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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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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民事权利的处分方式之一,继承人可以明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7条还规定了四种行为会丧失继承权。对这种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的同志认为其直系卑亲属不得再代位继承。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子女代位,是代为行使父母的权利,父母的权利既已丧失,子女还有何权可代?(2)从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之规定来看,必须是父母有继承权时子女才能代位继承。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若未先于父母死亡,  相似文献   

2.
《河北法学》1985年第1期杨玉素同志在《关于代位继承》一文中提出:“被继承人的子女(即继承人)被人民法院剥夺继承权的时候,他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我认为这是不妥的.杨的理由之一是“代位继承权是法律给予孙子女的,而不是给予子女的.子女的罪过不能株连孙子女,因此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仍有继承权.其二,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并不因代位继承人的父母被剥夺继承权而消失,其父母被剥夺继承权不能因此影响子女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政治与法律》一九八六年第三期刊载了胡小古同志《被剥夺继承权后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一文(下称胡文)它在否定曾敬同志关于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后会发生代位继承问题的观点的同时,又提出了继子女、养子女等无代位继承权的问题。胡文认为,代位继承权产生的条件是:(1)代位继承人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是其晚辈直系血亲的继子女、养子女等无代位继承权;  相似文献   

4.
《政治与法律》一九八五年第六期发表了曾敬同志的《剥夺继承权法定事由剖析》一文(下称曾文),对我们学习继承法有较大帮助。但对《曾文》中关于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后会发生代位继承问题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曾文》认为,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后,会发生代位继承的理由是:第一,代位继承权是代位继承人的一项固有的待实现的权利,它基于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即继承人)、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缘关系而发生,不因其父母被剥夺继承权而消灭;第二,根据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有违法或犯罪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不能使其  相似文献   

5.
文章指出我国《继承法》代位继承条件过于狭窄,说明将孙子女、外孙子女排除在法定继承人之外与法相悖.指出应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均列为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并应明确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列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6.
《法学》198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简称《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关于代位继承,我国民法学界已有不少论述。但是对被代位继承人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权代位继承,尚有不同看法。某些大专院校法学教材、继承法的专著等,明确并十分肯定地认为继子女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代位人;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持己见,争论颇多。下面拟就此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正>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适用代位继承的唯一前提。但有的书籍和文章对适用代位继承作了不同的解释。如说,代位继承是“法律规定有优先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所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见《法学词典》第159页)。又如,“所谓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之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见《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关于转继承》文)。显然,这些解释都是把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相提并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现定,笔者认为本条关于代位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存在遗漏。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相似文献   

9.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重要组成部份.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代位继承案件时,经常遇到的有以下几个问题,试对这些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1、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我们认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晚辈亲属,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包括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包括外曾孙子女).被继承人的平辈亲属,旁  相似文献   

10.
(外)孙子女是否属于《继承法》第16条所谓“法定继承人”,在现行立法框架下殊值讨论。鉴于(外)孙子女仅仅享有代位继承权,而我国立法对代位继承又采用“代表权说”,因此该权利应只被视为法律对(外)孙子女的一种特殊保护,与法定继承人所享有的法定继承权在性质上截然不同。所以,(外)孙子女不属于《继承法》第16条所谓“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11.
《现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中的代位继承概念认为,"法定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下可以代位继承。本文认为这种概念界定是违背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是不适当的。  相似文献   

12.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已亡子女晚辈直系亲属代替继承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代位继承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古代,不仅允许父母双亡的子女代替亡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而且还有允许儿媳代替亡夫继承公婆财产的实例.法国、德国、日本、苏俄等国家现行民法典均规定了代位继承制,我国司法实践也一直承认代位继承.但由于我国民法典迄未颁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颇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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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同于第二顺序继承。  相似文献   

14.
最近,我们在工作中碰到这样的一起公证实例,一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在其父亲的带领下,前来要求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经询问得知,孩子的母亲先于其外祖父死亡。其舅父、姨母等人均自愿放弃对他们父亲的房产继承权,孩子申请办理的是放弃代位继承权。对此,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未成年人可以在征得他父亲的同意后,行使他放弃代位继承的民事权利,公证处可以为他放弃权利的行为进行公证。理由是:其一,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  相似文献   

15.
读《法学》一九八二年第五期刊登的刘涌同志《关于继承应从何开始的探讨》一文,感到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一、继承权的取得和继承开始的区别及相互关系.继承权是指对某人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有三种情况:一是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为前提,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二是以姻亲关系并已和被继承人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如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继子女、寡媳等.三是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以遗嘱生效取得继承权.前两种继承权是在继承开始之前就取得的,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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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什么是丧失继承权?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因有某种特定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而被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特征是:第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是以其原来享有继承权为前提的。第二、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即必须是加害于被继承人,或是与继承问题有关。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是丧失所有的继承权,而是丧失某一特定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例如,某人杀害其父,即丧失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但对其母的遗产,并不丧失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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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学季刊》1982年第3期上发表了《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同时死亡应怎样继承?》一个案例分析。作者赵勇山同志说:“既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那么,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当然也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尽妥当。  相似文献   

18.
代位继承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涉及着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加以研究。本文仅就以下四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代位继承的定义需要修正目前,在学术界对代位继承的定义,有三种提法值得商榷: 第一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直系晚辈血亲(如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权代替其父母继承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遗产,这叫做代位继  相似文献   

19.
肖丽娟 《法制与经济》2010,(16):72-72,75
关于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权威的判例,公证实务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亦是摸着石头过河。本文拟从一个真实案例的剖析入手,提出应肯定转继承中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以维护继承法的平等原则,实现财产在被继承人近亲属中的合理流转。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人们对继承人自何时起取得遗产所有权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自遗产分割时起;另一种认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笔者就此问题,略陈管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自遗产分割时起,继承人才取得遗产所有权,其理由是:1.并非自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就当然地取得遗产所有权.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对遗产继承权转变为遗产所有权的条件,只有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意见表示,并且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条件,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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