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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确认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人能否向原债务人追偿这一问题的法律漏洞,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债务加入制度。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应当区分三方共同订立债务加入合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以及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加入债务而构建相关制度。关于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制度构建,该解释采取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定连带债务或不真正连带债务路径确定,但债务加入行为大多具有担保的功能,且从有利于鼓励第三人积极加入债务出发,应当采取类推适用保证人追偿权规则的路径。对于追偿权的数额及追偿权的限制,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分别依据追偿权性质的不同进行确定。追偿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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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思考●董昭武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是我国《担保法》确定的保证担保制度的一项新内容。根据《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在时间上,必须是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二)债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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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证人对超过诉讼的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尝。”保证人之所以享有求偿权,是因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非履行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那么保证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无条件地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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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追偿人的追偿权及追偿时效应以实际履行债务为必要条件;追偿人尚未实际履行债务前,以生效法律文书提起的追偿诉讼,追偿时效中断,实体审判程序应中止;追偿人不合理的追偿主张法律不予支持等论述,对《海商法》第257条有关追偿时效问题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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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享有追偿权作为一项制度,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对行政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行政追偿制度建立的功能在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效率。本文通过对行政追偿权的条件、行政追偿范围的限定、行政追偿应当遵循的程序等相关问题的浅析,其目的是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起到惩戒的作用。行政追偿制度对于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主体内部监督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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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问题,我国现有法律中,仅在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作了规定,且十分简单和原则,在实践中不便操作和掌握;关于追偿权的有关原理,理论界少有论述和探讨。以下笔者就追偿权的理论和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问题谈几点粗浅认识。一、保证人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一)保证人追偿权的概念及其特征追偿权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以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为债权,向债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就是指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即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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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指因被担保人作为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以自有财产代为履行债务后依法向被担保人请求清偿的权利。在民事执行中,追偿权的形成可归结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担保债务获得履行后,使主债务人(即被担保人)的债务消灭的结果。故而涉及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后,追偿权以何种形式、在何范围内得以实现的问题,就需要有与之相应的保障追偿权实现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而现行法律关于担保人追偿权的规定过于原则,未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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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2):64-75
我国《民法典》第392、699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和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设计。“物权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延续了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合同编”有关共同保证的规定,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保证人内部关系进行较大的突破。在解释方法上,应侧重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制度生存和商事交易需求的解释。基于债法理论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基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平等”的原则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债权性质相同的特点,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应享有追偿权,应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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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偿权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立法虽肯定了国家追偿权,但其条文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不便行使。目前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薄弱。笔者认为,追偿权法律制度实质上是我国国家赔偿法“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立法宗旨的具体制度北。国家追偿权及立法完善问题的实现意义不言而喻。一、国家追偿权的特性国家追偿权,亦称国家求偿权,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承担了国家赔偿责任之后,向不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个人要求偿还赔偿费用的权力和制度。国家追偿权脱胎于私法上的追偿权.但固有的特别权力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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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是共同担保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于受到当事人特别约定、法定的追偿权顺序、保证方式和担保期间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共同担保人并非都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共同担保人对其他担保人也并非都有追偿权或具有相同效力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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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下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运费追偿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根据航运实践和我国《海商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归纳了承运人收不到运费的几种情况 ,提出承运人根据《海商法》第 88条规定向托运人追偿运费的条件 ,重点论述了 FOB、CIF贸易术语下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运费追偿权 ,最后提出对《海商法》第 88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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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人之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同其他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这不仅在《民法典》上有充足依据,而且符合民法的内在价值。《民法典》中连带债务、连带责任人追偿权一般规范及代位规范适用于作为特别情形的共同担保。连带债务不以债务人有意思联络为要件,无意思联络不足以否定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连带债务虽属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偏离,但通过追偿权的配置,最终回归于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旨,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中的否定追偿说彻底背离了意思自治原则。肯定共同担保人内部分担是有效率的默认规则,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和案件处理成本。对照《民法典》中体现公平价值的诸多制度可见,肯定论与之更为相契。否定共同担保人内部分担的见解,不符《民法典》体系与价值,有违意思自治原则,既不公平又无效率,诱发诸多道德风险而无可行的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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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追偿权的涵义和性质
公证追偿权是指是指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后,依法要求有过错(仅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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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追偿权免诉 ,是指在债权人提起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 ,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明确其享有追偿权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便可直接依据判决向债务人追偿 ,即赋予保证人追偿权免于另行起诉而径直取得申请执行权的诉讼制度。确立该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追偿权的非诉化 ,以减轻保证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效益。然而 ,由于该制度对追偿权免诉所涉及的实体及程序方面的法律问题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 ,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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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直接涉及到行政权力与公民财产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权衡,因而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追偿权涉及甚少,使追偿权的行使在实践中遭遇立法的尴尬。本文从考察行政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入手,在剖析了三种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对追偿权法律属性的理论进行了修正,并构建了行政追偿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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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1):134-149
基于保证债务的补充性,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就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保证人通常得主张因委托合同或适法无因管理所生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700条,主债权在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发生法定移转。保证人得自主决定行使内部关系上的追偿权还是主张法定取得的主债权,二者之间构成请求权竞合。内部关系源自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理应优先适用。因此,当保证人行使法定取得的主债权时,债务人得以内部关系上的抗辩加以对抗。若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主债权仅部分实现,则会发生剩余债权与追偿权的竞存,应当适用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债务人所提供物上担保的执行程序中,这一原则体现为剩余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这一原则体现为禁止保证人以追偿权申报债权,而债权人得以全部债权参与申报。若经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超额受偿,保证人得在其追偿权限度内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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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家追偿权的几个问题黄正光国家追偿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有法定情形,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在对赔偿请求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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