯。我国《刑法》有 10个条文规定了转化犯 ,其中有些立法值得考究  相似文献   

19.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历来存在争议,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实施后,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理论更是聚讼不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立法者制定任何一条罪刑规范都有其欲意要保护的法益,只有当这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时,才成立犯罪既遂。据此,普通抢劫罪和加重抢劫罪除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外,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20.
崔胜实 《行政与法》2004,(12):109-110
本文以犯罪过失分类方法为基础,突出渎职犯罪型过失的特点,将渎职犯罪型过失划分为职务上的疏忽大意过失与职务上的过于自信过失,职务事实过失与职务法律过失,职务纯正过失与职务非纯正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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