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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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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种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方法应无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笔者在办案中发现,某财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协商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交付与赔偿方法时,均使用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内容如下: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第二期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一种方法赔偿或承担保险责任: A种方法: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比例折扣支付赔偿金额。 B种方法:按实交保费计算保险期限,过期不负赔偿责任。 上述 A、 B两种赔偿方法(以下简称赔偿方法),都是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  相似文献   

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支付的对价。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然而,保险费的交付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的影响等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未有定论,本文中,笔者试就保险费的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影响的问题略陈管见,以期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3.
学者们一般认为,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的对价。所谓对价,指的是一种法律上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可以使允诺得以强制执行,1875年的居里诉米沙案判例将其定义为:“一方得到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另一方抑制一定行为,承受损害、损失或责任”。那么,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人承担保险的责任关系以及投保人未依约定交付保险费将有什么样的后果,本文拟结合人身保险加以研究,评析《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一、保险费的交付是不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  相似文献   

4.
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为投保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那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消费者在为个人的财产或者寿命和身体进行投保时,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呢?一、参加保险的自主选择权  相似文献   

5.
祝倩懿 《中国律师》2005,(10):74-7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今年年初启动了《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工作。此次修改工作中,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修订内容之一。由于现行《保险法》第13条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不甚明确,造成实务中对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产生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启始时间。该问题在人寿险中尤显突出。《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但按照人寿险行业惯例,投保人是预交保费,即投保人向…  相似文献   

6.
保险制度是商业贸易的产物,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于分散风险,即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且该损失在承保风险范围内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实务当中,时常出现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得不到救济补偿的情形,因而确定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乎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保障,也影响着保险人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本文旨在论述实践中保险责任开始的界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争议,从而提出完善保险责任规定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7.
《保险法》第57条对被保险人课以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同时规定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此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比较德国、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结合我国保险立法和实践,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能够证明上述费用的支出不必要、不合理的除外。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也应承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预先支付防止及减少损失费用的,保险人应当预付。部分保险的,防止及减少损失的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偿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违反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的除外。  相似文献   

8.
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辨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9.
责任保险制度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保险是现代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分散风险和消化损失的手段。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亡、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责任保险相对于其他保险险种是一种产生较晚的保险类型,是指以被保  相似文献   

10.
在很多保险公司的新的车辆保险条款中都有如下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保险人制定此条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有两点:一是合同自由的原则,二是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前者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自由以及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平原则。后者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没有充分履行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自…  相似文献   

11.
Vicarious liability, secondary liability and mandatory insurance are three systems for attaining judgment-proof or disappearing injurers’ precaution through the direct control of a second party (the vicariously liable principal, the secondary liable party, or the insurer). In this way, the legal system delegates control over some injurers to private entities. Such mechanisms generate monitoring costs. In this paper, we consider who bears the cost of such monitoring, and the effect thereof on the equilibrium level of precautions under different liability rules. We use these findings to explain some of the patterns in the coupling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of liability and legal regimes of delegated control.  相似文献   

12.
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领域设置保险和保证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人充分赔偿的需要,也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必然。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具有适用范围特定性以及保险的强制性等特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的直接诉讼制度,但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并赋予了保险人较为宽泛的抗辩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借鉴国际公约,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比较混乱。建议中国建立以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核心的船舶油污责任制度,明定责任保险人直接被诉的情形,以及在直接被诉情形下的抗辩事由,同时明确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等。  相似文献   

13.
樊启荣 《北方法学》2009,3(5):85-94
再保险合同以危险承保责任之转移为核心,属于一种特殊之契约责任保险。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内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应着重考量其商人保险之特质,围绕最大诚信原则与同一命运原则展开。再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宜把握国际再保险业之未来趋向,赋予原被保险人之直接请求权。再保险人与侵权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须顾及再保险交易之国际化及其惯例等因素,在再保险人请求权代位及其实现方式上,采由原保险人“合并行使”后“摊回”之立法政策。  相似文献   

14.
陈飞 《法律科学》2011,(5):191-200
我国新《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对保险人直接给付义务的规定相互冲突;没有就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进行类型化且规定的行使条件过于严格;未规定保险人的参与权;对责任保险定义存在缺陷。我国今后在修订保险法的时候应当,删除责任保险立法中相互冲突的条文;区分不同情况,在不同程度上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赋予保险人参与权;以及完善责任保险的定义。  相似文献   

15.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结合食品科学的研究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危险程度等因素,将转基因食品、儿童食品等纳入强制责任保险,不能笼统地将所有食品安全责任纳入强制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二元结构。就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而言,强制投保的对象应仅限于生产者,在认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时,应正确认定被保险人的“故意”。在食品安全责任自愿保险领域,针对投保率低的现状,应当在税收、食品营销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仅限于损害补偿部分,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在于惩罚生产者、销售者,因此不能通过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  相似文献   

16.
姜南 《行政与法》2021,(2):73-81
除外责任具体内容的设计应考虑公益和私益的平衡,确保其在及时、有效分散与移转风险,削减社会管理成本的同时兼顾承保人、投保人、受害人三方的私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中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犯罪"的除外责任限定于"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不妥,保险公司不应为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将"环境污染...  相似文献   

17.
廖建梅  杨斐 《政法学刊》2005,22(5):52-54
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保险人的责任可以免除或减少。保险合同 同时又是一种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的订立和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保险人必须履行自己公平拟约、提醒和说明义 务。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的解释。  相似文献   

18.
马宁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1):119-130
保证制度本是英国立法者为帮助保险人评估与控制风险水平而创设的,但保险人却通过任意扩大保证事项的范围,特别是引入合同基础条款,将保证演绎为帮助其逃脱保险责任的工具.故而英国正在修订法律,尝试通过否定合同基础条款的效力,废除肯定保证制度,限制特约保证适用的方式来消除保证的负面效应.借鉴前述立法经验,我国应将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肯定保证条款与投保人的告知不加区分,违反肯定保证一概适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同时,有鉴于特约保证具有难以替代的独特价值,因而我国<保险法>有必要赋予保险人通过规定特约(保证)条款的方式控制风险水平的权利,或至少应承认实践中此类条款的合法性.但为限制保险人通过滥用特约条款,逃避应尽保险责任情形的出现,应仅在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的行为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被保险人具有主观可归责性时,方可允许保险人藉此免除其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9.
论沉船打捞中货物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沉船货物随船被强制打捞起浮后 ,会涉及到打捞费用承担主体及货物保险人地位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货物保险人接受或不接受委付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从而明确沉船打捞中货物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0.
《Federal register》1982,47(134):30446-30447
The effective date for qualifications of insurers providing liability insurance used to satisfy liability coverage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owners or operators of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facilities, as such requirements are included in 40 CFR Parts 264 and 265, is extended from July 15, 1982, to October 16, 1982. The effective date for the rest of the liability coverage requirements remains July 15, 1982. This extension is being provided to allow 6 months between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and the effective date for the insurer qualification provision,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3010(b) of the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 of 1976, as amended. During the period between July 15 and October 16, 1982, owners or operators may use certificates of insurance or policy endorsements that do not certify to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insure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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