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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的情形(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方法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1]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2]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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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与倪培兴同志商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是刑法理论上易于混淆的问题。对象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 ,而打击错误为客观因素而造成的行为错误 (偏差 ) ,行为人主观上对对象并无错误而言。两者不仅在客观上形式不同 ,而且 ,法律性质也并不相同。由于两者错误的性质不同 ,不应当将其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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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的“错误处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实践中,行为人以诈骗手段作掩护行盗窃之实已屡见不鲜,但只要我们牢牢紧扣住"错误处分"这一诈骗犯罪潜隐性要件,我们就能从形形色色的诈骗类案件中分离出哪些是真正涉嫌诈骗罪,哪些是盗窃等犯罪,可以说"错误处分"是认定诈骗罪与其他罪的原则界限.对处分的认定应当首先看主体是否"适格",然后再分析处分的错误之所在,且行为人要有转移财产的错误意思表示.另外,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处分对象,处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存在直接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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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是指人的认识与事实不一致。根据德国刑法规定,构成要件错误排除故意,并依轻罪处罚。行为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单纯偏离,后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双重偏离。德国刑法中的禁止错误包括直接的禁止错误与间接的禁止错误。禁止错误一般不阻却故意,但减轻处罚。只有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禁止错误才阻却故意。德国刑法有关错误规制对我国刑事司法与立法的启示:对客体错误一律以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性并不合理,应考虑错误能否避免;打击错误应以欲图犯罪的未遂犯与错误犯罪的过失犯并合处罚;法律错误不应一律成立故意犯,在错误不可避免时可以阻却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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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处理事实错误是否阻却故意的理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打击错误的场合,争论最为激烈。无论是处理结论还是故意理念,具体符合说都更为合理。采用具体符合说并不会导致罪刑不均衡,以错误发生时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区分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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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中,过去将打击错误归为刑法上认识错误的一种情形,因而在错误论的范畴内对打击错误进行研究,造成了打击错误之理论研究的迷思与误读。但实际上,打击错误在其本质上并不同于认识错误,在一定意义上讲,在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并未产生错误的认识。出现打击错误的原因是复杂的,因而要将打击错误与认识错误及其具体类型、刑法上的因果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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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错误案件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法中的错误是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评价事实。错误的刑法意义大致可以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种。刑法学的错误论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司法实践提供哪些错误具有实质的刑法意义或归责意义的判断规则。在客观归责理论的概念和方法的基础上,甲意图杀死乙,因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而杀死了丙,这种事实错误不具有实质的刑法意义,应以故意杀人既遂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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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以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而作为义务的地位及其与故意的关系则直接关系到不作为犯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内容及其法律评价.而行为人对作为义务发生认识错误时,如何正确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仅关乎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成立问题,同时也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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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错误条件下犯罪既遂的认定问题研究——对一例故意杀人案的定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危害结果是犯罪对象的转化形式且发生了法定危害结果的对象错误案件中,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只要求法定的主客观要件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而不要求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内容完全符合.行为人对错误的对象持何心态与对象错误案件的定性无关.行为人只实施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名,因而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本文还就犯罪客体、主观罪过等相关理论问题提出了若干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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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当行为人主观认识发生错误时必然会影响到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作者试图从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两个角度分析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主张在我国应当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减轻刑事责任,体现刑事立法的公正、谦抑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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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的现象,但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大多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多罪一名”是我国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会带来诸多理论上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严格区分罪名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讨论刑法问题的基本平台只能是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分析刑法问题的基本单元是“一个犯罪构成”而不是“一个罪名”。罪数中的“罪”是指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同一罪名”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罪过是犯罪构成的罪过而非罪名的罪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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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论是刑法学中一个重要单元,它影响着行为人的罪过和刑事责任的有无,它决定着能否对行为人进行合理归责。但是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关于错误论相关问题存在着许多分歧没有得到解决。本文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刑法中错误论与德国刑法中错误论进行考察,为我国刑法中错误论相关争议问题提供相关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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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果关系错误的概念和范围 因果关系错误包括哪些情形,或者说它的范围有多大,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有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引起了预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因果关系发展的实际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或者是其最初的行为虽然未造成预期的危害结果,但他误认为已造成,因而实施了另一行为,实际上是另一行为导致了预期的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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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概述(一)事实错误的分类及其问题所在日本刑法学认为,所谓事实错误,就是行为人所预见的事实和现实中发生的事实不一致的情形。在事实错误中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和抽象的事实错误两种。具体的事实错误是预见事实和实现事实存在于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之内的错误。学者们几乎一致认为,这种场合的错误不阻却构成要件的故意。例如,认为人影是 A 而怀着杀害的意图开了枪,事实上击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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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事实错误问题始终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空白点,因此必然导致理论上的含混不清,致使错误理论的研究缺乏应有的广度和深度。在借鉴大陆法系经典的事实错误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中事实错误概念的界定和事实错误是否阻却故意这些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坚持具体的构成要件说的理论基础,在立法中用概括规定和一般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完善我国刑法中事实错误的规定才是妥当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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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衅原则是英、美等国法律规定的处理因受被害人强烈挑衅而在激情状态下犯罪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英、美等国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理论根据在于:从主观方面看因受挑衅而进入激情状态的行为人的控制能力相对较低,其行为的应受谴责性相应降低;从客观方面看被害人因实施了挑衅行为而应对其被害分担部分责任,以致行为人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错误性相对较低。挑衅原则给我国的启示是:我国应将激情犯罪上升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并且要合理规定其适用条件,防止其被滥用。在具体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行为合理与情感合理的认定、单纯语言规则的运用,并遵守错误报复规则。 相似文献