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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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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金兰 《河北法学》2004,22(7):62-71
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商事纠纷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也因此而显得重要,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应贯彻经济性的观念,因此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司法提出相应要求。  相似文献   

2.
商事仲裁自身的权力属性、国家司法的正统权威性以及商事仲裁效果的柔弱性决定了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正当性。从商事仲裁的本质、性质及其价值都决定了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应当将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统一在以程序监督为原则,非依当事人授权不得涉及实体问题的标准下。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对外商事交往的发展,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其快捷,简便的优点适应了当今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但这种方式需司法因素的介入,对其监督,以保证商事仲裁的公正。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国内学者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建议。笔者在两者基础上加以辨析,从广义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角度出发,以及对仲裁公正性的自身理解,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提出了在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应以程序监督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实体监督。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践也是遵循这种做法的。  相似文献   

4.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是仲裁司法监督理论的核心问题,也是确立仲裁监督体系的关键。对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探讨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即仲裁司法监督的模式和仲裁司法监督的体制。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不同国家仲裁司法监督范围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借鉴其合理内容,统一我国现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监督范围,并确立司法监督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  相似文献   

5.
乔欣 《法制与经济》2009,(4):7-9,11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是仲裁司法监督理论的核心问题,也是确立仲裁监督体系的关键。对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探讨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即仲裁司法监督的模式和仲裁司法监督的体制。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不同国家仲裁司法监督范围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借鉴其合理内容,统一我国现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监督范围,并确立司法监督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  相似文献   

6.
周江 《仲裁与法律》2004,(1):106-118
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实为仲裁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回避又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在界定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之实质的基础上,简要回顾了学术界关于监督的标准及内容的有关理论纷争,并在参考国际上关于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立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对于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应采用将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统一在仅监督程序性事项的模式之主张。  相似文献   

7.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是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依据,它关系到或仲裁或诉讼的问题。如何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定论。本文以一起国际商事案件为例,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和解释两个方面,探讨如何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8.
陈翔 《法制与社会》2013,(29):245-246
当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出现了仲裁协议效力有条件扩张的趋势,将仲裁协议的效力延伸至非签署方,即非签署方也能依据仲裁协议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本文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趋势、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障碍和突破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限制三个方面研究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目的在于为进一步的学术研究和司法、仲裁实务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00至2011年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179份答复①为基础,主要从四个方面通过实证数据材料分析了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概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重新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承认与执行以及"超裁"认定的司法实践。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展开法学实证研究,为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判的针对性研究提供素材。  相似文献   

10.
国际商事仲裁离不开内国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和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性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在分析各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规则时,法院对待裁决的态度也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手段。文章通过对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干涉,包括监督、控制和支持、帮助的考察探讨内国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之间的关系,为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在仲裁司法监督范围这一问题上,理论界一向有争议。通过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已经将程序问题作为司法对仲裁的主要监督范围,将司法审查范围限于程序性审查有助于保障仲裁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因此,删除现行法律关于仲裁实体审查的规定,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助于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张卫平 《现代法学》2020,(1):116-131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3.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杜新丽 《现代法学》2005,27(6):164-173
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手段的国际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混合特质,从而使得法院对于这一制度进行审查成为必要与必然。仲裁的司法审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仲裁开庭前的司法审查,仲裁程序进行中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仲裁作出后对裁决的司法审查尤为重要;但这种审查必须是适度的,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简化和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审查应以支持和协助为主,控制和干预为辅。支持和促进仲裁发展是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立足点。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通过对《仲裁法》的修改,建立适度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4.
In the last 50 years Chinese arbitration law and practices has mad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d strides to manage the rapidly increasing caseload associated with a period of amazing growth in economic interactions between Chinese and non-Chinese parties. In the global economy there are rooms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The paper proposed some ideas on reforming the Chinese arbitration law and practices on the arbitration system regarding the ad hoc arbitration, panel system and tribunal jurisdiction, 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 as well as standards for the judicial review on the arbitral awards.  相似文献   

15.
国家法院对仲裁协议实施监督的核心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就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协议项下的事项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法院仍然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法院的此项权力来源于法院地国的国内法;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此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了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则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就不能再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庭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此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6.
独立性和一裁终局性体现了仲裁制度的基本精神,仲裁裁决由于其准司法特点,也必然受制于国家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我国《仲裁法》所建构的对国内仲裁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全面司法监督的体制,在现实中存在监督不当的可能,更重要的是与仲裁制度本质以及与民事诉讼机制平衡关系等存在抵触。从制度构建的角度来讲,应改而确立司法对仲裁的程序性监督机制,保证司法机制和仲裁机制在民商事纠纷处理机制上的平衡关系。  相似文献   

17.
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作为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的商事仲裁之所以能够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在于其独特优势的发挥.商事仲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则取决于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宽严对商事仲裁的适用以及优势的发挥具有重要影响.因而我国应完善商事仲裁制度,发挥商事仲裁优势、扩大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放宽商事仲裁司的司法监督,从而使商事仲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对于因错误裁决而遭受巨大风险损失的当事人而言,一裁终局并非国际商事仲裁的优点。他们通常会寻求国内法院的司法救济,因此上诉机制的缺失并不能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的终局性和效率。现行司法救济程序不但难以有效纠正错误裁决,反而会严重破坏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种优点。建立选择性仲裁内部上诉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既有助于提高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又能保证裁决更加公正。  相似文献   

19.
李继 《河北法学》2004,22(10):92-96
程序审查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在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和认定程序违法的标准问题上,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并非所有的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都可作为认定程序违法并进而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只有那些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严重到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时,才可认定仲裁程序违法,并进而考虑是否撤销仲裁裁决。这样才符合法律建立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原旨和目的。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性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大主体、两大关系”是对国际商事仲裁结构的形象概括,纠纷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这三大主体之间构成两大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的分裂对抗关系、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裁决服从关系。从这两大关系中可引申出国际商事仲裁权的两类性态,即程序选择权和社会司法权。权利性与权力性、契约性和司法性构成国际商事仲裁权性质的两对基本范畴,在历史进程和仲裁进程中展现出国际商事仲裁权性态的交互辩证运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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