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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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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鹿凝 《行政与法》2002,4(12):50-51
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起源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最早始发于德国,1861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1861年报》第卷中发表了题为“缔约过失、契约无效及未4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他的这一“法学上的发现”,有利的冲击了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也影响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自此以后,包括《瑞士民法典》、《希腊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色列统一合同法》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等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肯定了这一制度,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我国,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早…  相似文献   

2.
缔约过失责任首先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其主要是针对德国保守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无法解决在缔约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而造成缔约相对方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而创造性地提出的一项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赔偿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机会损失的计算方式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点也是难点。  相似文献   

3.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合同法》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仍有许多人对这一法律制度存有模糊认识。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民事责任.还是属于其他责任范畴(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这是理论上一直关注的问题,也是《合同法》出台后的今天仍需强调并明确的问题。一、缔约过失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致使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这种民事责任的范畴归属历来存在分歧。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倡导者耶林就将缔约过失责任置于合同责任之中.“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后…  相似文献   

4.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它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利益的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5.
龚晓龙 《法制与经济》2008,(20):24-25,2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本文从廓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地位、构成要件、主要类型、赔偿范围进行了系统分析,得出: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上继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无因管理责任之后第五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在立法上应当将其规定为一般的民事责任。《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立法上是一种创新。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将其确定为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  相似文献   

6.
一、缔约过失责任:对合同法第43条的普遍理解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其理论创始人--德国法学家耶林(Ihering)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一文的说法,是指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负担的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1耶林的观点发表之后,很快在德国民法典中得到确认.2英美普通法上虽没有缔约过失的概念,但针对普通法上所遵循的合同原则之局限,在衡平法上创设了允诺禁反言的规则(PromissoryEstoppel Rule).美国学者Kessler和Fine认为,允诺禁反言法理发挥了与德国的缔约过失法理相同的功能.3可见,虽然说法不一,但两大法系都有关于合同前责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本文从廓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地位、构成要件、主要类型、赔偿范围进行了系统分析,得出: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上继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无因管理责任之后第五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在立法上应当将其规定为一般的民事责任。《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立法上是一种创新。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将其确定为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缔约过失责任问题逐渐受到我国司法界人士的普遍关注,随着相关民事法律理论的进一步丰富,该制度已逐步为法律所确认。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上述规定从法律上最终确立了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如何理解缔约过失责任并正确掌握其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问题作一些初…  相似文献   

9.
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了缔约过失理论并进行了系统阐述,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并为许多国家合同立法所接受和采纳。一百多年来,无数法学工作者对缔约过失理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使缔约过失理论更趋完善,其适用范围也已由耶林所提出的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扩大到了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场合。但有些学者对此仍不满意,认为应当扩展到合同有效成立场合,是否恰当?本文对比某些学者的观点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反思和探讨,提出了一点自己的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正与方家。  相似文献   

10.
张晓为 《行政与法》2004,(11):126-12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其基本理论为: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就是对损害信赖利益的赔偿。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为限,以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的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缔约过失责任自1861年首次由德国学者冯 ·耶林提出后.历经百多年的发展与不断完善,现已被许多国家接受、认可。对缔约过失责任这一论题,学者讨论甚多,笔者仅就我国相关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规定加以探讨,并分析其中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说是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但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前的我国合同立法,不难发现缔约过失并未确立为一项概括性的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1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法律基础、构成要件以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四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浅探。  相似文献   

13.
陈玲 《法制与社会》2013,(36):265-266
德国学者耶林创立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为解决缔约方因缔结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但对其性质并未作出明确说明。我国《合同法》也有缔约过失责任相关规定,但是对其性质问题仍无定论,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个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并列的民事责任形式,甚至将其作为债发生的依据。本文通过研究德国缔约过失的立法背景。进而结合我国立法现状,论述缔约过失不宜作为独立责任形式及其侵权属性。  相似文献   

14.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新合同法对此也作了一定的规定。本文拟从廓清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法律基础作一研讨,并对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5.
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之界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自耶林于1861年系统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以来,其内涵、外延和适用范围均有了较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概念重新作出界定。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  相似文献   

16.
吴国强 《法制与社会》2011,(20):291-292
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之后,被各国法学界广泛关注采纳,我国《合同法》中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债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它所保护的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信赖利益,有其独立的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我们完全可以把它作为一项独立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的债权制度单独加以规定,从而使债法体系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7.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是在缔结契约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违背了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先契约义务,使相对方基于对契约会有效成立的信赖而受到损失。   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有利于交易的促成。在没有合同关系或合同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当交易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害时,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种缺陷,使交易双方一旦在市场交易中受到损失,能及时以多种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成为立法及学者…  相似文献   

18.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实施。新始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全面完整的规定成了一大特色,本文试就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适用略抒管见。一、缔约过失的由来缔约过失理论由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先加以研究。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c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尽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  相似文献   

19.
梅伟 《现代法学》2006,28(3):74-82
合同因错误而被撤销,撤销人应负担信赖赔偿责任。该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历经德国学者温德夏特、耶林、贝尔、梅尔的建构,最终在1896德国民法典中确立,并被现代各国民法继受。错误信赖赔偿责任是信赖保护的重要制度。它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而以信赖为归责原则,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旨在追求公平理念。我国应当确立错误信赖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这一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从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主要类型、承担方式、责任范围方面发表一下本人的新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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