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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而且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所关注。本文拟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三个方面来论述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2.
一、国际商事仲裁音辖权的法律特征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国际商事仲裁庭根据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他们之间的商事争议居中评断是非曲直并作出裁决的权力。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属于协议管辖权。它是建立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础上的。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是无效,仲裁庭就不可能具有对有关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起源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  相似文献   

3.
一、国际商事仲裁庭与法院的伙伴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及其与仲裁庭之间自始至终都能保持充分友好的合作关系,则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不需要任何国家法院的介入。但事实上,仲裁过程中往往纷争迭起。为了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仲裁庭必须与国家法院建立伙伴关系。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就在于国际商事仲裁庭是民间机构,仲裁管辖权不具有强制性,因而仲裁庭不具有充分的权力确保仲裁程序适当和有效的进行,也不具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为确保国际商事争议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并确保当事人依据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规则制定和实践中,证据开示制度构成了仲裁庭庭前准备步骤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实施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满足国际商事仲裁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证据开示制度直接推动了仲裁程序的进行,同时它便于双方当事人认识和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与诉讼相比较,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开示范围和保障有其特殊之处。我国的仲裁立法和规则可在保持自身特点的同时,适当吸收相关规则,以完善和发展仲裁中的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5.
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多方当事人争议越来越多。传统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方式,对于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合并仲裁为高效、公正的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提供了崭新的途径。合并仲裁依然遵循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仲裁庭管辖权的享有和行使也完全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合意合并仲裁,是适合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合并仲裁制度,是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之内,对于多方当事人争议仲裁程序的"最好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6.
一、导论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和调整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以程序简便,结案迅捷,省时省钱,中立公正,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等特点,在世界上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自治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区别于诉讼的最大特点,也是其倍受欢迎的关键所在。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并非仅具自治性,它是自治性与司法权性的结合。自治性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上,司法权性体现在法院对仲裁的干预和监督上。各国的仲裁机构均为民间机构,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公断。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工作即告结束。法律不赋予仲裁机构执行仲裁裁决的职能。仲裁庭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利。几乎整个仲裁程序都要得到内国法院的协助,受到内国法院的监督和干预。所以,各国现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多名仲裁员组成,一般应由这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完成所有的仲裁程序。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出现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则应当填补该仲裁员的空缺,组成新的完整的仲裁庭,以完成仲裁程序。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却存在另一种做法,即当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时,不填补该仲裁员的空缺,而由剩余仲裁员组成的缺员仲裁庭继续完成仲裁程序。这种特殊做法就是通常所称的缺员仲裁。  相似文献   

8.
正如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名称所蕴涵的那样,它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争端的解决,且许多案件中的当事人甚至来自有着巨大文化差异的国家。也正如人们所预料的,国际仲裁当事人的律师和仲裁庭成员通常同样来自不同的国家。同时这种案件必然将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这两大不同法律传统中所培养的律师联系到一起。  相似文献   

9.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主要仲裁机构都在积极努力地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这种国际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仲裁规则的设计与国际主流保持一致。就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中实体法律适用条款的制定而言,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代表,中国仲裁机构中正出现一种采取"当事人未约定实体准据法时适用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法律"的趋势。这一方法对中国仲裁机构而言是比较陌生的,如何在实务操作中正确运用,需要中国仲裁工作者和研究者积极探讨。本文以该实体法律适用方法为中心,通过分析仲裁程序法与仲裁规则之间的关系,探究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上述方法确定实体准据法。  相似文献   

10.
在当代国际商事仲裁中,除了特定国家的内国法体系以外,"非国内"规则(denational rules)也经常作为仲裁实体法被当事人或者仲裁庭选择适用,以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中国的1994年《仲裁法》并没有对涉外仲裁,即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非国内"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论和模糊不清之处。  相似文献   

11.
国家法院对仲裁协议实施监督的核心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就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协议项下的事项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法院仍然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法院的此项权力来源于法院地国的国内法;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此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了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则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就不能再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庭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此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2.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及其新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乔生 《现代法学》2003,25(5):185-189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既包括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又包括仲裁规则的适用,两者既有联系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和仲裁庭享有适用仲裁程序法与仲裁规则的选择权与确定权已得到多数国家仲裁立法的肯定。非内国仲裁理论的提出与发展是对"仲裁受仲裁地法支配"的传统观点的冲击,它在未来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尤其是网上仲裁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In the last 50 years Chinese arbitration law and practices has mad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d strides to manage the rapidly increasing caseload associated with a period of amazing growth in economic interactions between Chinese and non-Chinese parties. In the global economy there are rooms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The paper proposed some ideas on reforming the Chinese arbitration law and practices on the arbitration system regarding the ad hoc arbitration, panel system and tribunal jurisdiction, 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 as well as standards for the judicial review on the arbitral awards.  相似文献   

14.
国际投资仲裁的当事人在仲裁中提出人权方面诉求的情况在最近十几年里缓慢地增加了,仲裁庭只有在仲裁管辖条款能够覆盖人权问题,并且当事人所选择的适用法能够为人权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引的情况下,才能就与投资有关的人权纠纷做出裁决。现有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自身存在很多缺陷,不适宜作为审理与投资有关的人权问题的理想场所。我国应该支持与投资有关的人权问题主要通过东道国的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5.
……六、商事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4.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法律适用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此项法律适用于仲裁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无效以及解除等问题。涉外仲裁协议因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其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仲裁地在外国等因素而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确定该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实质有效性、作用、失效以及解释仲裁协议时,法律适用至关重要。而在涉外仲裁实践中,  相似文献   

16.
商事仲裁协议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所在,因而世界各国和地区包括我国内地与澳门地区仲裁立法均对商事仲裁协议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作出详尽规定。本文在对商事仲裁协议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的基础上从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以及仲裁协议的废止和失效等诸多方面对我国内地和澳门地区的仲裁协议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和分析。  相似文献   

17.
黄良友 《河北法学》2011,29(10):156-161
正当程序是各国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其最基本的要求是仲裁庭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通知和行使申辩权的机会。在网上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和进行审理。虽然网上送达和网上审理与传统的送达方式和审理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二者在功能和作用上是相同的,能够满足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8.
Over the past several decades, Europea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institutions have evolved, heeding institutionalist calls for stronger institutions backed by sanctioning and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s. This apparent increase in institutional strength has led to a corresponding increase of the behavioral effectiveness, or active compliance management of institutions as observed in the incidence of arbitral tribunal decisions. However, upon closer examination, it is apparent that this behavioral effectiveness has not been exclusively due to provisions for arbitral tribunal decisions with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Rather, the incidence and enforcement of these arbitral tribunal decisions is linked to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of the enforcement mechanisms. Most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rely on parties to raise disputes and enforce commitments, causing individual countries to bear the cost of enforcement. In addition, bringing a dispute to an arbitral tribunal requires the accorda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In contrast,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allows for enforcement to originate from a strong central authority and for the cases of arbitration to be filed unilaterally.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that have been joined by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have a provision for an arbitral tribunal have stronger enforcement mechanisms, are more likely to result in enforcement action, and are more effective in generating behavioral change.  相似文献   

19.
刘俊霞 《时代法学》2010,8(6):92-98
最新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于2010年8月15日生效。此次修订紧密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现代国际仲裁实践,涉及的事项比较广泛,如简化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明确了仲裁中的通知形式和多方当事人下的仲裁庭组庭方式、确立了仲裁的目标、扩大了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庭、完善了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范围、进行短员仲裁庭的权力,规定了仲裁机构及仲裁院的免责、加强了对开庭方式、仲裁费用的控制、设置了仲裁保密性的突破例外等等。  相似文献   

20.
作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一种机制,友好仲裁有其独特的意义。据此,仲裁庭在当事人授权后可以依据公平善良原则裁断争议,从而实现当事人正当的公平期望与效率价值期望。因而友好仲裁在仲裁发达的各国法规中均有规定。1965年《华盛顿公约》对一国与他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引发的法律争端的解决机制中也明确地规定了友好仲裁。当然,由于国际社会还没有公平善良原则的客观标准,且目前国际社会还是倾向于保护投资和投资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因而在授权仲裁庭友好仲裁时,发展中国家还须持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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