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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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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安研究》2012,(4):94-94
卢护锋在《理论导刊》2011年第5期撰文认为,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历史中,其基本功能长期以来被确定为内部监督和自我纠错。在当下行政纠纷日益激增的情形下,这种功能定位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已逐渐显现,因此,行政复议的基本功能应当向解决纠纷转变,以实现制度存在与制度效能的正向关系。功能的实现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机制,当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于纠纷解决之后,独立性的复议机构、司法性的复议程序以及多元化的复议方式便是其应然内容。  相似文献   

2.
行政复议意见书在运行中与复议决定发生"交叉替代"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合法性审查阶段,复议意见书的"行政性(A1)"替代复议决定的"司法性(B1)";在督促被申请人自我纠正阶段,复议决定的"司法性(B2)"替代复议意见书的"行政性(A2)"。"交叉替代"的实质是复议机关对法定义务履行的回避。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嵌化"、地方政府纵向关系的非制度化所构成的制度环境导致了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运行逻辑:首先,通过协调、沟通等软性方式处理违法的被申请行为;其次,复议机关和人员衍生出一种倚重"结果"而非"过程"的体制化思维。行政复议意见书运行中的"交叉替代"反映了复议制度的特殊困境,对此需要综合配套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使得《行政复议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与《行政诉讼法》有了一个更好的衔接。一、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将来的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二、合理的操作规程使得行政复议审理更加规范,更加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准司法性质。三、化繁为简,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的多样性。四、“驳回”的使用,使得复议决定方式更加多样化科学化。五、“终止”复议程序的有效使用,使得复议主动权掌握在复议机关手中。六、用和解和调解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开创了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先河。  相似文献   

4.
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网络知识产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健全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体系,就要健全行政立法规范,突破地域管制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执行有法可依;强化行政司法属性,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强化行政复议功效,保障复议制度统一。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发挥离不开行政复议公信力的提升。影响行政复议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知情权、选择权、救济权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合法性、独立性、专业性、执行力等。要提升我国行政复议公信力,就必须树立以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程序正当、便民利民为基础的行政复议理念。同时,建立相对独立统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专业化专职化的行政复议队伍、规范化司法化的行政复议程序以及有利于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复议审理机构、审理人员、审理程序等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行政复议价值的实现。因此从公正角度看应设立统一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多样性和中立性,确立公开透明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从效率角度出发应建立复议简易程序,明确行政复议调解和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7.
依法行政是每个民政工作者的应尽职责,但具体到民政行政复议,特别是遇有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时,有的同志便感到无所适从。因此,本文就民政行政复议程序与应诉作一浅议。一、民政行政复议的程序民政行政复议的程序一般是:处理复议申请、做好复议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和裁决执行等。(一)处理复议申且复议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期限和条件,且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就应当立案受理;如查明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已向法院起诉并已受理,或者不符合复议申请的其它条件,就裁决不予…  相似文献   

8.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应凸显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从制度设计来看,行政复议制度处于辅助地位;从制度定位来看,行政复议制度具有行政性;从制度发展来看,行政复议制度具有趋同性。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关建议包括:明确目标定位,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第一要务;适应治理形势,突出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性;规范复议程序,确保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9.
魏志平 《理论月刊》2009,(5):104-106
行政复议决定制度是法治国家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力,研究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不仅是完善复议决定理论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决定复议制度能否有效发挥行政救济功能的关键.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的实定法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种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纵观世界各国法制实践,在二者衔接关系上主要存在复议前置和自由选择两种基本模式。我国实定法所规定的衔接类型纷繁复杂,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设置上存在不足。做好两种救济机制的衔接配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取消行政终局裁判权,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审查;确立以自由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模式;顺应行政法治发展趋势,将特殊类型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和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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